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年第9期

再读上帝

作者:万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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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虔诚的基督徒、已故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徐怀启教授在他的遗著《古代基督教教史》中说:“(基督教将)犹太教的经典(方按:指《旧约》)拿来作为自己的经典。这拿来不是简单地拿来,而是拿来作为自己信仰的一个重要根据,然后对这部经典主要内容的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不同于犹太教的看法,并作出自己的解释和说明。”〔12〕著名基督教史家、《圣经》学者、《圣经》考证学派(恩格斯认为该学派“达到了一个神学派别所可能做的最高限度”)的代表人物之一、曾经担任哈佛大学神学和宗教史教授的穆尔牧师(Moore,1851-1931)在《基督教简史》中指出:“《旧约》与《新约》完全的对立。……犹太教和基督教,律法和福音,在教义和精神上都完全相反,不可能出于同一思想。《旧约》中的上帝是好战的,是一位残酷的神。他把他的意志体现在律法中,并且毫不留情地惩罚违反它的人;在这意义上,他是公义的神。这位公义的神便是造物主,也就是《创世纪》中所讲的有形世界的创造者;这是智力低一等和品格不完美的神。”“……因此,不许吃知识树果子的训诫,对他们来说,正是明显地证明,《旧约》的神造物主是人类的敌人。他企图用这项命令,禁止人达到最高的善,当人尝到知识的果子后,他堵住了通往生命之树的道路,发泄他的不满。与此相反,‘一切动物中最聪明的’蛇(《创世纪》3:1),却是人的朋友,他向夏娃揭穿造物主的嫉妒与虚伪,把禁果的真正作用告诉了她:‘你们吃了它,眼睛就会睁开了,就能像神一样,知道善恶。’他们说,正是蛇使人认识了天上的秘密;在希律王的时代,蛇便以人的形态(基督)出现在世上。”“《旧约》中的罪人,是拒不服从造物主的命令的人,他们是当时独具慧眼的人物。”〔13〕,有人甚至认为,《旧约》中的蛇,其实就是《新约》中的救世主“基督”。这些认识,正是基于两部产生于不同时代的经典有着根本不同的宗教精神的缘故。
  法国宗教哲学家马塞尔(Marcel,1889-1973)在《存在与不死》中说:“我所能相信的上帝,只是那个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接受人们有可能对他怀疑的上帝。”〔14〕而耶和华却是一个不允许任何人怀疑的上帝,是一个只允许自己有着独断的意志而不许有任何异端思想存在并以铁血对待异端者的上帝。无怪乎许多哲人对继承《圣经·旧约》传统的基督教信仰表示拒绝和批判。如尼采(Nietzsche,1844-1900)说:“基督教的信仰从开始起是牺牲:牺牲一切自由、一切自豪、精神的一切自我确信;同时是服从和自我嘲笑、自我摧残。”〔15〕“罪恶,这种人类的自渎原则是被发明以使科学、文化、人的一切超升和高贵成为不可能的;教士借发明罪恶来统治人类。”〔16〕作为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而不是齐红伟先生所认为的虔诚基督徒的荷兰学者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在他的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中对《圣经》、上帝、圣徒以及基督教神学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并因自己的观点而受到了残酷的宗教迫害。他说:“基督徒同世界上其他人的区别之处,不在于信仰,也不在于博爱,也不在于圣灵的其他结果,而仅仅在于观点,因为他们像其他所有人一样,用奇迹,即作为万恶之源的无知,来捍卫他们的目标;于是,他们把一种可能为真的信仰推入迷信之中。”〔17〕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1770-1831)也认为,基督教意识是一种奴隶意识。这是一种"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主人敢冒生命危险,迫使另一个人承认他的绝对优越,用武力强迫奴隶对他的承认;而奴隶是这场搏斗的失败者,这使他感受到对死的恐惧,对绝对主人的恐惧。