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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女性的命运

作者:周筱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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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时至今日,男性中心意识仍深深压迫着广大女性,其中保证整个男性中心社会对女性的性的侵犯、占有和君临的便是残酷的贞操观。
   在《我之女权观》一文中,笔者曾将变态的处女膜情结归结为将女性视为男性私有财产的观念,即“只有商品才会被强调初次的使用权,男性无一例外地对女性成为自己性伴侣之前的性经历有着强烈的兴趣,正如我们购买某件商品之前,对其是否已被别人使用过特别关注一样。这绝不会是一个偶然的巧合”〔36〕。既然是私有财产,初次使用权和使用权的排他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然而,一部分人不是另一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另一部分人也没有奴役前一部分人的天然权力,这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概念,无需再辩。在今天的主流意识中,男性的性放纵依然或多或少被视为男性魅力的体现,而女性却要更多地为此承担社会的谴责。即使说男子“花心”与女子“淫荡”描述的事实相同,但道德上的谴责程度却不知差了多少个数量级。鲁迅早就指出:“既然平等,男女便都有一律应守的契约。男子决不能将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别要求。若是买卖欺骗贡献的婚姻,则要求生时的贞操,尚且毫无理由,更何况多妻主义的男子,来表彰女子的节烈。”〔37〕尽管多妻主义自然已为今日法律所不容,但中国的女性却依然在为男性的处女膜情结付出血和泪的代价。
   《绝对隐私——当代中国人情感口述实录》〔38〕一书提供了这样一个实例:一个女孩子被单位部门经理灌醉后强奸,却被对方反咬一口而被迫离开那家公司,她在社会强大的性道德压力之下,自认罪孽深重,再也无权获得婚姻幸福,不相信有男子能原谅她的罪孽娶她为妻。又据说,今天西北某些地区仍有这样的习俗,新婚之夜男方父母会铺一块白布在婚床上,第二天一大早要向围聚在家门口的亲友展示。如果不见红,这户人家便会在整个村庄颜面无光,而那位新媳妇以后在家庭中的命运自然也可想而知了。这样的残暴与愚昧也许都只能算是特例吧,但对于大多数男子而言,假借崇高的道德名义而怀抱的处女膜情结,可能更加虚伪些。不是有某教授大力鼓吹应将处女膜完整性检查纳入婚前检查的范围〔39〕,认为这是反对不严谨的性生活、整肃社会道德、净化社会风气的最后一道屏障吗?可是,社会道德何以要靠女性的处女膜来承担呢?鲁迅早在1918年就对这种专对女性的贞操观表示了质疑:“社会的公意,向来以为贞淫与否,全在女性。男子虽然诱惑了女人,却不负责任。譬如甲男引诱乙女,乙女不允,便是贞节,死了,便是烈;甲男并无恶名,社会可算淳古。倘若乙女允了,便是失节,甲男也无恶名,可是世风被乙女败坏了!”〔40〕想不到八十多年过去了,处女膜情结在中国男性中依然广具市场!而且关于处女的讨论,经常是网络论坛上的热门话题。或感慨今日处女难觅,或宣称非处女不娶,坚决不要“二手货”,或指责女大学生是当今最堕落的群体。可是,那些发现自己女朋友不是处女而坚决将她抛弃的,难道不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才知晓的吗?没有男性的参与,非处女如何产生?世上那么多遭强暴的、被男友抛弃的、受丈夫虐待的、丧夫的女子,就没有再爱的权利了吗?让她们屈辱卑贱地活着,或者干脆统统自杀了事,社会风气就能净化了吗?据调查,中国当前婚前性行为的实际总体发生率,男性是百分之四十五点一,女性是百分之二十三点七,其中未婚男性为百分之三十一点三,未婚女性为百分之九点五,已婚男性为百分之四十六点九,已婚女性为百分之二十四点七〔41〕。由此可知,男子在婚前性行为中明显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男性既要大肆宣泄自己的性占有欲,又要求自己的妻子必须是处女,岂非太矛盾了?如果两性关系有过错,也应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为何只苛责于女性一方呢?实际上,如果性关系被社会判为不道德,其中的女性便是这不道德责任的最大承担者甚至惟一承担者。正像恩格斯说的:“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42〕
