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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笔记5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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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博士上书质疑城市收容
遣送制度
广州“孙志刚案”发生后,引起知识界极大关注,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收容遣送办法提出质疑(2003年6月该办法被取消),建议书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
事实与理由: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该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这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把那些没有违法的人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长达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法规。我国宪法以及立法法颁布之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以上建议,请审查。
2003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俞江(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滕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许志永(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于之)
林贤治谈李慎之
学者、原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慎之于2003年4月去世后,对其评价有褒有贬,褒者誉之为“自由主义领军人物”,贬者称其“在思想,尤其是学术思想上,基本上是外行”(仲维光语)。学者林贤治日前在《中国图书商报·书评周刊》上撰文,对李慎之有所评价。
林贤治说:“在我看来,李先生其实是重行不重言的那种人,要说言,也多述而不作,要说作,也都以‘用世’为任,并不把‘学理’悬作最高价值,为学术而学术。他坦承道:‘我不是一个有学问的人,更不是一个做学问的人’;又说:‘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一个学者。’他重思想而轻学术,重思想家而轻学问家,这个倾向是明显的。由于李先生始终关注的是人类存在本身,因此在所有思想中,他最看重政治思想,因为政治是带根本性的,对人类的自由生存有着直接的影响。他认为,中国人近百年来最难改变的就是政治思想,所以强调说,任何学术必然有一个‘政治上的大方向’,政治标准是判断学术的重要标准。以鲁迅著作为例,他把《阿Q正传》置于《中国小说史略》之上,标准就在于政治思想的贡献。何谓‘政治’?在这里,政治决非权力或权力者的替身。李先生的解释很浅显,譬如是赞成民主与科学呢,还是专制主义呢?这就是政治。所以他会说这是学术的‘大方向’,并且确信,只有通过这个方向,才可以看到学术里面有没有现代精神。这种认识,在大队儒雅的学人中间也是少有甚至于没有的。”
林贤治指出:“李先生在否定自己的同时否定了革命本身,正如顾准否定直接民主一样,至于何以如此,确实很值得研究。李先生一面反对专制,一面却又反对革命。他看到革命蜕变为专制的事实,比如法国大革命,十月革命,国民党的‘国民革命’等等,但是看不到革命作为人民行使自身的权利,是反抗暴政的有效的民主手段之一,惟是肯定宪政建设的主张。他批评鲁迅而推崇胡适,即由此发端。李先生说得很好:‘宪法是管政府的’,但是被他忽略的另一面是宪法从制订到实行都是‘政府管’的,像国民党这样一个‘一党专政’的政府,一个靠‘党军’和特务统治支撑的政府,一个制造恐怖与谎言的政府,凭一个胡适和几个宪法学专家就可以把它管起来了吗?这是在李先生那里遭遇到的悖论之一。还有一个悖论,是李先生极力鼓吹西化,反传统,反‘国学’,反‘亚洲价值’观,但是又不放弃从中国哲学中寻找科学性,普适性,这是可能的吗?所以如此,除了事物固有的矛盾性以外,大约与李先生过去长期作为‘王者师’的经历有关,他晚年背叛自己,努力挣脱自己,却仍然处在急剧转变的过程中。或许,惟其因为地位的局限和矛盾的纠缠,致使李先生这个自称一直做着‘中国文艺复兴之梦’的人表现得更真实、更勇敢、更悲壮。”
(王冰)
富国支援穷国,谁做得最好?
据《华盛顿观察》周刊总第36期报导,全球发展中心(Center for Global Development)和美国《外交》杂志一起最近对二十一个富国分别就他们对穷国的援助政策,包括贸易、移民、投资、维和和环境政策等各方面进行评定。这一调查的结论同一般的印象惊人的不同,荷兰被认为是富国中在对发展中国家援助方面做得最好的富国,而美国和日本位居最末尾两位。
他们确立了“发展指数(Development Index 或CDI)”,来衡量二十一个富国对穷国的综合政策是否真正在帮助穷国。其衡量对象为二十一个最发达的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加拿大和绝大部分西欧国家。在给富国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影响的排名中,这一项目的研究者分别给慷慨的经济援助,宽松的移民政策,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大力支持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大额外国直接投资给予额外加分。而相对的,他们在计算排名时“惩罚”那些给腐败政府财政援助,阻挡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还有伤害共享的环境资源的政府政策。
这项研究着眼于富国执行的政策本身,而非这些政策的最后影响,为南北问题树立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比如说,全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最高绝对数额的经济援助的两个国家,美国和日本,在这一排名中排在最末两位。具体来说,日本倒数第一,在开放移民和经济援助方面得分很低;美国倒数第二,虽然在贸易政策上排名高,但是在整体政策方面,尤其是经济政策和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贡献方面表现不好,而被拉到排名榜末尾。然而让人刮目相看的是荷兰,位居榜首,他们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援助、贸易、投资和环境政策方面表现卓越。另外两个小国,丹麦和葡萄牙,紧跟其后,分别排第二和第三。挪威常常被看作“全球村”的公民模范,在世界各地也以维和部队的面貌出现,但是在排名榜上才名列第十名。虽然新西兰不以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慷慨资助而著名,但是却因为其对收容外来移民和维和行动的贡献而名列第四。但即使是排名第一的荷兰,在制定相应的政策尽可能帮助穷国发展方面,在总分为十分的评估中也才积5.6分。看来富国在改进政策以帮助穷国发展方面还长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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