“这种奴隶的意识并不是在这一或那一瞬间害怕这个或那个灾难,而是对于他的整个存在怀着恐惧”〔18〕。英国作家萧伯纳(Bernand Shaw,1856-1950)则认为:“基督教有两个面孔:一个是通俗的基督教,其标志是绞刑架,其主要感觉是审问之后的血淋淋的极刑,其中心奥秘则是凭借浅薄无用的赎罪而实行的疯狂报复;另一面为更加高贵、更为深奥的基督教,它以平等为其神圣的奥秘,并禁止轻浮的炫耀和愚蠢的报复,这常常被文雅地称之为惩罚或正义。基督教的绞刑架部分是被宽容的,而另一部分则是被视为严厉的重罪。”〔19〕这些哲人都清醒地看出了“基督教意识是一种奴隶意识”,是以人类作为向上帝献祭的“牺牲”,就像上帝要亚伯拉罕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以撒献祭给他一样(见《创世纪》22:1~13。《旧约》中还有许多关于人祭的记载,不赘)。例如齐先生置疑的“火洗”与“印记”,其实就是奴隶主(主人)施加于奴隶肉体与精神的烙印。在奴隶制时代,人们常常用烧红的金属在奴隶或家畜的身上烙出永久的标记。这种做法与观念,必然反映在同时代产生的《圣经》中。例如,《启示录》第七章第二至八节详细叙述了上帝命令天使为其“选民”(奴隶)施印的情况;而没有施加表明归属印记的人,都是上帝允许人们任意击杀的。此外,保罗也自称他是耶稣的奴隶〔21〕,其重要标志即是“因为我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22〕
  了解了这些后,不知齐先生是否觉得,“关于《圣经》有没有催生专制体制和专制罪恶问题”其实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假问题?因为,在回顾人类历史时,只要提起欧洲中世纪,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黑暗”;只要谈及中世纪的“黑暗”,人们就自然地将其与基督教(天主教)教会的作为联系在一起。这已经成为了一种条件反射,以致于“黑暗的中世纪”成为了史学用语中的专有语词。在人类史上,这段“史无前例”的黑暗日子太沉痛、太凄惨、太漫长了。要知道,它整整绵延了十来个世纪,有多少无辜的生命被残害,有多少人类文化的优秀遗产被毁灭……这些罄竹难书的专制罪恶,难道不是基督教及其早期的神学教义所赐吗?难道不是《圣经》及早期基督教神学教义与专制精神催生的结果吗?新千年伊始,教皇保罗二世便代表罗马教廷发表《记忆与和解:教会和过去的错误》的文件公开表示忏悔,寻求天主(上帝)宽恕天主教会往日犯下的罪过,这些罪过包括:发动十字军东征;设立宗教裁判所;天主教会派遣至非洲和美洲的先锋传教团成员曾经侵害当地住民的各项权利、鄙夷他们的文化与宗教传统;经常羞辱妇女;曾经对抗犹太教徒,使他们承受苦难,等等。罗马教廷的意图是:试图通过公开的忏悔,在教会迈向第三个千年时,“承认基督徒昔日的错误”,“擦净道德的石板”,以“净化记忆”,“更好地跨进新千年”。“齐文”最讲逻辑,这里就有一个逻辑问题:如果教会没有犯罪,那么他们为何要为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忏悔?为何要通过公开的忏悔来“擦净道德的石板”以“净化记忆”?如果他们确实犯下了罪行,那么指导并促使他们产生罪恶思想与行为的不是其奉之为最高思想与行为指南的《圣经》又会是什么?如果他们“承认基督徒昔日的错误”并为之忏悔,使这段历史成为了众所周知的“知识性”的定论,齐先生为何还要为他们辩护?当齐先生听说了教皇及教廷在为天主教教会曾经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忏悔的事实时,是否会产生一种空虚感与失落感?是否觉得自己在越俎代庖而不免徒劳呢?至于齐先生所说的“西方的文艺复兴并没有完全反宗教而是反教会”,这又是一个属于常识性的“知识性”问题。因为西方的文艺复兴,其实质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其主旨是张扬人性,将西方社会(人类)从中世纪宗教神学思想所禁锢的以神(上帝)为中心的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而代之确立以人类为中心的、以尊重人类尊严为主体精神的人文主义。作为一场深入到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解放运动,她不反对中世纪专制的宗教精神与神学教义,仅仅是反对作为宗教躯壳的教会,又有什么意义,又怎么能建构起人文主义的世界观与人生观?
