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5期
好莱坞的尴尬历程
作者:杨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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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1915年判决的再版而已。然而,“奇迹”却发生了:法院裁决认为,“起诉此片所援引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非但如此,最高法院还“决定不采取预先限制的行动,宣布电影有权享受和新闻界完全相同的自由保障”!
对个案的判决,从来是法律表达立场的特殊话语方式。最高法院对《奇迹》所发出的声音,不仅仅是对一部电影发放了通行证,而且更反拨了1915年判决的立场,传达出法律对整个电影业的一个崭新的态度。尽管电影仍不失为“为盈利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但其用思想生产并同时也生产思想的特质——尽管并非所有影片都如此——终于为法律所肯定。电影将如同新闻出版一样,也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任何对这一自由的无端干涉,都可以视为对宪法的违反。
两个判决如此不同,法律似乎给了自己一个耳光,但真正感受疼痛的,却是数十年来精心给电影业密织法网的道德捍卫者们——《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达摩克利斯剑显现出一道不可愈合的裂痕,最后的折断指日可待。而好莱坞电影人所感受到的,却是“解放”的福音——创作的自由、表达的自由、生产的自由,当然,还有大把赚钱的自由。
究竟是什么使最高法院改变了1915年的立场?人们似乎更愿意理解为法律倒向了新的道德观念一边。这大概不无根据:数十年过去,日升月落,风流云散,新曲声渐高,旧唱韵愈喑,对新的价值观念,公众渐显宽容和大度,于传统则多有疏离。尤其在二战结束后,经济繁荣的美国社会享乐之风日甚,年青一代早已听不进传统的布道说教,还以种种离经叛道之举进行挑战,身处时代变化之中,法律不受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将法律仅仅视作某种道德观念的风向标,这种解释是否显得苍白和狭隘了?
从两个判决的字里行间,你难于读出对这种或那种道德观念的完全认同。而你应当注意的是,1915年法官们对电影的定义,使电影业失去了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屏障,从而造成了新道德观念(当然也包括卫道士们所看不惯的一切)在银幕上的表达困境;而数十年后的重新定义,尽管将自由还给了好莱坞电影人,使新道德观念用电影艺术自由表达成为可能,然而在银幕上,传统道德观念的表达并没有因此受到限制,它依然是自由的。如果说它失去了什么,那就是因为众生的平等,反而让卫道士们真真实实地丧失了一种颇具快感的“自由”——对电影业实行“监护”的“自由”。由此你可以发现,两个判决的对立,与为哪一种道德观念作代言并没有太大关系,而是是否给予电影表达的自由——包括对传统道德或“简单”道德,更包括对新的道德或者“复杂”道德的表达自由。回过头看,这种自由其实早在1789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就已设定,遗憾的是1915年的判决偏离了这一立场,而新的判决则只不过是对这一立场的回归。以此观之,与其认为五十年代的判决是新道德观念的胜利,毋宁说是宪法的胜利更来得准确。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法律对道德的轻蔑,相反,理性的法律从来就包含着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并且是这种价值观在国家强制规范层面上的一种提升。无论对于偷盗抢掠,或是对于杀人奸淫,法律的价值评判从来是毫不含糊的,君不见,凡属“风高放火,月黑杀人,掳人钱财,奸人妻女”的极端反社会的行为,法律从来就是以自身的强制力对之予以最严厉的批判和否定。问题在于,道德是复杂和多元的:除了基本善恶是非观的大体趋同之外,在人类心灵的运动场上,还活跃着各种不同的道德观念,它们之间的许多差异实在难以用善与恶、好与坏这样的字眼来言明。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以及差异所引发的不同道德观念之间的碰撞和磨擦,才使得我们心灵的世界如此生动如此充满活力如此丰富多彩。面对诸多道德观念的碰撞和磨擦,倘若法律硬要充当裁判,以一个自己都无法说清的“规则”作为规则,任一方自由驰骋,甚或允许其撒野动粗,而对另一方则限制多多,动辄指其犯规,乃至轻易剥夺竞赛资格,这样的法律似乎很道德——因为它使某种道德永远戴着胜利的桂冠;可是它的公正性又最为可疑——因为它扼杀了其他更多的道德。而当运动场埋葬了公平竞赛与热闹喧哗之后,剩下了什么呢?一座死寂无声的巨大墓穴而已。
