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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看瑞典

作者:傅白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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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实施,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实施或切实实施。从历史的教训看,回溯到新中国建立的1949-1956年间,那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初创时期。为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需要,国家采取全部包揽劳动力调配的措施,基本上解决了旧中国遗留的极为严重的失业问题。美中不足,它排斥了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人才无法流动,大量的人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造成了本就奇缺的智力型劳动者资源极大浪费;而且“一个人的饭两三个人吃”,低工资且平均主义,忽视效率,缺乏激励,直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间接开通了以权谋私的渠道。而1957年至1976年,由“八大”的正确路线指引,在1957年初,曾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准备,并陆续制定关于工资、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方面的法规,但“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等运动相继而来,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泛滥,迫使起草劳动法的准备停顿,制订其他劳动法规的工作也难以取得进展。其间的1963年至1965年,比例严重失调的国民经济,经多年调整,开始有所恢复、协调和发展,劳动法规建设又被提上议事日程。可惜好景不长,接着是1966-1976年的十年浩劫,“无法无天”盛行,致使建国近二十年建立的尚属残缺不全的劳动法规破坏殆尽,劳动者的权益几乎全无保障,“不计报酬”的劳动被狂热宣传且普遍推广,劳动的好坏和多少对分配不产生影响,倒是口头上的“豪言壮语”可以决定分配;多劳少获,少劳多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成为普遍现象,“按权分配”取代了按劳分配。
  有的法制研究工作者把改革开放比作国家劳动法制建设的“枯木逢春,绽放出嫩绿的新芽”,这个比喻很恰当。二十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适应市场的需要,制定了有关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工资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管理和职业培训等一系列的法规,恰似绽放出嫩绿的新芽,而且还在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统一的劳动法典!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和国家对公民的劳动权益保护开始步入一个新阶段,对于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起了加速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在当代中国的人权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坚决践行之。可是,由于“无法无天”的习惯势力的影响,由于“权贵资本”的干扰,由于计划经济消极因素的不时搅局,仅就劳动力市场状况而言,因为政府监管不力,在职业介绍机构中,有的人员的资格审查不严格,不仅业务素质不高,而且道德素质低下,使一些无德无才者混迹其间,以致坑蒙拐骗劳动者;有的则利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的尖锐矛盾,抓住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急于求职的心理状态,骗取费用却不介绍就业;有的更收费混乱,介绍机构质变为“收费站”。造成这类问题的发生,有人认为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章的法律效力缺乏权威性,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正式法律,才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这不无道理。那么,就看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吧。远处不说,且看长沙。据2008年1月8日《长沙晚报·B3》报道,在2008年开始的短短几天内,报社的新闻热线就接到数起投诉,其导语说:“这些投诉主要集中在企业采取动员员工辞职、利用劳务派遣和大量裁员等三种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企业的这些行为是在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现象从略)由此可见,即使有了国家的劳动法典,要认真实施,阻力还不小,任重道远呀!
  我们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解放后,是在中共领导下教育和组织职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的机关,偶尔从事保障职工权益的工作,就受到过“工团主义”、“经济主义”的批判,在“文革”中当然也被砸烂。直到1994年4月3日,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全总”和国家经委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才为中国工会提供了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作用的机会。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兴劳动大军,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大事。所以这些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重要指示,且专门发出文件。因此,各级工会就肩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治责任,“全总”还提出了为农民工做十件好事的召唤,在社会上叫响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令人更高兴的是,“2008年经济全球与工会”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让全国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投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工会现在应当有勇气来践行国家主席作出的庄严承诺了。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真像瑞典那样建立起“法律工会双重保障”,同样是任重道远的。
  
  瑞典: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免学费
  成功的教育体系使这个国家成为世界
  上公民科学素质最高的国家之一
  作者:新华社记者马世骏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4月3日
  摘要:
  小学生在八岁前没有考试。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免学费;而且,从一年级到九年级(瑞典的九年级相当于中国的初三),学生可以在校享受免费午餐;高中生每月获得约一千瑞典克朗(一美元约合七瑞典克朗)的助学金;大学生每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贷款。中小学教育的一大重点是培养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小学生在八岁前一没有考试,二没有任何成绩评定;小学课程设置以培养兴趣为主,除语文、数学和自然等必修课外,还有家政课和手工课等培养动手能力的课程。
  成年人“充电”也免费。政府提出了半数以上高中毕业生应进入大学学习的目标;为鼓励公民上大学和攻读研究生,政府向所有五十岁以下在校大学生提供每月二千五百瑞典克朗的补助,大学生还可以申请低息教育贷款;已经工作但希望“充电”的人可以参加各种短期培训和成人教育,劳工部下属的劳工市场委员会还组织各种职业教育,这类短期教育一般都是免费的。
  图书馆、博物馆“体贴入微”。瑞典人均图书馆数量在世界上数一数二,仅斯德哥尔摩地区就有一百多座。对行动不便的人,图书馆可以将他们想借的书寄到家中。便利的图书馆网络使瑞典人从小养成了良好的读书习惯。
  博物馆也是传播知识的好场所。据不完全统计,瑞典全国有大小博物馆二百多座。多数博物馆设施先进,通过多媒体展示将知识融于互动游戏中,寓教于乐,激发青少年的兴趣。2005年,斯德哥尔摩公立博物馆的参观者超过四百万人次。各中小学还经常组织学生去参观,馆里聘有专门的导游讲解。这些参观都是免费的。
  据联合国等国际权威机构调查,瑞典是世界上公民科学素质最高国家之一,实赖于成功的教育体系,因此创造出令人瞩目的经济和科技成就。
  
  点评:
  愚意认为,成功的教育体系,不只是使瑞典成为“公民科学素质最高国家之一”,也不只是使瑞典“创造出令人瞩目的经济和科技成就”。在当代世界,保障公民享有普遍、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保障公民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政治民主权等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前面谈到,斯德哥尔摩市1976年决定收取汽车进城费,就是通过“市民公决”的,“市民公决”是政治民主权的内涵之一。
  在我国,“教育救国”、“科学救国”,曾受过严厉批判。1957年至1966年,特别是其后的“文革”十年,教育领域成为重灾区,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一些教育法规,以及初步建立起的一些教育制度惨遭摧残,停课闹革命,停止招收大学生和研究生,大批为“造反派”随意视作异类的中小学生也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有点知识是最大的政治风险,“大老粗”是光荣的标志,本已有所减少的文盲和半文盲为之大量增加;而“两个估计”和对教师的大批判大羞辱,又极大地损害了教师的尊严和执教权。一位伟人发出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的号召,更导致大批知识青年在青春年华失去在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造成人才生长的断层,给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带来长远的困难。是改革开放以来,“科教兴国”才成为战略口号,中共十七大报告又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摆在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之首,并且认识到“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获得这种认识实在不易!改革开放期间,有过一股来势不小的思潮,叫“教育产业化”。产业要赚钱,花钱才可受教育,弱势群体的子女就难以得到受教育的机会,于是权力部门蜕变为部门权利,“乱收费”不过是一种表象,有的在职研究生不是没有去学校上过一次课、毕业论文也是请人捉刀的吗?教育公平面临突出困难。至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师资和办学条件存在差距不小,部门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缺乏有效监管,等等,实际上主要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的必然反映,当然也与教育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密切相关。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应当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社会公平优化,教育公平增长空间就能大;教育公平程度提高,社会公平水准也会提升;最终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恳切期待这方面的进步!恩格斯说得多好,人类历史、文化“每前进一步,就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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