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英国光荣革命琐谈

作者:袁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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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从英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还是日常适用来看,英国“法律至关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哪怕是独任法官的地位及其尊严的维护和坚决服从”。另一方面,英国议会与法院表现了相互支持的特征。如,1637年法官就英国绅士汉普登拒绝交纳筹款一案宣布,“非经议会批准,国王筹款是非法的”。1660年,“威斯敏斯特议会宣言”规定:“任何涉及本国每个自由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诉讼,都应当依本国的法律进行裁定,而且议会不得干预日常行政,也不得干涉司法机构活动”。这就明确了“权力分立”原则。詹姆斯一世时代,议会主张有权宣告议员选举的效力,保护法院对于国王的独立。
  个人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由社会的基石。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在英国法治史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他们认为“大财主至少会成为国家这艘船的压舱石”。英国议会对个人财产权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通过一系列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并且取得了控制税收、拨款的权力。伯克描述到:“在英国的议会里,对一块菜园的租赁权、一间茅舍一年的利润,对一座小酒馆或面包店的信用、对侵犯所有权的最微不足道的迹象,都比法国对属于那些最可尊敬的人物的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地产或对法国整个商业金融界的处理要更郑重得多。”英国人对立法权的权威怀有高度的尊重,但从未梦想过议会有任何权利去侵犯财产权,压倒惯例法。
  与之相比较,法国议会(贵族、僧侣、平民组成)虽然形成于十四世纪,但没有定期会议制度,1614年召开最后一次会议,直到1789年大革命爆发前再未召开。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却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一个无法无天的狂乱组织。追求所谓的“生而平等”,国民议会成了“抄没者集团”,成千上万的人不经起诉、听证和审判就被全部没收了财产,最后,全体法国国民的财产权遭到了剥夺。那些品位崇高、职责神圣、受人尊敬的社会贤达,沦落为一种贫困、卑贱、受人鄙视和受人施舍的状态,变得一文不值。
  由此可以看到,在光荣革命前,英国人的基本自由权和财产权已得到实现,分权与制衡的宪政框架基本建立,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原则得到了确立。需要指出的是,英国虽然发生过清教战争,但与欧洲大陆国家相比,其残烈程度和持续的时间都要小得多和短得多,并且,许多重大政治事件和重要法律的产生都是国王与贵族或议会通过谈判达成妥协而得到解决。人类的历史说明,利益的结合与对立,权力的相互争斗、作用和反作用,可以得出社会的和谐。引用伯克的话,互相对立和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是对付一切鲁莽的决策一道有益的障碍,使得深思熟虑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然,使得一切变化都成为一种妥协的课题,自然而然就会得出节制;它们形成了种种气质可以防止粗暴的、鲁莽的无法无天的改革,并可以使得少数人或者多数人一切的为所欲为、不顾一切地运用权力永远成为行不通的事。社会的各个成员和各种利益的分歧,使得普遍自由的安全性得到增强”。
  
