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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位人文学者谈“科斯定理”(三则)

作者:卢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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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科斯定理”到底说了些什么
  
  XX先生:
  收到你的来信。信中说,你直觉经济学界某些人言必称“科斯定理”,这背后蕴含着某种动机,但你想批评却无从下手,因为自己并不了解什么是科斯定理,为此,你再次要求我用一个从未接受过经济学教育的学者都能懂的语言向你介绍一下“科斯定理”。
  说心里话,你的要求让我颇为难。我很了解一个人文学者批评经济学界自由主义迷信时的困难;但也请你了解我的困难。科斯定理与其他已经很成熟的经济学原理有些不一样。这种“不一样”就是很难表述清楚。在经济学界,最早将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思想概括成“科斯定理”的是斯蒂格勒,但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中表达出对斯蒂格勒的概括未必满意;另一经济学家库特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写作“科斯定理”这一词条时特别说明:“科斯从来没有写下这条定理,当其他人试图表述时,很有可能是谬误的,或者是一种同义反复。”我见到国内较早用通俗的语言介绍“科斯定理”的是樊纲先生,在《读书》杂志1992年第4期他发表了一篇题为《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也许抓住了“科斯定理”的要旨,但介绍却也未必准确。对此,我在《“科斯定理”与“产权明确”》一文中有议论。
  但是我现在准备接受这种挑战了。昨晚,我们一起看过我们的朋友张广天先生的戏剧。剧中女主人公用诗意的语言说她“看见秋风和月光里的国家像一场大雪。永无尽头的路,永不天明的夜,而工业和农业在前面空阔的地带悲伤地展开……”此时,我准备帮助你向这种困难挑战,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
  先与你说一个经济学名词:“交易成本”。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生产之外的所有成本”。如果对此不理解,你不妨做如下通俗理解:“交易”就是市场上双方的“买卖”,包括即时的买卖,更包括签订合约这样的买卖;“成本”就是要付出的代价。“交易成本”就是达到一笔交易需要的成本,比如要达成一笔交易,要花费时间,要花费精力,尽可能了解清楚各种信息,还要谈判,谈完后还要签约,签约还要公证……当然,还要冒被欺诈或者找不到合适的目标的风险。如此等等,都是“交易成本”。
  我想再解释一个名词“产权”。这个名词尽管在我国经济学界被用滥了,甚至在中国整个官僚系统也被用滥了,但“科斯定理”中“产权”的意义却绝不限于财产权利,而是泛指一切法律所界定的权利。比如,法律规定每个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在某些场合,甚至由自然发展起来的权利也是“产权”。
  我现在介绍《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由罗伯特·D.库特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他写道:“从强调交易成本解释的角度说,科斯定理可以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权利(即产权)的初始配置并不影响效率。”
  请你拿出笔沿我的思路算一笔十分简单的账。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果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再请你拿起笔沿我的思路算一笔账。
  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你信中还问了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在产权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到底是“科斯定理”的问题,还是中国某部分经济学家在介绍与应用“科斯定理”中有问题。我自己对此的看法是:似乎不应该怪罪于“科斯定理”本身。我常在给学生讲课时说,如果“科斯定理”真的像中国某些搞意识形态而不做实证的“理论家”所批判的那样一无是处,科斯本人何以能成为经济学诺贝尔奖的得主?即便“科斯定理”真是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社会主义的一种工具,如果像某些中国批判者所批判的那样如此经不起琢磨,那么资本主义也太低能了。所以,我宁愿相信中国产权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中国另外那些言必称“科斯定理”的经济学家在将这一经济学规律用于中国特定语境下时出了偏差。
  
  二、“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
  
  XX先生:
  收到你的回信。你说自己大概搞清楚了“科斯定理”的含义,并已经能由此引起自己“无尽的遐想”,我很高兴。我建议你可以去看一些更多的解释“科斯定理”的书。
  你问到,如何从“科斯定理”发展起“制度决定论”,进而发展起“制度与产权学派”,又要我作答。你真是一个很懂经济的人,因为你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学习成本”。其实你原本可以找一些书自己读去,只不过你认为,读经济学书对于你一个人文学者来说,“学习成本”可能会比我的通俗介绍要高得多。但我再次提醒你:你在节约了学习成本的同时,提高了风险成本,因为我介绍的仅仅是我的看法。