  一言以蔽之,如果要读《圣经》,就不能不知道这些《圣经》学或基督教史的常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差异。笔者并非抨击宗教和否定一切宗教,而是批判宗教(基督教)中的专制精神;拙文所批判的上帝,正是《旧约》中的“智力低一等和品格不完美的神”,“是好战的”、“残酷的神”。齐先生却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旧约》与《新约》看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在他所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出现了将《旧约》中的生理之“死”理解成《新约》中的精神之“死”(如在第五个问题中,将《创世纪》中的“死”与《新约·以弗所书》中的“死”等同起来),将《旧约》中的自然神耶和华上帝与《新约》中的精神理性“逻各斯”(Logos,《圣经》语词,原为希腊哲学、神学用语,汉语《圣经》译为“道”。《新约》中利用其解释耶稣“道”成肉身降世的意义,见《约翰福音》1:1~5),将耶和华与《新约》时代的“以马内利”(Emmanuel)即“上帝与我们同在”完全等同的误读情况(方按:此词多见于《新约》,但在《旧约》中似仅仅一现,见《以赛亚书》7:14及8:8中,并无后来所附加的“同在”之意,虽然也有人一定要在其中探隐索微地解读出这种意义来),并且将“新教伦理和早期温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新教的改革和欧美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犹太教(及基督教)《圣经·旧约》及早期直至中世纪的基督教精神相混淆。而齐先生建议笔者参阅的韦伯的著作恰恰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事实上,正是由于旧世纪(早期及中世纪)基督教的黑暗专横,才有风起云涌的新教改革。正所谓不破不立,欧美民主制度的建立,是破除奴隶制及封建制社会奴役人类的所谓“神性”、张扬自由选择及自由意志之人性的必然结果,是重塑普世性的人类自由、民主、人权理念的必然结果。而犹太教、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是与不允许自证其罪和必须进行无罪推定的现代人权理念与自由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试以美国为例,他们举世瞩目的诸多成就难道都是人们戴罪立功而获得的不成?
  “齐文”所反映的问题表明,社会上肯定还有许多人持有类似的观点,包括部分宗教(基督教)信徒在内,主要是没有读懂《圣经》,尤其是没有将《圣经》中的《旧约》与《新约》区别开来的缘故。而这在宗教史家(当然是少数专门研究者)却是一种常识。正是这样,一些人在奢谈基督教精神的同时,却不知道基督教精神本来就是一种自觉或者被迫地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地进行改革的活精神。基督教之所以还存在,并且还在发展,就是因为它们(包括天主教与新教)在与时俱变,而不是抱残守缺、食古不化地紧紧抱住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时期那个《旧约》中的嗜血之神耶和华不放。
  英国学者罗伯逊(Robertson,1886-1961)说过:“我们只要思索一下,便可了解,人类并非天生是信奉宗教的。我们之中信仰宗教的人所以信仰宗教,仅因为受了说教的影响。教会本身也承认这种事实,因而利用政治力量在学校中厉行宗教教育。”正是将说教不断地灌输,便造就了一些人的集体无意识。反复的说教能够使人丧失理智,能够使人疯狂,甚至能够使有着超常理智的民族集体疯狂。希特勒、戈培尔的说教灌输曾经激发了整个德意志民族的疯狂〔24〕,须知,这是一个产生了无数杰出思想家与哲人的民族。类似情况,在古今的其他国家与民族中包括中国也曾经发生过。当“噩梦醒来是早晨”时,大家才知道都是上了说教的当。
