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6期

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作者:狄 马

字体: 【


  上海近几年的“现代化”步伐很快,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多了一些“流动方便车”(亦称“流动公厕”)。但美中不足的是“流动方便车”太少,大概每隔三四站有一辆,而且每位“乘客”只有投硬币一元才能打开“方便之门”,且每人每次限时二十分钟。这样,每位内急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完成排泄:奔跑的速度要快——最好是飞人乔丹的步子,否则你就不可能从三站以外及时赶来;要有钱;要有零钱;要能在二十分钟之内解决。关于第一条,正常人可以通过冬练三九、夏练三伏来达标,但对于一个先天有残疾或腿脚不灵便的人来说,恐怕就永远不能登车“方便”了;第二和第三,涉嫌歧视穷人以及虽有钱但恰好没有零钞硬币的富人;第四条只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适用,如遇跑肚拉稀、便秘等紧急情况,恐怕就只能提裤出来,补办了申请加时的手续重新再来——否则,门外戴红箍的就会拉响警报,里面顿时铃声大作,令你欲罢不能。
  不知道世界上像上海这样的“文明城市”有多少,也不知道在“文明城市”中像上海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但这样的“文明”实际上已经背叛了人们当初建立公共社会的初衷——至少是在拉撒的领域里。因为既然拉撒是天赋人权,到厕所里拉撒是人赋人权,那么人赋人权(如厕)就永远不能和天赋人权(拉撒)相冲突。一旦冲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采取他认为符合自然法的办法来讨回丧失的尊严。因为人们当初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就是为了换取社会更好的如厕福利,而社会现在运用收费、罚款等权力手段限制甚至是剥夺人的拉撒权,就等于单方面撕毁了和人们订立的自然契约,将人们重新推回到了自然状态中。而在自然状态中,惟一可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除拉撒外,咳嗽、放屁、打喷嚏当然也是天赋人权。但与拉撒不同的是,它们不需要厕所。一个人只要不将唾沫和口水喷到别人脸上,社会实际上很难控制别人的咳嗽、放屁权。但也有例外,在2003年“非典”肆虐中国的时候,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小学为了净化空气、减少传染源,规定每个小学生“当众放屁罚款五元”。“放屁”、而且是“当众”,罚款就达五元之巨,这个规定令人不解:坐在教室里发出巨响,当然是“当众”,但忍气吞声,走到厕所里,厕所里如果有人算不算“当众”?看来这个屁要顺利通过胡庄小学孩子们的肛门,只有坐车跑到孤山旷野里了。
  