法律必须是道德的,更是超越道德的——它比任何一种道德都应当具有更多的理性。给不同的道德以竞赛的自由,只要没有违背基本的善恶准则,便不得动用裁判的权力出示黄牌或红牌——这种宽容的态度,正是测量现代社会法律的文明、理性和道德的标志。庞德说过,“……法律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它们唯一可能为自己解释的正当理由在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情况下对自由限制是为了在总的结果中为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在这“更多的自由”中,理应有一个位置是属于道德的。
一纸判决顷刻动摇了《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但要完全走出法典的阴影,好莱坞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瞬间的突变——毕竟,民间还有着“教会强大的经济的与非宗教的压力”,电影人与之争斗的拉锯战又持续了若干年,虽然不无曲折,不无反复,但终究胜多负少,银幕上的道德日趋多元,色彩缤纷。值得一提的是,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文学的一起诉讼案所作的裁决指出:“淫秽完全无补于社会道德,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明显的性描写则是不必要的诲淫——除非它隐蔽在价值的作用之中。”如此则意味着性的描写也是可允许的,条件仅仅是这种描写必须有“价值”。于是,有“价值”的性与有“价值”的暴力重新在银幕上活跃。不过,就主流影片而言,性和暴力的表现仍然“犹抱瑟琶半遮面”。终于,千呼万唤中,1967年的两部影片使人们的眼睛为之一亮。在《毕业生》中,青年的性问题被大胆直率地触及,并由此提升到新生代对旧秩序的胜利反叛,这部电影因此成为了主流影片中冲破性禁区的破戒之作;而在《邦尼与克莱德》中,暴力以新的形式展现于观众面前,不论是雌雄大盗邦尼与克莱德抢劫时的挥枪杀人,抑或是警察围剿时用机关枪将罪犯身体打成马蜂窝,无不被真实细致地展现,赤裸而鲜血淋漓,许多暴力场面以至成为经典,暴力禁区也就此被冲破。一时间,效尤者纷至沓来,银幕上枪声大作,天体纷呈,性和暴力成为主流影片的时髦,仿佛谁不表现性或暴力,谁就算不上“酷”。当渎神、性和暴力再也没有禁区时,《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种种禁忌就退隐为一个虚拟的存在。
一块硬币总有两个面:从性与暴力中,既可以开掘出社会问题和人类心灵,也可以开掘出丰厚的金矿,至于“价值”的判断,就看开掘者要寻找什么。于是,银幕上出现了两个极端,一边是繁花似锦,具有丰富思想内涵艺术手法新颖的精品不断涌现;另一边是杂草丛生、诲淫诲盗的垃圾渐趋泛滥。公众的谴责之声再次响起:即使是有“价值”的性和暴力的影片,对于成年人虽算不了什么,但少不更事的孩子则完全可能从中获取错误的信息——淫秽和暴力!
“‘助长青少年犯罪’是一条确凿而难以反驳的条文”,这对于好莱坞电影人来说是很清楚的,然而,怎样才能让性和暴力赚的钱更道德更干净一些呢?怎样才能既很好地应对民众的谴责而又不失去刚刚获得的自由呢?要知道,民众的谴责往往是政府直接干预的先导!是再次祭起《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吗?这无疑是“走回头路,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万万不可。好莱坞电影人终究是智慧的——或者说狡黠的,1968年,一个足以“防止无端大起大落地反色情、反暴力的严格立法和伴有审查性质的唯一手段”——影片分级制诞生了。“分级制预先告诉人们一部影片是普通的娱乐,还是含有明显的性爱的题材”,从而让观众知道自己适合看什么样的影片。具体而言,1968年的分级制将影片分为:G级——适于一般观众;M级——适于成人观众;R级——适于18岁以上的观众;X级——适于21岁以上的观众。分级制的智慧在于,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电影人的自由,同时向公众申明了保护青少年的道德立场;而它的狡黠则在于,对于某些有着垃圾嫌疑的影片,在主动放弃青少年观众的同时,又紧紧地拽住了成年人的钱袋。两难之中,分级制找到了一个并非最好然而却是最不坏的平衡点。如果不含偏见的话,应当承认分级制的确是电影史上一个了不起的发明,否则,它何以很快被公众所接受,又何以被许多国家所仿效,且至今仍是一个难以取代的制度呢?
电影分级制的诞生,使《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在真正意义上被终结,而高悬于好莱坞电影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就此砰然折断,一出滑稽戏落下了大幕。
杨忠民,学者,现居北京。主要作品有随笔《什么是最好的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