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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6-09-06 10:01:45 来源:唐老师网站 作者: 【 】 浏览:1702次 吐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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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教办发〔2016〕11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科教文卫处,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市直有关学校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是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是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16号)精神,今年我市首次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一)全市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教科院(地方教研室和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注册流程

(一)个人申请。10月10日~

11月10日,注册范围内人员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 (网址:www.jszg.edu.cn,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1:00)自行进行网上定期注册申请,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其中申请表一式2份,正反打印并装订。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教师资格证原件、申报表和学校最近签定的聘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加盖校印等)进行核实,完成网上申请确认工作,并填写《2016年扬州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汇总表》(见附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初审,需要单位集体提供的材料必须如实提供。

(三)提交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提交材料与附件集中提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于11月20日前将材料送至市教育局人事处。

(四)注册机构初审。11月10日~

11月30日,各注册受理机构组织对材料完成初审工作,期间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报市教育局复核。

(五)市教育局复核。12月1日~

12月10日,市教育局组织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审。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人员信息由有权注册受理机构录入定期注册系统。

(六)省教育厅终审。省教育厅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七)做出注册结论。各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注册结论需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即11月10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注册工作组织

(一)把握政策标准。开展定期注册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号)以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中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宣传准备。各地要广泛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让广大相关教师准确了解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报、补报现象。9月底前对定期注册范围内人员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教育局人事处作为全市中小学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全市定期注册工作。各注册受理机构作为操作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明确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为主体集中办理定期注册。

各注册受理机构要对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流程可形成制度。请在2016年12月底前将定期注册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附件:2016年扬州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汇总表.xls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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