  上次信中与你已经谈到,从“科斯定理”中已经能得到这样的结论:“产权规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那么,产权又是由什么东西规定的呢?就是由制度。经济学上讲的制度,意义较为宽泛(就其意义宽泛这点类似于“产权”)。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是这样解释制度的:制度是人类设计的一种强制,用以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化。它是由正式强制、非正式强制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构成的。
  我对诺斯的话向你作些解释。从诺斯的话中可看出,制度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正式强制”。我们又叫其“成文法”,即写在纸面上、由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制订的、有据可查的各种规则、章程及宪法、法律;第二部分是“非正式强制”,又叫习惯法,包括道德、习俗、一个民族的传统、信仰等等;第三部分是“制度的实施特征”,其实就是保证成文法以及习惯法能在一个社会中被遵守与尊重所采取的方法。比如,成文法要被遵守,往往依靠的是国家作为第三方的力量或者说国家暴力机器;而习惯法被尊重则往往依靠个人的自觉。
  从制度的内容看,制度无非是一个社会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正是制度与产权学派所言的“制度的功能”。而在社会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产权又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正如我上封信中所言,“科斯定理”中“产权”的意义绝不限于财产权利,而是泛指一切法律所界定的权利。在某些场合,甚至由自然发展起来的权利也是“产权”。可见我们也可以将“制度的功能”概括为“界定产权”。
  产权如何界定直接决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故产权至关重要;而产权如何界定又恰是制度的基本功能,所以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制度至关重要!因为最终决定资源配置效率的就是制度。
  科斯以及其他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就是这么认为的。这里也就显示了制度学派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歧所在。西方主流经济学总认为,现代经济学是研究人对经济行为的选择以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这里蕴含着一种假设:个人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而科斯等制度学派人物则认为,个人总是力图使效用最大化,但能否达到最大化,则不是个人能够决定得了的,得取决于制度安排。
  科斯论证说,每个人都想将最少的钱用得最值,都想在买东西时价格最便宜而买到的东西却最好。但这说明不了什么。草原上快饿死的狼追赶一只兔子,狼与兔子都得尽最大努力奔跑,因为如果狼追不到兔子,狼要饿死;而兔子如果被狼追到了,兔子要被狼吃掉。这时的狼与兔子其实就是与交易中的人一样“使自己效用最大化”。因此,科斯总结说:“要知道,在动物界,人全然不是惟一面临选择的必要性的。可以想象,在研究老鼠、猫和章鱼时,同样适用这种方法。毫无疑问,这些动物基本和人一样,也力图使自己的行为达到最大化。”
  “使自己的行为最大化”没有什么意义,那么,真正有意义的就是制度。制度最后决定交易双方最大化行为是否真正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说到这里,我想到中国有一句俗语:“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个人使自己行为最大化,是求尽心,但最后能否成事,则不在人,在天,这里的“天”就是制度。
  有一家西方刊物称,科斯及制度学派说出了一个道理,即在既定的制度下面,“每个人不过是一条用绳子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活动的范围一样,制度也决定了人的行为的选择余地。一只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由的狗,总会使自己活动半径最大;但无论它如何努力,它的活动半径就是拴它的绳子的长度。而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也总会达到制度允许的边界范围,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但正如活动的范围取决于绳子的长度一样,个人行为选择所达到的资源配置优化程度则也不依赖于人本身,而是取决于制度。所以,科斯认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制度设置,也就是研究“拴狗的绳子”。因为在原有的基础上,将拴狗的绳子尽量做长一些,狗的活动范围就更大些。而在现有条件下,制度设置更合理一些,制度建设更好一些,人的经济行为达到的效用也就更大一些。
  后来有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也讲了科斯同样的道理,但表达远不如科斯来得明白,而是摆出了纯粹经济学面孔。一个是布坎南,他提出了这样两个命题:一是“在行为受约束的既定制度下,交易者在法定市场秩序中的自愿交换活动趋向于保证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也就是说,人总是很努力使其行为最大化;二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利用取决于自愿交换得以进行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最大化行为的人最终能否有效配置资源取决于制度。另一个持同样观点的是诺斯,他说过这样一段很好的话:“制度至关重要……与经济学的标准约束一道,制度界定了行为的选择,进而决定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从而决定了参与经济活动(经济行为)是否赢利、是否可行。”
