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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3年第2期

电影中的诉讼

作者: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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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下的还是这个问题:在一个越来越技术化的司法当中,在一个职业法官或者律师的眼里,离开了程序,哪里有什么单独的正义?
  
  个人主义的绝地
  
  《火烧岛》
  真正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无辜的人在司法体制下穷尽了一切手段,仍然面临死刑或者与世隔绝的终身监禁。他应该屈服,还是继续抗争?我们站在人性的角度说,他有没有权利越狱?
  在影片《斯巴达克斯》中,角斗士们得知要做生死决斗,斯巴达克斯最好的朋友问他:如果挑上你和我,你会杀死我吗?斯巴达克斯斩钉截铁地说:我会。他望着他的朋友,接着说,我会尽我最大的可能去杀死你,你也一样。我们都有权利让自己活下去。
  换成两个梁山好汉,说这种话的人简直就不是兄弟了,人人得而诛之。
  即便在最为完善的诉讼制下,个体的冤屈也在所难免。在一个通过看得见的程序去触摸看不见的实质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中,即便我们可以认同这是一种代价最小的法治道路,但对于为此而偶然牺牲了小我的囚徒,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如此要求吗——就算你是冤枉的,你也必须尊重法律,因为你的死是合法的,你要是逃跑,你的逃跑才是非法的。
  许多所谓黑狱片描写了一个现代人在法制社会中的绝境。如果你在风高月黑的夜晚,孤身遇上一伙强盗或豺狼,那是一种自然的绝境。而你要在阴暗的监牢内,从法律上和证据上都失去了最后的申诉机会时,那就是另一种绝境,一种同样无辜、同样悲惨,但是“合法”的绝境。
  当“一切人的力量用于对付一个人”(罗伯斯庇尔)时,你被合法地逼进了死角,你的一切生而有之的权利和幸福都被剥夺,甚至命在旦夕。你应该尊重那个将你剥夺、将你处死的游戏规则吗?苏格拉底没有跑,他选择了去尊重自己的死刑和刽子手。而基督山伯爵跑了,他越狱成功,二世为人。在1995年曾获奥斯卡七项提名的《肖申克的救赎》一片中,那个被冤枉的银行家以令人敬仰的求生欲望,花了十九年时间,从自己的牢房里挖掘出一条通往自由世界的地道。这是一场一个人对付一切人的地道战,一场更加令我震惊和感动的地道战。银行家最后成功脱逃,并靠法律的手段复了仇,以彼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在《火烧岛》的末尾,越狱的囚徒在最接近自由的一刻,终于死于流火。一个要跑,一个要追,你说谁比谁更加大义凛然?
  什么是个人主义的绝地,我还不太敢肯定。但我敢于肯定的是,个人主义倘若真的到了绝地,也就是一个以法治自居的社会到了绝地。
  
  王怡,学者,现居成都。主要著作有《载满鹅的火车——我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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