  性交
  
  性交的权利有些特殊,因为性交不可能一个人完成。既然性交只能发生在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同性恋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那么就必然牵扯到另一个人的权利问题。因为根据自然理性的对等法则,你有性交的自由,可别人也有性不交的自由,你不能以你“性交的自由”妨害别人“性不交的自由”。因而两性之间的性行为以“自愿”为第一原则。
  一对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两情相悦地进行性吸引、性占有,我们称之为性爱。性爱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一项神圣权利,任何人间法规都不应当与此相悖。因为根据自然法则,人这种动物是不宜于独处的,于是,自然造就了男人,又造了女人,为他传宗接代。但无限智慧的造物主担心人类有一天会看穿生殖和繁衍的实质——为至高的牧者制造羊只——而消极懈怠。因此,造物主命令人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并在徒劳无益的性行为中赋予了无限快乐的本能。从此,求偶和生育就不再是人为了满足自身欲望而进行的身体活动,而是自然赋予人的一项庄严使命。
  比起性爱的神圣、伟大,人间的任何禁忌与限制都显得微不足道。比如,父权(包括母权)是人生在世首先要遇到的权力,但它只是为养育和保护幼小的子女而设立的,自然因为人在幼小时候的孱弱无助和懵懂无知,特别赐予父亲一定程度的统辖权以帮助孩子成长,直到他能独立运用理性为止。因而,父权与其说是“权力”,还不如说是“义务”,一种替造物主看管“作品”的义务。任何超出此“义务”的权力都是无效的。比如,父母无权规定子女和谁性交,什么时候性交,因为这与设置父权的目的无关,就像父亲要处死或致残子女一样。子女也没有权力放弃自己不能放弃的东西,他们在年幼时,根据自然的安排放弃的只是一部分生命及自由权,比如,孩子没有吞金的自由,也没有跳楼的自由,但他们不能也没有预先放弃成年后的性爱权。当一个青年已经知道什么是美的,什么是丑的,什么样的性爱对象是适合自己的,并知道用什么方法赢得对方时,就可以肯定他已经达到了独立运用理性的程度,父母不再拥有干涉和指导的权力。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不是精神病患者和白痴,如果他已经知道了性交,并知道用合乎情理的办法占有对方的身体时,就说明他的心智、体格已经达到了成熟的境界,而子女身心的成熟,恰好就是父母权力的目的,即子女成熟的开始,也就是父母权力的结束。一个明智的父亲应当忧虑的不是自己权力的终止,而是一个到了或已过青春期的儿女还“坐怀不乱”,那才表明自己的失职。
  父母的权力虽然是暂时的、有限的,可以让度的,但毫无疑问,基于养育之恩和慈爱的心理,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经验对子女的恋爱、婚姻提出建议。但这只能协商,不能强迫。一个民族几千年来替下一代选择性爱对象,并规定他们在何时何地性交,是这个民族历史上最无耻的一页。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用几千年的时间动用全社会的知识力量,罗织各种理由,明目张胆地侵犯下一代人的性爱权?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导致这个民族衰弱退化的主要根源,以致一部文学史就是一部青春年少的男女向年老体衰的父母讨还性交权的历史。我们看《孔雀东南飞》,哪里是什么“封建制度”摧残“美好、进步”的爱情?分明是一个处于更年期又常年守寡导致严重性变态的妇人利用母权驱逐假想情敌的严重事件。在这儿,焦母和刘兰芝不是阶级关系,也不是婆媳关系,而是情敌关系。而最终是焦仲卿的死亡终止了这场不公正的爱情博弈。从最早的那个丈夫叫“氓”的女子算起,包括唐婉、陆游、崔莺莺、杜丽娘、李香君、贾宝玉、林黛玉、秋瑾,他们无一不是父母利用国家道德合法剥夺子女性爱权的牺牲品。
  国家,或者社会当然可以对其成员的性爱、婚姻进行良性引导,但像父母对于子女一样,只能协商,不能强迫。因为比起天赋的寻找异性的权利来说,一切国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都是人赋的。如果一对男女的性爱活动没有损及其他人的利益,社会应该清楚它是无权过问的。社会的职责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公民的性爱权。这是每一个代表社会行使执法权的人所首先应该明白的。例如一只公兔子想和一只母兔子交媾,就用不着拿着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到老虎那里登记,而文明社会对自愿的婚姻也普遍采取注册的办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的双方,比如制止强奸、预防重婚、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因此,就本义而言,法律与其说限制,还不如说指导一个有理智的人正当地追求他的权益。符合此目的的我们称之为“良法”,不符合此目的的我们称之为“恶法”。
  具体到性爱问题上,就是说社会实际上无权规定,一对适龄男女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性交。比如,一般说来人们出于天生的羞恶之心,并不愿意将性交这样的私生活暴之于野,但由于某种迫不得已的原因,比如贫穷、疾病或慌不择食等,一些人可能在有人的地方交合——我上中学时就在老家陕北,亲眼见过一对乞丐在大桥下面公然“野合”。社会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强硬措施,就有可能剥夺一些无家可归者、无床可上者的性交权。再比如,西方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兴起过一场名为“天体营”的运动。那是一场旨在反叛现存传统的文化革新运动。对此,社会公权机关如果“从重从快”地取缔,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因而当“营”里的男女赤身裸体、狂歌滥舞时,警察只能站在“营”外“放哨”,并愁苦地说:“看来要让他们穿上衣服只有等待冬天的降临了。”卖淫嫖娼当然是丑恶行为,但这属于道德范畴内的事情,如果不牵扯拐带、诱骗、胁迫等非自愿行为,它本身并不违法。如果代表社会的公权机关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严打”,就有可能侵犯男女双方的权利,尤其是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因为只有“权性交易”涉及公器私用时才是真正的犯罪。一个社会如果嫌卖淫嫖娼不好看,就应当首先保证每一位妓女能拥有比卖淫更有尊严的收入和工作,并能以一套科学而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预防和管理。《圣经》上有这样一个故事,文士和法利赛人带了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问难耶稣,声称要用石头将其打死。而耶稣只是弯腰在地上画字,良久,才说了一句:“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跃跃欲试的道德民兵都灰溜溜地出去了,剩下耶稣对那个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说话
  