  总之,科斯、布坎南、诺斯等制度与产权学派人物都认为:是制度而不是行为决定了效率。
  我对中国传统文化不甚了了,所以,制度功能在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家眼里到底是怎样的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作为当代人物的邓小平对制度功能认识得很深刻。他说过这样的话: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干坏事;制度好了,坏人也不敢干坏事。
  你询问我对于“制度决定论”的看法。我知道,最近一段时间,知识界以及思想界一些被指称为“新左翼”的人士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滥用“制度决定论”很是反感,写了不少批评文章,而且这也影响了舆论对我的看法。《经济观察报》最近在介绍我的一篇文字中说我也批评了主流经济学家的“制度决定论”。我认为这多少有些打混仗的样子。批判主流学家滥用制度与产权学派的观点是一回事,批判制度与产权学派本身的观点是另一回事。我自己对于用“制度决定论”来概括制度与产权学派的观点有所保留,因为“决定论”这个词已经有了形而上甚至意识形态的味道。但对于制度与产权学派具有的对制度安排的重视程度,我并没有批评,相反是深有同感的。
  抛开经济学上对于制度功能的解释,仅用社会学的眼光来看,制度的功能也是基础性的。比如在一个制度安排是法治的社会中,法治会给全社会划定一条“底线”,即通过一系列的产权规定,使人们知道犯规后面临的惩罚而知道不能干什么。有了这条底线,就可以保证社会运行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秩序。而这是任何人治及道德提升所不具备的功能,因为人治及道德提升是主张人们应该去干什么,但没有划定底线,所以,在“上帝与魔鬼一样追求私利”的社会中,人治与道德提升的风险远高于法治的风险。西方社会有一句俗语:“阿猫阿狗也可以做总统”,其意思就是说,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于管理者的要求并不太高,因为制度安排已经使社会在一条平稳的轨道上运行。克林顿可以被反复提审,政府可以因财政预算未被通过关门一周,但社会秩序没有乱,就是因为有“底线”在。这样的境况,在一个人治及强调道德提升的社会目前还是不可想象。
  但制度安排不是人为的过程,而是“演进”的过程。因此,首先是要照顾到传统。这也是制度学派一个重要的观点。中国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为了使中国早日建成他们想象中的自由王国,不惜破坏传统,在这方面可以说他们已经不择手段。比如在一个以“关怀弱者”作为传统文化之本、在“不患寡患不均”仍是这个农业社会的主导思想、在一个原本就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可言的国度中,他们却设计出一条由弱者承担改革成本、以拉大分配差距作为改革动力、以削弱社会保障作为手段的改革路径。在收入分配状况已经恶化到国际范围内少有的地步的时候,他们仍在反复发表他们的“高调”:“改革是为工人阶级长远利益考虑”,“平均主义仍是中国改革的最大障碍”,“铁饭碗养了一大批懒汉”,“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最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在论证自己这些观点时,都拿出制度与产权学派的说法。因此,他们的行径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制度与产权学派在中国知识界的形象。
  
  三、由“婚前财产公证”说到“产权崇拜”
  
  XX先生:
  收到你的回信。你对我的看法提出异议,这是很正常的。我说产权清晰了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种说法很中性。在此我倒真是没有作任何价值判断。你对我信中引用的一个小例子颇不以为然。的确,我是这样说的:如果官僚体制导致工厂买一个防尘罩交易成本太高,那么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更有利于效率。但我也仅仅是作为一个例子。我也很清楚: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肯定是不利于居民户的;而居民户相对于投资者,往往更是这个社会的弱者。就立场而言,我也反对因为官僚体制而将排除工厂“外部性”的成本由居民户承担。
  资源配置有效率,未必有利于各个阶层,在更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不利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这就是为什么总有“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许多有人文关怀的知识分子在这种大矛盾面前都显得很无奈。你应该还记得我们谈过马克思。我们都承认,他是一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血淋淋的肮脏的东西”;但他又将资本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描述得最充分最到位,甚至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掠夺殖民地财富,他还认为从历史上看有积极作用:因为向古老的东西输出了现代化,改变了传统落后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都有这种局限性,何况我辈?
