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4期
司法文书(1978—1981)
作者:赵 林
字体: 【大 中 小】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78)金法刑字第14号
现行反革命犯高凤宅,又名毛毛,男,现年27岁,家庭出身伪职,本人成份学生,浙江省宁波人,捕前系浙江省十里坪农场劳动教养人员。
高犯思想反动,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于1976年散布反动言论被送劳教三年,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利用恶劣手段撕毁伟大领袖毛主席著作第四卷1295页至1402页。发泄其反革命仇恨,气焰嚣张,罪行严重。
上述罪行,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保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狠狠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特依法判处现行反革命犯高凤宅有期徒刑伍年,刑期自1977年12月30日起至1982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县人民法院(印)
1978年1月25日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80)金法刑申字第48号
申诉人高凤宅,现年29岁,宁波市人,家住宁波市纱帽巷26号,现在浙江省十里坪农场劳动改造。
申诉人高凤宅,因现行反革命一案,不服本院(78)金法刑字第14号判刑伍年的判决,以事实有出入为由,而提出申诉。案经本院复查后认为:被告高凤宅,于1977年在浙江省十里坪农场劳动教养期间,先后将“毛选”四卷撕下54页,当大便纸用,是属政治错误,但原判以反革命罪定性判刑不当。根据党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78)金法刑字第14号对被告高凤宅现行反革命一案判刑伍年的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周日轩
1980年4月23日
书记员:于建华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撤销对高凤宅劳动教养
处理的决定
甬公群[80]第12号
高凤宅,又名毛毛,男,现年30岁,浙江宁波市人,家住本市纱帽巷26号。
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市公安局以高凤宅在强劳期间“坚持反动立场、为走资派开脱罪责”为由,报送劳动教养三年。
经复查,高主要是为邓小平同志被诬陷鸣不平而送劳教的,为此,认为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对高凤宅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现决定予以撤销,并给予平反纠正。
宁波市公安局
一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对高凤宅强劳问题的
复查决定
甬公复(1981)第139号
高凤宅,男,31岁,家住本市纱帽巷26号,原系市第二喷烘漆厂培训工。
高凤宅因无理取闹,于一九七四年九月十五日行政拘留十天后送强制劳动三年。
现经复查后认为,高凤宅因培训工未被转正,在镇明区委门口无理取闹,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当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但给予强劳三年不妥。为此研究决定,撤销一九七四年九月对高的强制劳动决定。
宁波市公安局(印)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
资料提供者:赵林,宁波市某公司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