   周作人早就一针见血地指明:“现代性心理告诉我们,老流氓愈要求处女,多妻者亦愈重守节。中国之尊重贞节,宜也。”〔43〕不管给贞操观念、处女情结重新冠以何种新名词,但实际上它们都是男性为了更好地奴役女性、享用女性而炮制的理论依据。在这些男性看来,不仅妻子是丈夫的绝对所有物,而且所有女子都是第一个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的绝对所有物,不论这种性关系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如果女子被这个男子所抛弃,她也就是不洁了,也为整个男性中心社会所抛弃。《天亮以后说分手》一书中记述了一位婚前百般体贴未婚妻的丈夫,在新婚之夜发现妻子已不是处女,从此妻子饱受肉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的痛苦历程〔44〕。这样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还少吗?那些特别看重处女膜的男子,真的是对爱情的忠贞吗?他们只是要确认自己从初夜开始的性独占的权利。某著名网站论坛曾讨论如果妻子外出遭强奸该怎么办的话题,有人就发帖说“我将首先请求我丈夫的原谅”,而据说美国的丈夫,当所在社区治安不良而妻子由于工作等原因不得不单独外出时,总要提醒妻子随身携带安全套,以避免可能发生不测时将感染艾滋病和受孕的危险。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性观念,与之相距何止是道里计呢!
   处女情结还不仅仅表现为上述男性视女性为绝对的所有物,天下男子,特别是在“第一次”非要使女方作为被进入者只有不可堪的痛楚,远不是少数。这不单是生理上的泄欲,还含有男性通过性暴力来征服女性的阴暗心理。作为男性中心社会中的男性个体,性行为早已不是单纯为了满足性的欲望,而是为了满足男性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优越感和对女性凌辱与压迫的欲望。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是处女,则男子不必有超常的性能力,就可以使其备受不可堪的痛楚,极其容易地实施性暴力征服。男子之强调处女,正在于此。
   处女膜和高质量的婚姻与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关吗?当然没有!这一切只与爱情有关。“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45〕,同样,也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性关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些尽管披着合法婚姻的外衣却不基于爱情的性行为,不知比那些基于爱情但尚未确立婚姻关系的性行为要卑劣无耻多少倍!恩格斯早就指出:“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46〕所以说,除了相互之间的爱以外,男女之间基于其他任何理由的性关系都是不道德的。
   李银河研究员在一篇访谈文章中指出:“人有性的权利,也就是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对婚前性行为的制裁是建立在‘性只有在婚姻之内才是合法的’这样一个前提之下的。这不但在法理上讲不通,而且也是不现实的。”〔47〕只要这种性关系是基于爱情而发生的,且未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就不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中国的成文法律规定制裁婚前性行为)。与传统观点认为婚前性行为危害婚后幸福恰恰相反,潘绥铭教授主持的调查表明,婚前发生过性行为的夫妻较之婚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夫妻,其性生活和性爱质量都要高出许多〔48〕。道学家们自然可以质疑调查的正确性,坚信婚前性行为的骤增是今天社会道德败坏的突出表征,但只需重温恩格斯的一段经常被有意无意忽略的论述就足够了:“难道两个将要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支配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49〕
   鲁迅在1918年说过,这种仅仅单方面针对女性的畸形贞操观是“不利自他,无益社会国家,于人生将来又毫无意义的行为,现在已经失了存在的生命和价值”。他发愿“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50〕。这“正当的幸福”就是要以开明的态度对待个人,尤其是女性的性权利,但又绝不是鼓吹任何形式的性交易和性滥交。只要男性中心社会存在,所谓的“性自由”就永远只是男性玩弄女性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的自由而已。譬如在当下大都市日益习见的“一夜情”中,男人选择一夜情,性是惟一的出发点,也是惟一的归宿,而女性都是受伤害、被玩弄后的放纵和失控,依然是无助的受害者。但是,我们要反对的是对女性的歧视和迫害。周作人曾以父亲对女儿的口吻说过:“我的长女是二十二岁了(因为她是我三十四岁时生的),现在是处女非处女,我不知道,也没有知道之必要,倘若她自己不是因为什么缘故来告诉我们知道。我们把她教养成就之后,这身体就是她自己的,一切由她负责去处理,我们更不需过问。便是她的丈夫或情人——倘若真是受过教育的绅士,也决不会来问这些无意义的事情。”〔51〕这是1924年写下的文字,今日读来却还那么振聋发聩,怎能不让人徒生感慨呢?
  
