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8期

皇朝立宪面面观

作者:余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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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政治局势的变化发展,并不能满足宪政馆王大臣和清政府的设想,在宪法的草拟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结果使宪政馆王大臣们也不得不表示让步。立宪派的请愿活动,使清政府不得不妥协,准备提前召开国会,缩短立宪年限。1910年11月5日谕旨发下:“钦定宪法,为万世不易之典则,现在提前筹办宪政,亟应首先纂拟宪法,以备颁布遵行。著派溥伦、载泽充纂拟宪法大臣,悉心讨论,详慎拟议。随时逐条呈候钦定。如应添派协同纂拟之员,并著随时奏闻,候朕简派,以期迅速办理,克期告成。”溥沦为纂拟宪法大臣,又系资政院总裁。结果开始了宪政馆与纂拟宪法大臣和资政院在宪法问题上的争斗。
  关于简派协助起草宪法人员,溥伦打算聘请民选议员充当顾问,随时咨询。但是遭到宪政馆大臣的反对,没有得到清廷的同意。1911年3月20日,只得奏准以度支部右侍郎陈邦瑞、学部右侍郎李家驹和民政部左参议汪荣宝协同纂修。这是争斗的第一个回合。
  关于宪法的草拟和颁布,是双方争斗的第二个回合。纂拟宪法与核定颁布宪法体现的权力是两种,前者较小,后者较大。纂拟宪法大臣的活动还是受到宪政馆的干预。奕劻等认为,须多采取日本宪法并实行尊君主义。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自宜敬谨依据核定”。至于宪法如何颁布,如何通过,宪政馆更加严格。起草以后是否要经资政院通过,奕劻与溥伦的意见相反。溥伦认为:“以宪法为万世君民所共守,关系重要,拟将核定后,交由资政院参与一切,再行奏请颁布。”奕劻针锋相对:“君主有编订法制之权”,“《资政院院章》规定宪法不在协赞之列,讵可滥行干预”,否定了溥伦的意见。清政府面对二者的争论犹豫不决,因此宪法起草工作一直拖到1911年7月宪政编查馆解散、责任内阁成立以后。7月3日,溥伦、载泽、陈邦瑞、李家驹、汪荣宝议定纂拟程序,决定由李家驹、汪荣宝负责起草正文,并加案语,陈邦瑞职司修改,然后再交溥伦、载泽审议,分批缮呈皇帝裁定。可是,即使这时,纂拟宪法大臣还不得不遵循宪政馆当初与资政院筹备公所会奏的《宪法大纲》,注重君主大权主义。他们搜集了各国宪法书籍,而主要是日本人的著作。
  但是时间到了1911年下半年,宪法的起草颁布再也不能按统治者改革之初所立下的意愿了。1911年9月8日,资政院要求协赞宪法,次日清廷不得不让溥伦等速拟宪法条文交资政院审议。l3日,资政院总裁在奏折中说:“兹复沛布纶音,宪法交由臣院起草,钦感莫名。臣院肩兹重任,敢不碎竭愚诚,仰副圣意。”资政院在草拟宪法问题上比宪政馆周到,迭经会议,以期精审,征取了全国军民的意见。资政院草拟宪法再也不像宪政馆师法日本。李家驹说:“伏查东西各国立宪,皆以英国为母。此次起草,自应采用英国君主立宪主义,而以成文法规定之。”
  