  顺便说说,为了论证上帝的存在,“齐文”列举了一些“神迹”与“见证”。这些“神迹”与“见证”不是笔者所说的“白纸黑字”,难道还真的有人亲眼目睹、还可以见诸真实可信的录像资料(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录像资料也可以造假)不成?实际上,上帝是否存在,由于幽明相隔,这是一个无法通过实证手段来证伪或者证实的事情。作为无神论者的笔者正是尊重人们的宗教感情而没有在文中将其完全否定为虚幻之物。其实,基督教教义中的“三位一体”说,是后世作为一个宗教组织的基督教形成后的神学家对《旧约》的耶和华(Jehovah,希伯来文的原意为“我现在是、将来是”,汉译为“我是自有永有的”)上帝“作出自己的解释和说明”(徐怀启教授语),并与《新约》的弥赛亚(messiah,希伯来文的原意之一为“救世主”,希腊文称之为Christos,即“基督”)耶稣及希腊的“逻各斯”(Logos)范畴糅杂而成的产物。就像中国古代的《周易》一样,本来仅仅只是一部卜筮书,后世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理解和目的“作出自己的解释和说明”,掺进了不少水分和“私货”,乃至异见纷呈,将其装饰成一部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天下至宝,甚至闹出了莱布尼兹的二进位制思想及计算机都是受到《周易》的启示而产生的笑话。在这里,笔者倒是觉得,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其实还是说明了一些历史真相的。一个读史的常识是,必须将历史的原貌与后人所作的阐释与发挥严格地区分开来。如果不作理性的辨识,就盲目地加以认同,往往将步入他人甚至自己所设置的“陷阱”之中。
  
  三
  
  笔者不敢说自己对基督教(含天主教)有多深了解,但感觉到齐先生的了解也是不多的。例如,为了否定拙文提及的在中世纪基督教精神的影响下,东方建立了一个上帝在人间的天国“试验田”——太平天国一事,“齐文”以《新约·约翰福音》第十八章第三十六节的文字作为“耶稣断然否定可以在地上建立道德乌托邦似的‘人间天国’”的证据。且不说这段(包括上下文)文字所表达的并不是齐先生所理解的意思,即使如此,也不能说耶和华(如前所述与耶稣有别)的意志就没有被教会在人间着意推行;换言之,即代表着上帝意志的人间代表——教会,就没有想、并且没有在人间实施过“天国计划”。
  许圣义先生在《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区别》一文中,对当代基督教与天主教两个教派的精神及行为的主要区别进行了八个方面的概括,其中之一就是:“天主教则把教会看得极为重要,教会就是天国,教会在世上扩大权柄,就是扩大天国的疆界,当疆界扩大到全世界,天国就完全实现了。”“教会应由神职人员组成,主教、神甫等握有神权,掌管‘天堂之门’的钥匙,只有通过他们,信徒才能得到赦罪。《圣经》的解释权也属于教会神职人员。”〔25〕这种概括是完全准确的。天主教至今仍然奉行着上帝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教会的基本教义与义不容辞的责任,即在现实的人间实现远远不止是“道德乌托邦”的天国梦。在近代以前,他们是用强权来推行这种上帝意志的,以致于将教会控制下的欧洲及海外殖民地都搞成了上帝在人间政教合一的天国“试验田”。他们还曾经想将中国建立成这种“试验田”,故派了大批自称为教会“斗犬”与铁血卫士的耶稣会士进入中国,其中有些人为太平天国 “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难道不是为了“上帝的事业”而是为了“中国人民得解放”吗?话又说回来,基于人性的弱点,要在充斥着人类罪孽欲念的人间建立起一个“道德乌托邦似的‘人间天国’”,确实难而又难,但古今中外,人类对这种理想的追求又何曾间断过?时而有柄政者为了实现这种理想,不惜以强权与铁血来推行,以致造成了诸多史无前例的灾难,这样的例子我们还见得少了吗?太平天国正是这样干的。