  二
  
  英国革命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英国革命发生不久,就相继发生了两场革命——美国革命(1775年)和法国大革命(1789年),但它们遭遇了不同的结果,美国获得了成功,实现了其宗主国信奉的自由价值观,而法国却遭到了惨败。对此进行探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以为可以归纳为下面几方面因素。
  宗教因素。宗教源于人类对所处世界的无力、无知和无奈,只得把希望寄托于物质以外的世界,以求获得上帝的救赎。人类希望通过宗教约束人的行为,限制人性之恶,获得某种归宿,抚慰人类脆弱的心灵。
  英国宗教表现了两个特征,一是宗教是英国社会的基础。英国人把世间万物看作神的旨意或神的安排,特别强调国家是造物主的最重要安排。他们认为,“宗教是在一切事物中显著地体恤和保护全人类的无所不在的仁慈的主所赐予我们的最有价值的恩典”;正义和仁慈是宗教的本质,“没有宗教不可能使人清除自己对私欲的种种迷恋”;认为教会对他们的国家“不是一种方便,而是一种本质”。教会方式和体制有利于道德和纪律,教会与国家是不可分离的,教会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借助于宪法,可以支撑一个牢不可破的联盟。因而,英国从幼儿到成年的所有阶段的教育都完全掌握在教士手里,人们的精神领域受到教会的教导,不受世俗政权的控制。宗教信仰使得英国人包括其统治者变得谦卑、自律和自制,他们不会认为自身无所不能而变得目空一切,无所禁忌,恣意妄为。
  英国教会独立于国王和贵族之外,教会的地产被认同为私有财产,国家只是他们的“护卫者和调节者”。他们认为把“把教会和教会的财产委诸捉摸不定的民事或军事机构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委诸个人的捉摸不定的贡献,乃是不明智之举……当教士的影响力依赖于王权时,他们将为自己的自由而战栗,而当教士沦于依附王权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的时候,其内部就必然会分裂、混乱,他们就会因公共的安宁受到教士派系之争而战栗”。
  二是英国的宗教始终具有独立性。始于罗马帝国的天主教,在欧洲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教皇既是最高宗教领袖,又拥有世俗权力。英国也不例外,在十六世纪之前,其基督教会一直是罗马天主教会的一部分。但由于英国独特的地理位置,其宗教始终表现了独立性,天主教影响式微,直至发展出自己的宗教。在1107年,亨利一世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达成一个妥协,国王放弃授予权杖和加冕仪式,但保留了在不受主教干预的情况下要求封建领主臣服的的权利。选择主教的自由在《大宪章》里得到了确认。到十四世纪,英国国王不顾教皇的反对,取得了任命主教辖区主教的权利。此外,数个教皇尊信罪法案禁止将罗马的教皇敕令引入英国,否则要受到国王的惩罚。亨利八世(1509—1547)时期,英国教会摆脱罗马天主教教会的管辖,创立了新国教,英国国王取代罗马教皇,成为英格兰新国教的首脑,王室控制了英国教会的一切行政和管理事务。这使得英国早早地就避免了与罗马天主教廷的争端,特别是世俗的利益之争。
  在同时期的法国,教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教会是同人民隔绝的一个政治实体。社会受无神论主导,认为教士只是一种虚构的人格,是国家的创造物,因此是可以废弃的,教士所拥有的财富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属于创造出这个神话的国家的。因此,法国十八世纪原先由教会掌管的基础教育这块“禁猎地”渐渐移交给俗权,由总督管辖。法国大革命期间,狂热分子相信,一个国家没有任何宗教要比有一个宗教可以生存得更好。教会财产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神职人员实行薪俸制;教会人士的圣职授予权被剥夺,取而代之的是教职选举制。由此,教士不再能依靠自己的地产维生,失去了独立性,失去了信仰,也失去了对公共精神的指导权(被俗界控制);他们不再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超脱现实世界,而是依附于世俗政权,为了主教或牧师的职位而变得低贱、卑鄙。以慷慨输捐著称的巴黎大主教像逃离一群饿狼般地逃往国外。
  尊重传统和惯例。一个社会,秩序是自由的条件,没有秩序只能是一片强暴和混乱。由于人性的局限性和复杂性,社会秩序很容易遭到人性这种局限性和复杂性的颠覆,使国家分崩离析,人类的长期智慧毁于一旦。英国人认为,维持秩序的唯一补救之道是求助于传统和惯例。他们认为自然是上帝的安排,是不假思索而又超乎思索之上的智慧。传统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上帝的安排,是人类最可宝贵的财富,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唯一保证。社会秩序有赖于传统来维系,自由有赖于传统来维系。因此,尊重传统和惯例很早就支配了英国社会。他们视传统为宗教,对其保持虔诚之心。他们认为有些传统是可以变化的,有些传统则必须永恒保留和遵循。英国人的社会理论源于他们的社会实践,他们认为由经验所产生的手段比计划所设计的手段,能更好地适合于政治目的。因此,英国人更重视政治家的实践,而非理论家的创新,在伯克看来,“创新的精神一般都是一种自私的气质和局限的眼光的结果。凡是从不向后回顾自己祖先的人,也不会向前瞻望自己的子孙后代”。“任凭心血来潮的异想天开和赶浪潮,毫无原则的轻易改变国家,整个国家的链条和延续性就遭到了破坏,一个世代就不能与另一个世代相衔接了,人类就变得不会比夏天的苍蝇好多少”。伯克从人道主义角度审视传统对人类的意义,“当我们拆除和建造的主体并非是砖石而是有知觉的生命时,那么,由于他们的处境、条件和习惯的突然改变,大批的人就可能沦于悲惨的境地,因此,周密和审慎就应该成为责任的一部分”。因此,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拥有人道情怀,热爱和尊重他的同类,对自身要保有戒惧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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