  内阁的“两面”:制度上是责任内阁,人员上却是皇族内阁
  
  5月8日,朝廷任命国务大臣,内阁成立。总理大臣为奕劻(皇族,兼管外务部),协理大臣为那桐(满族)、徐世昌(汉族)。各部大臣的情况是:外务梁敦彦(汉)、民政善耆(皇)、度支载泽(皇)、学务唐景崇(汉)、陆军荫昌(满)、海军载洵(皇)、司法绍昌(皇)、农工商溥伦(皇)、邮传盛宣怀(汉)、理藩寿耆(皇)。
  同日,又宣布裁撤旧内阁、军机处和会议政务处;颁布弼德院官制,成立了皇帝的国务顾问机关,任命陆润庠、荣庆为弼德院正副院长。8月14日,任命了顾问大臣和参议官;设立军事总参谋机关军谘府,任命载涛、毓朗为军谘大臣;命将旧内阁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序次于翰林院,内阁学士以下裁缺人员均食原俸,听候分配。
  9日,奕劻、那桐、徐世昌假惺惺地声言难胜重任,奏请收回成命。载沣假惺惺地表示不允。10日,奕劻知道自己臭名远播,人人切齿,假惺惺地再次奏辞,并说,“诚不欲开皇族内阁之端,以负皇上者负天下臣民之望”,总算顾及到一点皇室安全和政治影响。载沣假惺惺地依然不允。奕劻走马上任。
  客观地讲,作为一种制度,内阁官制较之军机旧制还是大有进步的。这表现在:第一,明确了国务大臣的政治责任。过去军机处虽名曰政府,但对全国行政是不负责任的,新内阁则要“辅弼皇帝,担负责任”。这就使国务大臣再也不能如往昔的军机大臣那样遇事敷衍推卸,出了问题诿过君主,逃脱罪责,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认真考虑国家大政方针,负起责任。第二,基于上述,新内阁与旧军机在诏旨上均署名,已有本质区别,可以限制皇帝专制独裁,副署同时意味着担负政治责任,一是违宪责任,二是失政责任。君主行使统治权要遵守宪法,如有违背宪法的诏旨命令,国务大臣应当直陈是非,进行匡正;君主不听,强命执行,国务大臣应辞职;不辞职而署名签发,这个违背宪法的责任就由国务大臣担负。所以新内阁官制施行以后,国务大臣就有了同君主争辩的法理依据,限制君权,甚至拒绝副署君主的诏旨命令,使之归于无效。这就在实际上矫正了君主个人独裁专制的弊端,使政治制度更加接近于宪政。第三,可以统一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制趋向近代化。过去,由于军机大臣不负责任,以致造成政令歧异,政事纷乱,矛盾百出,权限不清,互相推诿卸责,工作效率极其低下。
  以上是就制度本身而言。若就人事而言,则毫无进步。任人惟贤不惟亲,自古以来就是圣君贤相选用官吏的基本原则。在立宪时代,“为明主者,决不以其私意进退宰相,又不必以其忠于王权始加任用,惟考政治之实况,察舆论之趋向,而取其有适良之主义,堪以为辅弼者授之大命。”用人惟贤惟新,不准皇族充当国务大臣。可是在清内阁的13名成员中,竟有9名满人,汉人仅占4名;而在9名满人中,皇族居然又占7名。皇族不仅充当了国务大臣,而且居于领导和多数地位,故人们称之为“皇族内阁”。这种组阁办法完全违背了不准皇族充当国务大臣的立宪原则;新内阁的总协理大臣没有一个新人物,全是军机处的老班底,这些老朽绝不可能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真正的立宪政治,只能把预备立宪引向歧途,乃至把清王朝葬送。
  皇族内阁粉墨登场,载沣难辞其咎,奕劻也负有重要责任。日本内阁此时由总理大臣组织并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他是知道的,对皇族不能充当国务大臣也是清楚的,可是他还是担任了总理大臣,物色了如此之多的皇族亲贵充当阁员,其罪责是无法推卸的。
  为什么一面制定一个比军机制度进步的内阁官制,一面又从用人方面破坏了立宪原则?只能有一个解释,这就是极力保住特权阶级的特殊利益。当权者原为封建统治阶级,绝不会立即变家天下为公天下,放弃特权,把政权完全交给人民。因此,他们只向立宪层次最为低下的日本学习,在各种新订的制度中尽可能地多保留一些封建专制,实在非改不可,也要牢牢抓住用人大权不放,将亲近安插在重要位置,只改革政治组成形式,而不改革政治组成人员,将改革的过程作为新瓶装旧酒的过程,以维护本阶级的特殊利益。
  当权者总是过高地估量自己,过低地估量人民。新内阁成立不到半月,就做出了三件足令全国人民触目惊心的举动。5月9日即成立的次日,副署了实行全国铁路干线国有政策的诏令;17日,断然拒绝了资政院召开临时会的请求;20日,同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了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失民心者失天下,这三件事无一不是自绝人民,自掘坟墓。
  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地纷纷响应,各省纷纷独立,腐朽的大清朝在“驱除鞑虏,建立共和”的革命洪流冲击下轰然坍塌。此时别说假宪政,就是真想宪政也是一枕黄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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