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换偶现象的人类学解释

作者: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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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案例主角的众多性伙伴都不是他们的专有伙伴,那些伙伴同时还是许多其他人的性伙伴。与这些个案相呼应,《2004年杜蕾斯全球性调查报告》显示,一个成年人所曾经拥有的性伴侣数字,全世界平均为十点五人,中国的数字高于这个平均数:人均性伴侣人数十九点三人〔4〕。即使每个接受调查者都是已婚状态,这比法定的专偶婚性伴侣也多出十八点三人,这多出的十八点三人是什么?这些普通的国民跟方刚著作中的个案主角究竟有没有区别?也许可以这样表述:方刚研究的那些现象,未必就是特殊现象,也许这本来就是国人甚至人类性爱形式的常态之一。
  这些人用自己的性行为创造着一种新的“性的共有制”,在这个新的共有制中,人们所拥有的暂时性的性权利虽然没有受到风俗、法律、制度的鼓励,但是一直在风俗、法律、制度的夹缝中暗中进行。我们显然没有理由对边婕他们施以牢狱刑罚,也没有理由对他们进行道德审判。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稳定的家庭,他们构成这个社会的主流群体,是社会的支柱,那多出的十八点三人只是处于隐蔽的状态。即使是那些没有专偶制家庭生活的、生活状态比较特殊的人群,他们也像大多数国人一样宁静地生活着,没有人把他们看作妖魔鬼怪。
  在对主流婚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得到了风俗的认可、法律的默许、制度的包容。罗维所说“范围广大的性的共有制可以和个别婚姻制并存不废”看来是世界性的规律。即使是中国这种比较道德化比较“一刀切”的社会,事实上也已经包容了妓女、面首、一夜情、偷情、多性伴侣、同性恋、双性恋等等多种形式的“性的共有制”,换偶行为真的就是那么可怕的洪水猛兽吗?
  当一个氏族的同辈男性群体与另一个氏族的同辈女性群体共同缔结群体婚姻时,这是以制度的方式肯定和保护着“性的共有制”,这种“性的共有制”曾经是那么漫长,那么天经地义,根本不曾出现过道德的羞愧或者疑义。相比而言,专偶制婚姻的历史则十分短暂,在浩瀚的人类历史上只不过是最晚近才出现的新闻事件,人类可能还没来得及完全适应,甚至常常感觉到不是十分愿意接受。至少可以说,制度的约束力跟人们的意愿之间还没有达到完全的一致。换偶现象乃是在专偶制婚姻背景下人们对自己那段漫长而又业已逝去的历史的回顾和眷恋,是带着挑战禁忌的冲动对往日习性的偷吃禁果式的尝试和体验。
  这是从人们的主观角度而言,客观言之,换偶现象只不过是上一个文化时代的主流婚姻制度在这个时代的微弱的遗存。这种文化遗存的现象在每一个领域都很常见,中医中药体系、傩舞傩戏、玉皇大帝、黄帝传说、女娲神话等等,都是上一个文化时代的遗存,我们不但心平气和地看待这些文化遗存,而且一直都在享用这些文化财富。我们面对性爱形式的文化遗存时,也用不着方寸大乱,用不着失去起码的平常心和包容心。
  没有哪一个时代能够仅仅依靠自己时代创造的制度和文化财富作为人类社会的全部支持体系,每个时代都必须借助以前各个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和文化财富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支持体系。在婚姻制度和性爱方式上,也是这样。所以,我们的时代不但存在专偶制婚姻,事实上正在包容着一夜情、换偶、多边恋、同性恋、双性恋、虐恋、妓女、面首等等非主流的性爱方式。
  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在谈到北非奥西安人时说:“在那里,男女的性交是混杂的,他们并不懂得同居,他们只是像牛一样进行性交。”古罗马学者普里尼在《自然史》中提到埃塞俄比亚的加拉曼特人“并无婚姻可言,他们只是混杂地与女人同居而已”。斯特腊博的《地理志》在描述爱尔兰的克尔特人和阿拉伯人时,说他们“不仅公开与其他女人性交,而且还与其母及其姊妹性交”。——这就是我们人类的历史,我们只会心平气和地讨论这样的历史状况,而不会对这样的历史进行道德谴责。今天的现实也就是明天的历史,我们在今天就以平和的、包容的心态看待我们自己的行为,所需要的只不过是那么一点点明智。
  
  注释:
  〔1〕(英)朱利安·鲍尔迪:《黑色上帝——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起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141页。
  〔2〕宋兆麟:《走婚—女儿国亲历记》,西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3〕张宇光:《拉萨的月亮》,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4〕《2004年杜蕾斯全球性调查报告》,见http://www.yourblog.org/Data/200410/163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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