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并非“陪审”的陪审团制度

作者: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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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团制度中的民主参与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性。司法民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部门和官员独断专权,黑箱作业,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任意侵犯民众权益。如果制度上没有权力制衡和制约,体制上没有民主选举和新闻监督,听任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专横跋扈,权力无限,将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可能危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
  其次,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如果无论在人事上还是在财政上,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均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那么就很难谈得上依法独立审案。法官不是不能依法审案,而是依法审案可能遭到报复,丢掉饭碗。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办案?法官又凭什么独立办案?
  相比之下,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员对判决的结果不负任何个人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得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这种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避免利害关系人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缓和被判有罪者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减轻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弱民意和舆论的抱怨和谴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其实是法院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司法裁决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案情错综复杂、事实波谲云诡、证据争议极大的大案要案中,法官永远都会面对模棱两可、难以确定、扑朔迷离、后患无穷的事实问题的纠缠。可以设想,在辛普森涉嫌杀妻、罗德尼·金被殴这类轰动全球、争议极大的刑事大案中,如果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案,一锤定音,那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法官都将落得引火烧身、千唾万骂、身败名裂、遗臭万年的下场,从此退出审判舞台。而陪审团不计“个人毁誉”,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在疑难大案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使法官超凡脱俗,扬长避短,摆脱复杂纷繁的事实难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擅长的法律问题。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减少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卓有成效地维护了法官秉公独立、强大有力、位尊权重、廉洁奉公的“护法神”形象。托克维尔精彩地评论道:“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6〕确实令人不可思议,陪审团制度赋予“外行”参与司法、分享权力、裁定事实、遏制腐败的权利,结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内行”的权威和声望。
  再次,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一般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而且很难引诱和贿赂陪审员。即使当事人神通广大,铤而走险,但陪审团由十二至二十三人组成,身份不同,背景各异,致使贿赂成本极高,难度甚大,风险过高,稍有不慎,很可能弄巧成拙,惹祸上身。依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有期徒刑十五年。违法乱纪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打上门来,不怒而威,震慑极大。
  在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遭外界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旅店,并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同时,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遭到重刑制裁。总之,诸多制度性的困难和障碍,致使潜在的违法乱纪者望而却步,知难而退。久而久之,连美国黑手党都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身上动歪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
  从制约法官权力角度看,陪审团参与司法,监督审判,“架空”了法官的权力,同时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起到了爱护法官“政治生命”和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说起来,美国的联邦法官既是非民选,又是终身制,但“腐败分子”极为罕见。对此“反常”现象,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但若细究其因,陪审团制度的制衡和监督作用不可低估。
  最后,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民主学校,在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国民性格”、培养法制观念等方面影响深远。想当年,鲁迅弃医从文,以笔为枪,批判传统,孤独呐喊,试图以文学唤醒麻木愚昧的芸芸众生,改造中国人的“国民性格”。问题在于,文学作品有这么大的作用吗?在美国社会,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审判和司法程序,这是普通百姓和“愤青小资”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了解社会,领悟法治精神,培养“国民性格”的良好途径。
  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情有独钟,赞不绝口。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他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力,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涉案双方的激烈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7〕
  陪审团制度同样影响到美国社会的权势阶层,成为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点。美国政客多为律师出身,人人能言善辩,个个口若悬河,演讲大师层出不穷,经典演说不绝于耳。在法庭上,律师必须辩护细致绵密,逻辑天衣无缝,语调铿锵有力,言辞荡气回肠,才能说服陪审团,赢得官司胜利。由于陪审员皆为法律外行,平均知识水准不高,所以,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则,必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铺直叙,浅白生动。在政治舞台上,民选官员为了争取选票,必须以平浅通俗的话语与选民平等沟通,绝对不能艰涩深奥,故作深沉,自命不凡,枯燥说教。相形之下,中国的精英阶层往往喜欢居高临下,引经据典,故弄玄虚,莫测高深,貌似博大精深,满腹经纶,实为装腔作势,自欺欺人,不知所云,误国殃民。
  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不胜枚举,但弊端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陪审团常常罔顾法律,意气用事,断案往往带有相当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倾向于放纵犯罪嫌犯,致使司法审判偏离了公平正义的目标。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未经专业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凭借抽签执掌大权的一帮门外汉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事实认定判决,与现代法律复杂化、专业化、精密化的趋势大相径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何在?
  相信普通民众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专业法律训练,正是陪审团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事实证明,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的是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是公正民主的司法程序,是普通百姓的基本理性和正直良心,而不是司法官员的高深法律素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后裁定者。这种价值理念使陪审团审判在美国长盛不衰。在此法治传统背景下,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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