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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贤媛”:戊戌妇女的自我建构

作者:钱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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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性变法者的这一规定,在戊戌妇女中引起多种响应。薛绍徽不会反对尊孔,但对在女学中崇祀男性道统却有异议,遂在《创设女学堂条议并序》中,提出女学堂中无须供奉孔子,而应祭祀汉代女学者班昭,以为“妇女模楷”,以示“女教之始”,从而建立起妇女自己的教育传统。此外,薛不提“儒教”而提“孔道”,暗示了她对儒学宗教化的不同意见。薛氏的坚持女教独立传统,在妇女中颇有共识,戊戌妇女诗歌中屡屡提及对女教师的尊崇与追随。
  在上海的西方妇女对女学堂的创立自始至终热心相助,亦认为女学堂应遵儒教,但却是从保护中国妇女权益出发。如西班牙驻沪领事夫人宴请女学堂女董事,即对报社强调﹕
  
  堂中凡百制度,悉遵儒教。恐稍涉异端,中女即不乐于从事。盖中国女学堂系创举,若不尊重儒教,势必招人訾议。
  
  对尊儒反对最烈者,为教会中的中国妇女,以康爱德(Ida Kahn)、石美玉(Mary Stone)为代表。康幼年为美国女传教士昊格矩(Gertrude Howe)收养,后随昊西归,获美国密西根大学医科学位,复随昊回中国九江,在教会医院任职,与石美玉为同学同事。梁启超曾撰《记江西康女士》一文,极尽褒扬。文中隐去康的教会背景,省去了“文化包袱带来的啰唆”,复将其养母昊格矩写为“美国学士有宦籍者之女公子”,遂使康具备了略同于中国士大夫家庭的出身。康的西方教育,又使她成为具实用的医学人才,诚为男性变法者心目中的女学样板。因此,《女学堂试办略章》第二十七条便明言聘请康、石二位为教习。
  但康、石以反对尊孔为由,后来拒绝任教女学堂,这并非因宗教信仰不同,还是:“吾等虽深知各国自有其先贤圣哲,……然最敬仰者,仍为吾之孔夫子。”但从妇女权益出发,康、石认为尊孔会妨碍女学的成功与安全,理由是﹕
  
  三代妇教遗规,似未列于夫子致力重建之彬彬古制。否则,夫子乃无由而言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吁!吾等诚愿夫子改其初衷,而卒无所见,悲夫!
  
  康、石所谓的《女学堂试办略章》初稿,则是遍觅无着。与之相合者,是康之养母昊格矩发表在Missionary Review of the World, Jan., 1898上的英文译件,虽仍为三十一条,但与在各报刊上发表的中文原件却有几处关键的不同,包括无开端结尾的尊孔字句。
  
  四
  
  男性改革者倡言女学,作为宣扬男女平权、阶级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梁启超在《倡设女学堂启》中提出﹕“圣人之教,男女平等;施教劝学,匪有歧矣!”但在实施中却依据具体情势时有修正,从而导致戊戌妇女从各个社会层面的批评争议。
  就创立女学而言,《女学堂试办略章》中便有如下两条界定﹕“第十一条立学之意义主平等。虽不必严分流品,然此堂之设,为风气之先,为他日师范所自出,故必择良家闺秀,始足仪型海内。凡奴婢娼妓,一切不收。”“第二十二条沪滨郑卫之风向盛,而租界中桑濮秽迹尤彰明昭著。今并韧设女学,各得自有之权,不先从根本上讲究起,恐流弊较男学外孔内杨者更烈。公议凡真正节妇之女,即非醴泉芝草,亦宜破格栽培,勖以专仞师范一门,秉贞母之赋畀,先觉觉后觉。或冀形端表正,防微杜渐,其庶几乎!”
  虽曰“有教无类”,而第十一条施行严格的阶级歧视,剥夺了奴婢、娼妓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样,虽曰“男女平权”,妇女一旦自主,男性变法者唯恐她们会滥用权利,而不免“桑濮秽迹”之流弊。于是,在平权的名义下,男性变法者重申“贞操”训条,以防微杜渐。
  戊戌妇女变法者多为士绅闺秀,一向坚守贞操,自无异议。但她们起而争辩,谓道德行为不能由妇女单方面负责,何况标准往往由男人订立,必须在提倡男女平权的前提下,重新据性别设立各自的道德责任。如此,则不但能纠正女子,亦能纠正男子的道德偏差。
  针对《女学堂试办略章》第二十二条,薛绍徽在其《创设女学堂条议并序》中指出﹕“世之愚妇,荡检逾闲,皆因不知官律之误。”朝廷便有责任给妇女学习法律的平等权利。如此,薛氏便将被男性曲解的男女平权问题推回中心,并将道德问题移至法律层面进行考察,为妇女在其后有关讨论中另辟蹊径。
  王春林的《男女平等论》发表于《女学报》第五期,则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对妇女的不公正。她说﹕
  