  笔者不知道齐先生是否信仰基督教,但从“齐文”中似乎感觉到他对基督教还是有着一定的感情。其实这不仅没有错,反而好,而且很好,因为有信仰总比没有信仰好。笔者虽然是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但也有自己的信仰或者信念,这就是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并且从心底里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正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所说的:“在法律力量微弱的时候,宗教是能够支援国家的。”〔26〕一个有着真正纯正宗教信仰的人,肯定比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要少些庸俗,其犯罪几率也要低得多。在一个国民普遍没有宗教信仰或其他正当信仰,或者只有民间俗信宗教,即有求必应甚至连盗贼与娼妓都有自己的崇拜神以保佑其多些见不得人的进项的鬼神崇拜的国度,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对上级负责,仅仅靠一种抽象甚至被异化了的道德规范来自律自己的行为,没有一种冥冥中的感性或理性之“神”的制约,不必担心中国古代俗语所说的“举头三尺有神明”,“当法律自己在治理国家时力量软弱”之际,就会形成从上至下社会群体的腐败与堕落,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种被信仰的宗教必须是具有人文关怀的、宽容的,而不是独裁的、极权专制的;并且,个人的信仰也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当一种信仰或宗教如果用耶和华似的强权施加于人,它就变成了政教合一的喋血专制与思想强奸。而专制又必然导致腐败,就像中世纪的天主教教会一样。
  在进行比较宗教学的研究中,笔者觉得,东方的佛教似乎比西方的基督教更具有宽容与人文关怀精神。其差异性之症结可一言以蔽之:虽然两者都谈到世人的罪孽,但前者之佛祖将这种“罪孽”归之于己而后者之上帝将其归之于人。例如,在人类社会史上,基督教的“十”字军千百年来东征西讨、鏖战不已,大大小小的宗教战争乃至一般民众之间的宗教争端至今络绎不绝,谁又见到在佛祖释迦牟尼精神的鼓动下出现过类似的佛教军队?谁听说过释迦牟尼有过耶和华似的喋血行为?其原因就是,在佛祖的眼里,在佛教的基本教义与精神中,从来就没有异端,没有原罪的思想,没有“流无辜人血的手”,没有信徒们“血的献祭(要奉上鲜血方“为馨香”)”和“敌人的血”,更没有“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27〕,有的倒是诸多“慈悲为怀”的宽容精神和“舍身救人”、“舍身饲虎”、“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以利他人而牺牲自我的精神,有的倒是眼见世俗的沉沦与罪孽而感到自己未能承当起舍身拯救责任的罪过。佛祖不像耶稣在著名的“登山宝训”中宣称的那样将人类得救永生之门开得非常窄,甚至窄到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而是大开“方便之门”,将芸芸众生送过“苦海”,登上彼岸的西方净土。无论是否佛教信徒,都不是佛祖的罪人,不必为因“出身不好”而为远祖的“好奇心”(霍尔巴赫语)“原罪”承当责任,更不必战战兢兢地跪拜在佛祖的面前求得他的宽恕。在释迦牟尼的眼中,所有的世人都是“可以教育好的子弟”,他甚至允许禅宗的修行者在呵佛骂祖的吆喝声中渐悟或顿悟成佛,允许“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的浪子信徒存在,更允许现行杀人犯“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而基督教,正如“齐文”所说的:“当你承认有神,你也就承认了人的生命不见得就完全以今生来衡量了;当一承认有神,也就意味着他对人的生命有主权。起码,在逻辑上是这样的。”这种奴化语式和思维模式多么令人熟悉,就像人们熟知的世俗社会中的当你“将一切献给XX”后,“XX”就掌握了你的思想权乃至生命权,有权对你的精神与肉体任意荼毒摧残、甚至剥夺你的生命,而你却不能有丝毫的不快和反感,反而必须加深对神的理解,愉快地接受神对你的蹂躏与惩罚,并且应该正确地将这种蹂躏与惩罚当作神对你的考验,就像《圣经·约伯记》中的无辜受害者约伯一样。因为当你“承认有神”或者将俗人塑造成为神时,也就意味着已经丧失了自己独立的思想权与“生命主权”。这就是“齐文”所信奉的“天国”逻辑。然而,对于一种正信的宗教,人们原本献出的是思想的信仰和精神的寄托,付出的是信任的倚附而不是卖身投靠,追求的是一种灵肉的升华而不是作为献祭的牺牲。当一种宗教及其主神嗜血杀人并以此为乐、乐此不疲甚至还自我陶醉到了其乐无穷时,当一种宗教的嗜杀行为如同发疟疾似的搞成了若干年来一次的周期性反人类残杀运动时,这种宗教还值得人们信仰吗?