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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1年第1期

怨恨满怀的告密者

作者:富 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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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旧法律和它们从来没有期望的目标强扭在一起。我们对那些告密者的行为应当处以适当的刑罚。不能因为他所检举的对象最后被杀掉了,就认为这位告密者是杀人犯。我承认,我们在起草法案的时候会遇到重重麻烦。在我们要做的各种事情中,第一件就是给‘不满’下定义,而这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工作。但是,我们不能被这些困难所吓倒,因为它是能够引导我们走出无法无天的个人统治的唯一途径。”
  第五位副部长:“我认为,在刚才提出的建议中,充满了讽刺。这个建议主张一劳永逸地解决紫衫党滥用权力的问题,但是,它的解决方式却是求助于紫衫党政府最让人憎恨的机制,那就是追溯既往的刑事制定法。如果我们只是支持被遗弃秩序中的‘正确’行为,却没有一项制定法来解决和补救被遗弃的秩序中的‘错误’行为,我的同事很担心这会引起混乱。但是,他没有意识到他建议的成文法对于解决不确定性来说只是似是而非的空言。为一项尚未起草的成文法提出貌似有理的辩护是很容易的。我们都认为把事情写在纸上,使其变得黑白分明是好的。但是,这项成文法能做些什么呢?我的一位同事提到,在紫衫党统治的时候,有个人因为在遗失了他的身份证以后,没有在五天之内向当局报告,这个人被判处了死刑。这位同事的言外之意是,对这种过犯的处罚根本是不恰当的,因而它完全是错误的。但是,我们必须要记住当时反对紫衫党的地下运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紫衫党正在被用假身份证的人搞得焦头烂额。从他们的角度来说,他们遇到了真正的问题,我们对他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希望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这个事实除外)的不满在于,他们采取了就当时的形势来说显得过分严厉的措施。我的同事以及他的附和者如何在他的制定法里解决这个问题呢?难道他否认在紫衫党统治之下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和秩序吗?我无须进一步指出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有多困难,因为这是显然的,只要我们稍微想想就知道了。下面我将给出我的解决方案。据值得信赖的一些权威的说法,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人类复仇的本性开辟一条通道。有些时候,需要让这种本能直接表达自身,而无须借助于法律形式的干涉。我认为,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就属于这类情形。怨恨满怀的告密者问题之解决方案已日益明朗。我们几乎每天都能读到这样的消息,紫衫党的前走狗某某某罪有应得,在出其不意的地方被干掉了。人们在不动声色地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对此不闻不问,随其自然,而且指示我们的检察官也这样做,那么,就不存在什么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了。毫无疑问,会出现一些混乱,会有一些无辜的人被杀害。但是,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卷入这个事件,我们也不会因为企图清理紫衫党遗留下来的所有的合法以及非法行为而使自己身陷泥沼,永远不能自拔。”
  作为司法部长,你会采纳谁的建议呢?
  
  汪庆华,学者,现居北京,有译文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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