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6期

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作者:狄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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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社会里,惟一具备政治社会一般特征的,是在臣民与臣民之间也象征性地设置了一些执法和裁判的机关,虽然在这样的制度中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公正的裁决,但君王——也可以叫沙皇、元首,甚至是“公仆”什么的——为了统御的方便,一般也不希望臣民之间相互打杀(个别以斗争为乐的虐待狂例外),就像一个养猪专业户不希望他的猪相互撕咬、一个奴隶主不希望他的奴隶打架以影响做工一样。
  但毫无疑问,暴君也是人,他在尽情地奴役别人、享受自然状态给他带来的全部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不像该隐一样面对来自上帝方面的严厉审问。因为根据永恒的自然法则,人人享有保卫生命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他发现另一个人对他的生命和财产有着明确而不可更改的企图,他就有权将他杀死。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人也不能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别人任意处置。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暴君只要他无端杀害过一个人,无论是本国还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将他杀死,像杀死一只危害人类的狮子和老虎——因为我们不能假设他这种不受节制的绝对权力在杀死一个同类后会自行中止。中国隋代大儒、进步思想家王通在他硕果仅存的著作《中说》里,与弟子房玄龄有过这样一段对话:房玄龄曰:“书云,霍光废帝举帝,何谓?”子曰:“何必霍光!古之大臣废昏举明,所以康天下也。”也就是说,即使在一千多年前的思想家看来,只要是昏君,任何一个有能力的大臣都可以将其废黜。对比一下今之学者,躲在书斋里挥拳揎袖,讨论萨达姆该不该由美国人赶下台,真有说不出的感慨。
  既然专制制度有这么多的缺陷,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可以救治它的弊病?是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如前所述,专制制度不但没有根治自然状态下人们感情用事、挟私报复的弊害,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君王权力的过度膨胀反而却加深了人们固有的灾难。而与专制社会相较,公民社会具备以下优点:第一,公民社会有一部明确的、并为大多数人所同意制定和乐意接受的法典,作为全社会成员行为处事的共同规范。当国王的意志和它发生矛盾时,不是要修改法律以适应国王,而是国王要修改意志以适应法律。第二,公民社会有一支独立的、权威的、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司法机构,来仲裁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纠葛。它不听命于国王以及官长的命令,相反倒是国王和官长要经常听命于它的允准。第三,公民社会有一支勤勉的、守法的、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行政队伍,来为社会的安全和福利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公众用税金聘用的服务人员,上至国家元首,下至县级法院的一个书记员,只要他有过失,只要发现他利用职权在公众的福祉之外行事,人们就可以像当初拥立他一样废黜他。
  这样的制度当然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这样的制度却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少犯错误的制度,最不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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