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自由的歧义与条件

作者:何怀宏

字体: 【


  还有自由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心灵自由的问题,也许一个人能够在任何极端不利的处境中都能保有自己的心灵自由和选择自由——但选择的范围往往压缩到只能说“是”或“不”,而这种斯多亚派推崇的精神境界不是所有人都能承担的。还有意志自由和决定论的问题,它涉及到对我们的自主性和行为道德责任的认识,虽然很重要,但毕竟是一个艰难的哲学形而上学的问题,故我们只选了一篇内格尔相对通俗的“自由意志”。我们主要想讨论的还是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所以,我们还想就自由的含义问题再说几句,而有关自由的保障问题毕竟和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密切相关。
  本卷近代以来的几乎所有作者都谈到过自由的多义或歧义问题,但我们也许可以给“自由”一个比较朴素的或弱势的解释。奴隶肯定不是自由的,囚犯肯定是不自由的,违反本人意愿而强制的行为肯定是不自由的。所以,如果我们一定要将自由的政治条件纳入自由本身的定义,我们可以以“无强制”为自由的第一要义,以行为的自由为第一要义,在这一范围内,他就应当承担自己对自己行为的基本责任了。“自由”的第二层意思即这种行动的意志后面是否还有什么东西决定或支配,我们是否真正是自主的,这个问题的确很难判定。
  而伯林大致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划分两种自由概念。一是消极自由或者直译为“否定性自由”(negative liberty ),说的是一个人的行动不受外在的干预和强制,它是“免于什么”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指要“成为什么”的自由,比如说成为自己的真正主人。“自主”与否是不容易判断的,尤其是当要追溯意志的原因或原因的原因的时候。而就像伯林所说:“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一个人可以因为正义或良心牺牲自己乃至别人的自由,但不能说所牺牲或丧失的不是自由。我们或者可以反过来说,“自由”就是“由自”,你的行为是由你自己生发出来的,是你自己决定做出的,是你自愿选择的,而不是在别人的强制或干涉下不得不做出的,这就已经是一种基本的自由了。有一些人可能认为有基本的自由就够了,而有些人却可能认为还不够,他不知道如何享用和承担自由。他甚至可能将自由理解成幸福甚至纯粹感官、物质的快乐,得不到就不高兴了,就认为自己没有自由。而消极自由无论如何是一个底线,虽然我们也不应当自设限制,还是应当考虑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去努力争取更具积极意义的自由,只是不让对积极自由的争取违反消极自由,更要防止以“积极自由”的名义使消极自由化为乌有。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你也许可以说得到了“幸福”或别的什么东西,但无论如何不再有自由。
  至于自由的条件,我们也的确需要保障一种基本的物质和生存条件,当一个人饥寒交迫的时候,是谈不上什么自由的,但是,当一个人要求华衣锦食的时候,他所要求的也并不是自由。人们常常把“自由”和要得到他们想要的“自由”而认为必须的条件——尤其是社会或物质的条件混同起来了,然而,这些条件有些可能是必需的,有些可能却不是那么必须,要依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是强定义还是弱定义,高定义还是低定义而定,而人们有可能因为过于专注于这些条件而反而丢掉了自由的真意。
  的确,还有一个人类如何运用自己的自由的问题。会不会即使所有人都平等自由地追求自己所理解的幸福,都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但由于多数的缘故,最后却形成一种物欲流行、功利滔滔的局面。但这已经是另外的问题,我们也许可以缓一步考虑,除非它已经严重到不仅对自由乃至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威胁。
  
  (此书原为“西方经典·观念读本”丛书所编之一种,该套丛书现易名为“大家西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