  说话的权利当然也是天赋的。但作为天赋人权的“说话”,指的是用喉咙说话,不是指到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上说话。
  自然状态下的先民当然也用喉咙表达思想,但想不到发表,更谈不上版税。比如,一个女猿人爱上了一个男猿人,不会直接就把他拉进洞穴按倒交配,合乎情理的想象是,女猿人攥住男猿人毛茸茸的大手,嘴里发出一些在我们现在看来稀奇古怪的声音。这就是求爱。那时当然没有文字,但女猿人发出的就是“爱情诗”,女猿本人就是“美女作家”。但后来人们觉得单靠声音交流,传播面窄,且不易留存,于是就发明了文字。比如,一个部落酋长发现山背后有一头獐子,就立即召集部落成员商议,谁打前锋,谁攻后卫,谁跑中场,肯定是有一番争论的,但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我们就不能看到那时候的领导讲话和普通群众“举手表决”和“掌声通过”的情形。
  有了文字当然是好事,人们可以汲取更为久远的经验,可以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治人者”几乎从文字诞生的那天起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比如,在口口相传的“说话”阶段,皇帝爬灰、皇后偷汉,只可能在后宫以及几个亲随大臣之间流传,而且用不了几年就会湮灭无闻,而现在史官把它记录下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这些秽乱宫闱的秘事就不再是几个宦官咬着耳朵互相传播的小道消息,而是一件铁板钉钉的千古事实。于是,各种各样的封禁办法,形形色色的书报审查,名目繁多、骇人听闻的文字狱从此史不绝书。
  文字发明以前当然也有不让人说话的先例,但除了派人盯梢、雇人告密以外,没有什么好办法。周厉王统治时期,文字有了,但还不至于有报纸,他的残酷暴虐国人不能公开批评,就逢人讥讪嘲弄。厉王大怒,就在卫国雇了一些跳神的老婆子,监视他们,“以告,则杀之”。这是最早的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但从理论上讲,这个办法愚蠢透顶,如果以一双眼睛盯一张口计,全国就得有一半人口被训练成卫国的老婆子——况且百姓不能说话,但还“道路以目”(用挤眼睛来表情达意)。所以,不出三年,国王就被流放到山西去了。
  除了盯梢、告密,当然还有更彻底的钳制人口的办法,那就是割喉咙。割喉咙又称“罗马刑”。但与我们想象的正好相反,不论在罗马,还是欧洲其他地区,割喉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往往只是临时的加重刑罚的手段。只有非洲、亚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还使用“割喉刑”,但目的不是压制舆论,而是用于祭祀神灵。只有历史上的某些政权才将其列为自己制服思想犯的行刑方法。史料记载,从1975年到1978年,“红色高棉”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启用了一种古老的割喉办法,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榈树叶划开犯人的喉管,然后在颈动脉旁来回不停地拉。
  用棉花塞嘴、用布条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咙当然轻得多,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让人说话。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有言论自由(用报纸说话)的国家绝对有“口论自由”(用喉咙说话),而一个有“口论自由”的国家则不一定有言论自由,但一个连“口论自由”也没有的国家则绝对不会有言论自由。因此,历史上凡有远见卓识的民主政治家,无不对言论自由给予极大的信任。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让我在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和一份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出于对天赋人权的敬畏和尊重,也鉴于以往国家剥夺个人表达权的沉痛教训,在这些伟大人物所创立的、对人类的文明进步曾起过或仍然起着巨大作用的历史文件里对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阐述:《人权宣言》认为,“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的创立者也认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第十九条);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绝,正文部分凡七条二十一款,无一字一句提及言论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则以第一条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因为在起草者看来,保障言论自由对政府来讲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里没有提到言论自由,而修正案也没有像一些暴政国家通常做的那样,反过来又对宪法已经规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干脆说“不得制定”。
  

[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