  四
  
   周作人曾经预言,在未来的文明社会,“社会文化愈高,性道德愈宽大,性生活也愈健全”〔52〕。在这个已经到来的新世纪里,就性道德而言,确实有很多令人乐观的进步。比如教育部将出台新规,不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能否结婚由各高校自主决定。而武汉一高校在读大学生已举行了首例大学生婚礼。教育部还将取消把女大学生未婚先孕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加以处分的规定。江苏省人大通过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即只要没有违法犯罪,没有伤害他人,选择怎样的生活是个人的权利,政府也无权干涉。这正是恩格斯所预言的“使两性关系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须干预的纯粹私人关系”〔53〕的局面。
   尽管当下现实中,歧视女性、压迫女性、凌辱女性的事实和观念依然存在,但却大可不必悲观。须知即便在美国这样自由民主意识发达的国度,直至1920年,女性拥有选举权才得到确认,而女权运动的兴起,则更是二战后的事。美国广大女性经过了百余年与男性中心社会的抗争,才争取到了现今的地位,更何况在中国这样素来女性自觉意识不发达的国度呢。
   然而,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一代青年,尤其是其中的女性,她们不再是被媒体妖魔化的“迷惘的一代”、“颓废的一代”、“堕落的一代”、“不负责任的一代”、“性放纵的一代”,其独立的人格、开明的观念、健全的思想,让人深感钦佩。女性最终彻底解放的希望一定会在她们这些新一代人身上实现!
  
  注释:
  
   〔1〕周筱赟:《古代女性的终极命运》,载《书屋》2004年第4期。
   〔2〕笔者在此未采用“卖淫嫖娼”一词,这是考虑到“卖淫嫖娼”一词未能涵盖地下“性产业”的全体,而且带有强烈的道德批判意味。故以下除引用文献外,均采用“地下‘性产业’”这一社会学术语。当然,这绝不意味着笔者认为不该对此进行道德批判,而是认为:一、不该将道德批判单向度地指向“性产业”中受迫害的一方;二、单纯的道德批判不能解决任何现实问题。
   〔3〕《山西太原地下“性产业”调查:一座城市的现代化救赎》,载《商务周刊》2002年7月16日。
   〔4〕《沈阳马路长椅成按摩床异性按摩令人肉麻》,载《华商晨报》2003年5月14日。
   〔5〕《“小姐”市场探“批发” 业务面向全国各地宾馆》,载《扬子晚报》2001年6月10日;《揭开湖北最大胁迫出租少女卖淫案黑幕》,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8日。
   〔6〕〔21〕〔26〕潘绥铭:《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65~168、167~168页。
   〔7〕《一个被鸡头改变的村庄》,载《南方周末》2002年12月29日。
   〔8〕《血泪大学:贫穷给学生带来的真实故事》,载《21世纪人才报》2002年9月23日。
   〔9〕《人穷会连起码的自信都没有——一个大学生三陪女的自述》,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11日。
   〔10〕《记者暗访京城著名娱乐场所与“小姐”亲密接触》,载《法律与生活》杂志2003年7月17日。潘绥铭教授则将之分为七类,加入了“二奶”和与民工交易的“下工棚”女人。
   〔11〕〔22〕赵铁林:《另类人生:一个摄影师眼中的真实世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12〕《断壁残垣下的拉客女》,载《华夏时报》2003年7月25日。
   〔13〕《少得嫖资二十元 卖淫女狂追八十里》,载《新快报》20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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