“齐文”将基督教的耶和华上帝与中国古代的暴秦政治相比较,从逻辑上讲,本身不就证明了他也认为那位“仁慈的主”和“一心一意拯救世人的上帝”同样是嗜血杀人的吗?虽然他认为耶和华上帝比嗜血如饴的暴秦政治要好一些,然而五十步与一百步之间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要知道,对于暴秦政治,人们——包括暴秦政治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本身如李斯等人从来就没有自认为或被认为是仁慈的、是为了拯救世人而杀人的。无论是秦将白起在长平(今山西高平)坑杀赵卒四十万,还是秦始皇焚书坑儒开后世文字狱之先河,除了极少数变态的嗜血者会对其歌颂、仿效甚至力图超越外,始终都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耶和华上帝却不然,他还在被许多人,包括齐先生认为是“仁慈”的。人们当然要指责暴秦政治以及自认为比暴秦还要嗜血的诸多人间帝王,但以仁慈面目出现而双手却沾满鲜血的耶和华上帝就不值得指责吗?须知,以伪善面目出现的后者对世人有着更大的欺骗性。
  
  注释:
  〔1〕见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圣经》,1992年版,第1327、1329页注释。
  〔2〕〔3〕《旧约·列王纪下》24~25、24:2~25。
  〔4〕梁工主编:《圣经百科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9页。
  〔5〕〔7〕〔9〕《旧约·创世纪》1:19~20、4:1、19:29~38。
  〔6〕见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准印《圣经·创世纪》3:12,及英文本钦定《圣经》。
  〔8〕《旧约·士师记》8:30。
  〔10〕〔27〕《旧约·出埃及记》21:23~25、20:3~6。
  〔11〕《新约·马太福音》5:28。
  〔12〕徐怀启:《古代基督教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13〕穆尔:《基督教简史》,福建师范大学外语系编译室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6~57页。
  〔14〕转引自杨慧林等主编:《〈圣经〉新语》,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76页。
  〔15〕尼采:《善恶之彼岸》,程志民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16〕尼采:《反基督》,刘崎译,台湾志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20页。
  〔17〕《致亨利·奥尔德伯格的信》,转引自杨慧林等主编《〈圣经〉新语》,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59页。
  〔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7~130页。
  〔19〕Preface to Major Barbara (《巴巴拉少校》导言),网络版,国际网址:http://www. eserver.org/drama/majorbarbara/default.html
  〔20〕见《新约·启示录》9:4。
  〔21〕即仆人,见《哥林多后书》11:22~27。
  〔22〕《新约·加拉太书》6:17。
  〔23〕罗伯逊:《基督教的起源》,宋桂煌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页。
  〔24〕参见浩岭:《青春、良知与铁血——〈第三帝国的兴亡〉再读札记》,载《书屋》2002年第二期。
  〔25〕许圣义:《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区别》,载《中州统战》1996年3月。
  〔2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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