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预算的人民性

作者:李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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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缺乏透明度,是指某些掌握公权力的人故意限制人们获取正确而全面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是虚假信息、质量不高的信息。在民主政体下,了解政府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属于公民的基本知情权,这种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尊重。因为由公众付费而由政府官员凭借公权力收集的信息,理应归公众所有。一个官员基于私利而隐瞒、侵占公共信息,与私吞公共财产没什么两样,都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冒犯,决不能被允许和纵容。
  预算的公开性,我理解是要把预算置于阳光下,让全体公民“品头论足”。建立责任政府的首要标志是财政问责的有无,即人们对政府为什么要“这样支出财政资金”以及“这样支出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和好处”提出疑问;作为被授予财政资金支配权的政府须如实作答,若发生错误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缺少财政问责,政治问责就是空的,民主法治也就是空的,没有实质性内容。
  预算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有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向民主法制方向的转型;有助于减少腐败,因为众目睽睽之下黑暗现象必然减少;对社会的弱势人群极为有利,因为在非民主体制下,他们经常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公众参与还能有效弥补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公众中汇集着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精英人才,蕴藏着无穷无尽的智慧和能力,解决公共问题较之政府具有独特的优势。此外,在现代社会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背景下,公民参与也有助于缓解民间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等等。
  因此,政府需要加快自身的理念更新和制度改革,确保民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事务的广泛参与,确保公民对于公共支出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向人大和公众及时公布本级政府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
  目前,我国的财政信息是以统计资料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的,难以体现向纳税人报告和认真负责的诚意;我国也没有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更没有民意调研方面的法律、法规。人大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标准,包括反映政府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类别和格式等,经全国人大审议施行。无论是预算还是政府财务报告,都必须体现出“归一性”,即涵盖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活动,不能有预算或财务报告之外的财政收支行为存在,不能让人大代表们不明就里地“审查”一本残缺不整的糊涂账;预算或财务报告的语言则应该通俗易懂,便于人大代表和公众的审查、议论和监督,也只有这样,人大才能做出反应民意的决议来。
  目前中国财政预算及其相关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如控制政府规模、压缩政府支出、减轻赋税征收、规范政府财政行为等等,都不是依靠政府的“自我革命”能够完成的,因此新预算法的修订,必须在外部强力约束之下进行。而这也正是中国财政制度最为缺憾的部分。有效的外部约束力存在,才有可能形成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根本性的控制与约束。这是中国预算改革唯一正确的方向,往前走,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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