  夫饮食男女,生人之大欲也;乃男可广置姬妾,而女则以再醮为耻。合则留,不合则去,天下之通义也;而律文云﹕“夫可听其离妇,妇不得听其离夫。”七尺之躯,其抚字于父母者不异也;而夫杀妻则止杖徒,妻杀夫则必凌迟……
  
  遵照男女平权的原则,王春林质疑“贞节,妇人之要道”的古训,问道﹕“而男何以不贞节?不责之男而仅责之女,可乎?”
  呼吁男女“各得自主之权”,必然导致对婚姻自主的诉求。这一点在《女学报》第五期的一篇评论中(未署名),有更明确的表述﹕
  
  中国婚姻一事,最为郑重,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制固属谨严,然因此而贻害亦正无穷。凤鸦错配,抱恨终身,伉俪情怪,动多反目。若西国则不然﹕男女年至二十一岁,凡事皆可自主。父母之权,即不能抑制。是以男女择偶,无烦月老。如或两情契合,遂尔永结同心。禀命父母,亦祗等告朔之虚文。事虽有类逾墙钻穴,不免贤者所讥。观其并肩共乘,携手同行,百年偕老,相敬如宾,亦差胜于薄情怨偶。
  
  以康爱德和石美玉为代表的教会妇女,则集中抨击了《女学堂试办略章》中的阶级歧视。在致《北华捷报》信中,康、石提出它的原稿中包含如下两条(据昊矩格译文):“第二十二条,孤儿院中孤女,不可听人买卖为妾。女学堂中女生更不可如此。而须责成其父母,倍加珍爱,毋令玷污学堂高洁。”“第二十三条,世界各国,均须严禁贩卖奴隶。中国必须逐步取消畜奴制。学堂女生,无论贫富,不可变卖为奴,违者罚银五百。”
  此外,《女学堂试办略章》中文版第十一条所谓“凡奴婢娼妓,一切不收”,在昊矩格译文中亦被删去。如此,译文便将它表现为一篇反畜奴、反纳妾、主张男女平权、阶级平等的宣言。声称有这样的《女学堂试办略章》原稿在手,康、石愤怒谴责男性变法者出尔反尔,谓如此中国之革新“遥遥无期”。
  然而,以上海中国女学堂之为士绅之女而设,似无可能贩卖女生为婢为妾。而纳妾一事,因其时西方教会对中国祭祀祖先的反对,而成敏感话题。戊戌男女变法者,宁以提升妾之地位来表示阶级平等,而闭口不言废妾。陈季同等甚至为纳妾制极力辩护。故所谓《女学堂试办略章》原稿,或为康、石及昊矩格等人仿教会女校规章,而附加中国女学堂规章上。但其动机,似非为宗教原因,而是从妇女儿童权益出发,因康等人比之上海女学运动参与者,更多接触社会下层。
  综上所述,戊戌时期知识妇女,无论其文化背景、社会关怀如何,多能独立思考、直陈己见,并通过新兴媒体,将观点揭诸报端,打破外言内言之别。其精神力量来源,虽不排除西方影响,但就传统中国士绅妇女而言,更主要的是对魏晋贤媛精神的有意识继承。女学运动中,妇女参与者互称“贤媛”,或类似称呼如“贤妇”、“贤母”、“贤淑夫人”、“贤淑名媛”等,并以具“林下风气”互为激扬。风气所及,即连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 Allen)与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等西方赞助者,亦屡以此类语词指称参与上海女学运动的中西妇女。
  考“贤媛”为六朝刘宋名著《世说新语》三十六门类之一,而“林下风气”源此门类中下述轶事:
  
  谢遏[玄]绝重其姊,张玄常称其妹,欲与敌之。有济尼者,并游张、谢二家。人问其优劣,答曰:“王夫人[谢道蕴]神情散朗,故有林下风气。顾家妇清心玉映,自是闺房之秀。”
  
  这里“林下风气”指“竹林七贤”的风貌气质。七贤生当魏晋之交,是其时文化学术的最杰出代表。孙盛《晋阳秋》谓:“于时[七贤]风誉扇于海内,至于今咏之。”孙盛与谢道蕴同时,活跃于东晋中期,可知七贤风誉百年后犹盛,且延入闺阁。“林下风气”一词,本用来描述丈夫风神,自谢道蕴始,乃为妇女专用。
  至于”林下风气”的内涵,由《世说·贤媛》所载魏晋妇女事迹来看,当指妇女效法“七贤”,依自然之道而行,任情性而动。故“贤媛”中人意志坚强、见识超人、临危不乱、直言敢谏,并具高度文学艺术才能和应付世难、保护家庭的能力。戊戌妇女改变前此明清妇女对“闺秀”,即上引谢道蕴条中的“闺房之秀”的普遍认同,而选择“贤媛”作为自我表述,正因“闺秀”尚自律于儒家内外之别,而“贤媛”超越儒家传统规范,值此“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敢于打破内外之别,大胆设计自我,改变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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