  话说远了,回过头来再说“产权清晰”。如果有人说产权越清晰,越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越有利于提高效率,我倒不反对,我劝你也别盲目反对:请千万不要先让立场影响了你的理性,而是在理性之后再讲立场。但有一种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我们要反对:逢“产权清晰”就叫好!说“产权清晰”对谁都好!他们这样做,或出于想误导舆论、误导政策,或出于无知就想捧场,
  我这里就有一个例子。一位赵姓博士在《经济茶座》2000年第6期上有一篇文字《问世间情为何物》,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爱情与婚姻。文章由十六个自问自答题构成。其中有这样一段:“十一、婚前财产公证只对有钱人有利吗?否。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而不是某一方。”
  赵文没有任何论证,就断言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而不是某一方,胆子真够大的,尽管他的立论是“科斯定理”。但看来他要么在滥用“科斯定理”,要么并没有真正了解“科斯定理”。
  先还是从常识说起。在现实世界中,搞婚前财产公证的,就是有钱人一方,而不是没有钱的一方,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共享。如果婚前没有搞财产公证,离婚时就有一个财产分割问题。许多“有财产目的”的婚姻,比如老夫少妻型婚姻、贫女大款型婚姻,婚前没有钱的一方就是想利用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不明确,在离婚时能分割到更多的财产。如果婚前财产公证,那么,这种“有财产目的的婚姻”就无法达到。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绝对不利于没有钱的一方。
  再稍微将眼光放开一些。如果产权清晰真是有利于交易双方,那么,国有资产管理者就不会利用产权不清晰这一条大搞腐败了。显然,在这里,产权清晰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者,而有利于国有资产所有者。如果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那么,中国那么多造污工厂也就不会利用产权不清晰大搞污染了。显然,在这里,产权清晰不利于造污者,而有利于想享受清洁环境的人;如果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那么太湖流域的治理过程中上游省份就不会利用产权不清而不愿负担应有的责任。显然,在这里,产权真清晰了不利于上游省份而有利于下游省份。
  但在上述例子中,如果产权清晰了,国有资产经营效率高了,环境清洁了,太湖流域治理肯定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所以,真正的结论是,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赵姓博士的问题就在于,他并没有真正搞清楚“科斯定理”的落脚点是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交易双方本身,就妄下结论说,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
  在这一点上,樊纲先生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却很正确:产权清晰后,因其节省了交易成本,就不会出现扯皮现象。也就是说,婚前搞了财产公证,如果说对双方有好处,惟一的好处是双方离婚时省心,不必为财产分割而对簿公堂,也就是说,节约了诉讼成本。
  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也因此,通过“科斯定理”断言产权清晰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本身,就引起了经济学界激烈的争论。这一点,可以仍由“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来解释。“产权清晰”是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如果再三漠视社会公平,严重的两极分化最终回过头来会损坏社会的良性运行,从而有可能产生不利于效率的后果。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兹就认为,建立一系列的财产权可能会因为受损者众多反而会导致低效率。澳洲华人经济学家黄有光也认为,产权清晰的过程是对财产权的再分配过程,而财产权的不同不仅能够引起分配结果的不同,还能导致不同的帕累托最优结果,这是不可忽视的。
  也是基于此,我曾在多篇文字中提到中国经济学界要反思关于产权改革的理论。产权清晰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在产权清晰过程中不注意公正性,甚至在“产权明晰”的幌子下,普遍发生少数有权者变相转移侵吞国有资产行为,那么,这样的产权即使清晰了也未必有效率。因为产权不是简单的法律上和财务上的规定,它是有道德含义的,如果所有者获得的产权缺乏社会认可的道义性,或者说根本就被社会多数人认为是对他们的劫掠,那么这样的产权是不可能构成对所有者权威的足够支撑的,结果,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说在改革初期,由于产权明晰所减少的交易成本高于因产权变迁过程中缺乏道德(公平)而增加的交易成本,这样的改革尤可以推进,那么到了现在,随着矛盾的积累,尤其是两极分化日益突出,由不道德的产权明晰过程所减少的交易成本,已不足以抵消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改革推进起来就十分困难,产权改革的效果也就十分有限。
  这种情况,甚至在个别企业都有表现。河南某地有一个造纸厂,产权改革前尽管也存在种种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导致的不适应新环境的症状,但职工还能按时领到工资;后来政府出面要求进行产权改革,由一家私企对造纸厂进行控股。“公有产权”一夜成了“私有产权”,产权不可谓不清楚了,但后果呢?由于在产权变更过程中,职工普遍认为存在资产被低估、被转移等严重问题,加之私企一进入就想将为工厂工作几十年、所有的积累都在工厂里的老工人“下岗”,这种种行径激起了职工们的愤怒:私企每派驻一个管理者进厂,就被职工拦在门外;最后发展到私企老板雇用社会黑势力强行进厂搬走机器,与职工发生流血冲突……最终,法院慑于群体性愤怒宣布这起产权变更无效,但此时工厂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开工,发展到彻底破产了。
  再回到赵博士的论点那里。赵博士逢“产权清晰”就说好,但究竟好在哪里,是好在提高整体资源配置效率,还是好在提高了交易双方的收益,不知道他到底清不清楚;而产权清晰的过程中竟然还存在“坏”,他好像更是闻所未闻吧。
  这样的例子在主流经济学家那里还很多。由于他们强大的话语霸权,已经在经济学界以及整个知识界造就了一种“产权崇拜”:大家不去具体分析产权改革有利于谁、不利于谁,而是一听到“产权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着叫起好来。而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强大、社会底层如此弱势的时候,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任何一项具体改革都不会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势下,经济学家以及整个知识界如何选择的确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