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8期
言论自由与诽谤罪
作者:任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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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曾格案”判决并没有立即改变古老的习惯法,也没有为言论自由提供哲学基础,但却鼓励了报纸编辑的批评勇气。曾格次年发表的《受审记》,成为十八世纪英美自由主义思想最早的名著。而汉密尔顿的精彩表现,不仅留下了一句广为使用的美国谚语“遇到麻烦,就去找费城律师”(When in the trouble, get a Philadelphia lawyer),而且,也大大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律师阶层的兴起。因为在十七世纪,律师名声欠佳,常常被视为传统的“诉师(棍)”。除了纽约和马里兰以外,当时各殖民地都没有律师这种正式职业。律师阶层形成后,有名望的一些律师不满足于法庭这个小舞台,便利用自己的影响和声望跻身殖民地议会。在议会中,他们非常精明地利用法律条文来约束皇家总督,并以汉密尔顿为榜样,动不动就把每一件地方性的争议变成“英国人自由”这样的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曾格和汉密尔顿,报人和律师,代表了未来美国革命的两种重要力量。一位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感慨到:“就这样,当许多重大问题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出现时,律师和报纸这两方面便都做好了准备。”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家莫里斯甚至认为,“曾格案”是“自由的晨星,正是它引发了随后的美国革命”〔3〕。
“曾格案”后六十年,又是在纽约,另一个汉密尔顿,终于把“曾格案”原则变成了纽约的一项法律。虽然1791年批准的《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项修正案)保障了美国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但仅仅是针对新成立的联邦政府,而不能要求各州也必须遵守。十八、十九世纪之交,美国联邦派和共和派,就国家的发展方向和对外政策争论不休,就党派和集团利益争权夺利、相互攻击的结果是引发了一系列诽谤案的司法之争。先是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缓和与英国关系的联邦派亚当斯政府执政,通过了《外侨法》和《煽动法》等四项法律钳制共和派的批评声音,接着是共和派杰斐逊上台,根据一些州法来威吓联邦派。尽管杰斐逊新闻自由的思想广为传播,诸如:“民意是我国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我们最优先的目标就是保护言论自由这个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回答:我宁愿选择后者。”不过,他并不是在所有的时候,也不是他所有的追随者都信奉和接受这一点。1800年共和派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大获全胜之后,其追随者便效法当年的联邦派,钳制反对派(联邦派)的批评声音。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克罗斯维尔案”。
哈里·克罗斯维尔是纽约一个铁杆联邦派,编辑出版一份叫《马蜂》的周刊。文如其名,克罗斯维尔这个“马蜂”有机会就狂蜇乱叮共和派,有时候甚至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对此,共和派恨之入骨,就连杰斐逊这样的新闻自由的倡导者也无法忍受。他亲自建议,要共和派根据纽约的州法,以“诽谤”罪起诉克罗斯维尔。1803年,共和派法官继承当年殖民地法官德兰西的衣钵,拒绝接受诽谤是否真实的证据,指示陪审团严格按出版物所使用的语言来定罪。克罗斯维尔被判有罪后,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此时,另一个汉密尔顿,联邦派领袖人物、前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出庭为克罗斯维尔辩护。显然,作为杰斐逊的政敌,汉密尔顿此时的出场,既有维护新闻自由的目的,更有党派利益的考虑。
与第一个汉密尔顿的辩护不同,在最高法院的复审中,没有陪审团,也不再审理事实真假与否,律师的任务就是要设法说服法官相信,低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有误。面对四位法官,汉密尔顿口若悬河,阐述了超越时代的诽谤罪认定原则。他指出,报界“有权利出于善良的动机,为了正当的目的,刊登事实而不受惩罚。尽管这些刊载可能会伤害到政府、地方官员或个人”。显然,被告一定会坚持自己“善良的动机,正当的目的”,这就意味着原告要举证被告的动机不是“善意”,而是“恶意”。而要证明意图的善恶,其难度非同一般。因此,诽谤案的裁定只能基于事实本身的真伪,而非言词是否刻薄甚至恶毒。汉密尔顿的这一思想在一百六十多年后,才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发展定型为“真实恶意”的宪法原则。
四位法官无疑被汉密尔顿的超前见解惊呆了。结果,法庭分裂成为二比二,形成对立的意见,无法做出裁决,只能维持低级法院的判决。但是,汉密尔顿的辩护却赢得了舆论的一片喝彩。在他和其他新闻自由论者的推动下,1805年纽约州议会通过了新的诽谤法,明确了“曾格案”原则,确定事实而非言词才是断案的根据,陪审团有权对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做出裁定。遗憾的是,汉密尔顿没有看到这一天的到来。这位美国的治国天才在一年前死于决斗,起因恰恰就是“诽谤”。
在“克罗斯维尔案”审理期间,当地报纸刊登了汉密尔顿批评纽约政客艾伦·伯尔的言论。伯尔将其视为诽谤,但他无意于在法院寻找公正,而是想在决斗中要汉密尔顿的命。因为他有太多的理由仇恨汉密尔顿。1800年的总统大选中,伯尔和杰斐逊作为共和派的总统候选人竞选,战胜了对手联邦派候选人。由于当时的选举制度不完善,正副总统没有分开投票,而且,总统选举人严格按党派原则进行投票,结果,伯尔和杰斐逊两人的票数相等,只好由国会众议院以州为单位进行投票,选择正副总统。由于联邦派恨杰斐逊胜过恨伯尔,故投票给伯尔,导致杰斐逊无法获得当选总统所需要的半数,前后两周的时间,投票三十五次,也未打破僵局。最后,还是汉密尔顿影响几个联邦派控制的州,放弃对伯尔的支持,杰斐逊遂在第三十六次投票中当选。在解释自己的行为时,汉密尔顿说:“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必须痛恨谁的话,那就是杰斐逊。但是,公众的利益必须超越个人的恩怨。”〔4〕因为在他看来,杰斐逊还算是正人君子,而伯尔则是危险的小人。1804年,伯尔在谋求总统候选人提名未果后,转而竞选纽约州州长,也是因为汉密尔顿的“作梗”而功亏一篑。汉密尔顿接受了伯尔的挑战,1804年7月11日,在纽约赫德森河畔,伯尔一枪击中了对手,汉密尔顿死于非命。就在同一地点,三年前汉密尔顿的儿子也死于另一场决斗。汉密尔顿,这位美国的治国天才,能够为“诽谤罪”确定超越时代的标准,却无法摆脱诽谤带来的陷阱,不禁令人扼腕长叹。
注释:
〔1〕(美)埃德温·埃默里和迈克尔·埃默里合著、苏金虎等译:《美国新闻史》,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52页。
〔2〕法庭辩论中的对白和陈述系综合《美国新闻史》,第59~61页,和《美国重大审讯》(Edward W. Knappman, ed., Great American Trials, Detroit: Visible Ink Press, 1994, pp.25-27)而成。
〔3〕(美)塞缪尔·莫里森等著,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7页。
〔4〕Margaret Coit, The Growing Years: The Lif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3, New York, 1975,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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