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潦倒穷汉与美国宪法

作者: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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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之余,人们可能注意到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当粗通文墨、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吉迪恩挺身捍卫自身权利之时,手中挥舞的锐利武器是美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
  由此想到,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中,美国宾州印第安纳大学历史系主任王希教授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某一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群体)的工具还是所有阶级的工具?”〔3〕这个问题既启人深思,又令人困惑。
  正统的法学教科书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其实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对于工农大众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干脆就是冠冕堂皇、徒有虚名的骗人把戏。一旦“看透”法律,继续钻研这门学问,自然会有误入歧途、兴味索然之感。马克思本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他超越法律,另辟蹊径,把研究重点转向了经济、哲学、历史、人类学等领域,倾注毕生之精力,写作了经济学巨著《资本论》。
  很多人注意到,半数以上的美国制宪先贤是律师或法官出身。可是,这帮“法律专家”对政治领域中的分权制衡极为热衷,对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现象却熟视无睹。与此针锋相对,马克思独具慧眼,高度重视经济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经济领域中权力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人对人的剥削和奴役,从而把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扩展到经济领域。一般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有产权被视为基本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尽管法律披上了维系正义的外衣,但却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资本家经济特权的作用。因此,马克思深信,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一种虚假的、形式上的公正和平等;只有在经济领域彻底摧毁私有制度,以国家机器集权专政的铁腕实施过渡,才能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彻底解放。
  问题的难度在于,在凭借“枪杆子”建立的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由于不受制衡的政治权力制造了空前强大的国家机器,掌握公有财产管理权的个别公仆,实质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人,滥用权力,化公为私,违法乱纪,为所欲为。在名义上拥有公有财产的人民,却沦为只能听从安排和分配的仆人,地位卑微,饱受欺凌,忍气吞声,噤若寒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调侃说:美式资本主义是“人剥削人”,苏式社会主义把这个弊病颠倒了个儿,结果还是“人剥削人”。不同之处在于,美式资本主义剥削人主要依靠经济财富,苏式社会主义剥削人主要依靠政治特权。
  历史证明,执政者一旦掌握了不受制衡的政治权力,实际上就掌握了全部社会资源和财产分配权,同时还拥有在政治上控制民众思想的舆论工具,其危害程度远甚于单纯的经济特权。经历了二十世纪极右和极左两种专制暴政造成的空前浩劫之后,世人终于认识到,无论旗号如何冠冕堂皇,无论目标如何崇高神圣,无论领袖如何英明伟大,执政者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言论和出版自由必须受到保障,私有财产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回首往事,美国制宪先贤并非好高骛远、书斋空谈的知识分子,而是有权有势、有钱有闲的政界和财界精英,是现存经济和政治秩序的既得利益者。他们草创而成的1787年宪法,其核心是以分权制衡而非直接民主的形式,防止任何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独占权力,垄断决策;在杜绝个人专断的同时,又注意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以此有效地保障有产阶级的财产权。
  在宪法文献《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当谈及制宪目的时,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人类创造财产的能力是财产权利的源泉,这种能力的高低悬殊,实际上是人类趋向利益一致的一种不可超越的障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4〕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美国史学大家比尔德以确凿的文献和史料,对制宪者的经济动机作出了非常精辟的分析和解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宪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文献。”〔5〕
  尽管如此,1787年美国宪法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超然特征。这部法律文献用语宽泛,措辞简洁,既可以为富有阶层的经济利益服务,同时也给小业主和中等收入的工人、农民提供了足够多的施舍,从而为自身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基础,并非单纯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党派群体的独家私利。就私有财产权而言,如今中国知识界某些学者鼓吹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从未作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或“基本人权”而载入美国宪法。时至今日,美国宪法中仍然没有专门的“私有财产条款”,远远不如中国宪法“与时俱进”。
  出现这种现象绝非偶然。在《论立法部门》一文中,美国制宪先贤富兰克林指出:“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6〕换言之,尽管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法治政府的首要目的,但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权至高无上,神圣无比,可以肆无忌惮地超越人类的自然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之上。
  在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中,当列举“天赋人权”时,起草者杰弗逊特立独行,把英国宪政大师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经典性表述,“擅自篡改”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据美国学者、1993年普利策历史学著作奖得主韦尔斯考证,杰弗逊的这个“篡改”并非心血来潮或一时冲动。1789年7月,杰弗逊曾向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法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拉法耶特将军建议,把“财产”从“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中取消〔7〕。早在1785年,杰弗逊在与麦迪逊的通信中强调:“毫无疑问,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8〕当年的法国革命领袖虚怀若谷,从谏如流。《人权宣言》后来略经修改,成为1793年法国宪法的序言,但果然删掉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美国学者埃里克·方纳指出:“在《独立宣言》的开头,杰弗逊将人们熟知的洛克的三要素中的‘财产’改为‘对幸福的追求’,这一改动将这个国家的命运与一个无限定的、民主的过程联系起来了,通过这个过程,个人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自己生活中的目标。不受政府阻挠地实现个人的成就将成为美国自由的一个中心思想。”但是,“在自由的襁褓中诞生的美国同时也藏匿着一个快速增长的奴隶群体,这种情况至少说明,开国领袖们那种将自由宣示为普遍的天赋人权的豪言壮语是极不真实的”〔9〕。
  回顾美国宪政史,对于饱经苦难的广大黑奴而言,“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非“天赋人权”,而是经过艰苦卓绝的反抗、斗争、失败、痛苦之后,艰难赢得的“人赋人权”。财产权虽然缺乏“天赋人权”的特殊资格,但是,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始终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立宪建国以来,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美国最高法院扮演了私有财产权“守护神”的角色,将财产权置于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之上。自二十世纪初“进步主义”运动、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六十年代民权运动以来,财产权在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含义才逐渐出现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各个部门对公民“天赋人权”的保护不断扩展,对经济领域中财产权的限制和侵犯日益增加,从立法限制垄断、设立联邦储备银行、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法定最低工资制、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一直到累进收入税、巨额遗产税、房地产税、股票所得税、照顾少数族裔权益的“肯定性行动”法规,等等,其基本趋势是更多地包含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公正平等、树立正义、促进公共福利的社会公正价值。与法院对私有财产权的诸多限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却有绝对化的趋势,吉迪恩案所创立的免费律师权就是其中之一。
  在当代美国社会,政府官员必须公布自己和配偶的私有财产,以便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监督制约。无论小布什总统还是微软公司老板盖茨,其在银行存款中赚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入其年度收入的总额,统一交纳高达百分之三十九的重税。而一个低收入贫困家庭存款所得利息,在纳入其年度总收入后,很可能连一分钱税金都不用交。在很多方面,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同样可以体现出公正和平等价值,并非一味维护资本家或当权者的经济特权。想当年,胡适先生告诫年轻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此语至今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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