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台湾农村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作者:黄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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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金扶持
  在台湾地区农村建设过程中,台湾当局对农村建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扶持,台湾农会等农民自组织也在资金扶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方面:一方面,台湾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是免税免费的,这无形中也是一种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国民党到台湾后实行“扶植民营工商业”的新政,官办银行不仅把对民间企业贷款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之一,而且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逐渐超过国营企业。上世纪六十年代台湾农村地区兴起中小制造业时期,各中小制造业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
  农会方面:台湾地区乡一级农会一般都设有农信部,一个乡的农信部每年的贷款额一般都有数十亿甚至百亿以上。农民在农会贷款,只要以土地作抵押就可以了;如果土地的估价是一百就可以贷到九十;这对于资金不足的农民来说,无疑是种巨大的帮助。此外,台湾农会一般都对农村地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各种福利,这也是资金支持的一种形式,至少可以让农村社会有更多的资金投放到其他建设。
  
  应该从台湾农村建设经验中得到哪些启示?
  
  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祖国大陆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各自的情况是不同的,经验是不能完全照抄的;但是我们两岸都是中国人,目前大陆改革开放,向先进外家学习先进经验,为什么就不能向海峡对岸同宗同源的同胞学习些经验呢。我认为,台湾农村建设能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示。
  
  一、在土地制度方面进行适当改革,给予农民更多更大权力
  台湾农村建设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资本市场的形成,这使得农民可以以土地为抵押向银行或者农会申请贷款,农民可以从土地的征购中、房屋的拆迁中得到更多的补贴。但是在大陆,这方面却存在一些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不时受到权力的操纵,土地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农民不容易从土地的征购中得到相应的足额的资金补偿,从而成为他们进行行业转换的启动资金。这样在中国大陆形成了不少没有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这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会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为此,有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在土地所有制方面进行相应改革,比如党国英就提出应该给予农民土地永佃权。在进行新农村建设之际,更加有必要真正赋予农民土地处分权,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从而促进形成一个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二、组建农会等农民自组织
  建设新农村,就应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很有必要组建扶持农会等农民自组织。分散的农民是无力的,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维护利益、反映问题、宣泄不满、调节矛盾。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要稳定需要有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而农会等农民自组织就是农民的民意表达渠道,因为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此外,台湾的经验还表明,农会还可以有资金信贷、技术推广等服务于农民的作用。
  
  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自由迁移
  大陆有成千上万的农村青年在城市打工,但是由于户口方面的原因,他们没有办法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在城市中只能成为”二等公民“,而且一旦他们到了中老年还不得不回到农村再从事农业活动。这样,只能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口挤在越来越少的土地上的现象,而不是像台湾地区那样农民人数越来越少。为此,必须循序渐进地因地制宜地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自由迁移,不断地从土地上减少农民的人数。
  
  四、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一方面,要发展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农民,通过新农民来建设新农村。另一方面,正视大陆还有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到城市这一现实,必须在他们进入城市找工作之前进行相应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五、建立全国性的制度性回馈
  所谓制度性回馈,也就是要从资金上扶持农村建设,建立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的转移性支付补偿机制,让农村也分享到现代化的成果。不仅政府要这样做,整个社会都应该这样,让资金真正流入到农村和农业中来。首先,要消除城乡间的各种不公平的制度,这是最大的问题。其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对农民的贷款力度。再次,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转移支付法》,让支持农村建设的各种资金的流动透明化,让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实践证明,只有思想的大解放才能带来社会的大发展、大进步,没有一点“冒”的精神和“闯”的精神就不能迈开步子。建设新农村也是这样的道理。我们必须切实地解放思想,而跳出各种条条框框,勇敢地学习借鉴他人的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办法,也是思想解放的一种形式。古人曾说过:“宜于两可莫粗心,事到万难须放胆。”既然我们已不可能回到过去,那就只能迎难而上,此外没有别的选择。
  
  注释:
  〔1〕孙代尧:《台湾威权体制及其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昌平、周婷:《台湾农业发展对大陆的启示》,《改革内参》2006年第19期。
  〔3〕转引自陈敏:《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南方周末》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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