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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和现实的交战
作者:郭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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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文革”期间经济确实增长了多少倍,这也不能成为肯定“文革”的理由——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这完全是两码事。例如斯大林大清洗期间苏联的工业增长是世界最快的,那为什么俄国人民还要彻底否定那个历史时期呢?希特勒统治德国的1933~1938年,德国的经济增长率是世界最快的,德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但德国人怎么不说希特勒领导德国完成了伟大的工业革命?
总之,“文革”促成伟大工业革命说,显然站不住脚,事实的真相是:“文革”妨碍了伟大工业革命。温和的说法是:“文革”期间经济仍有增长,但这些增长本来可以更高、更快、更好,然而由于“文革”的阻挠,影响了经济建设的成效。
(五)
这场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以空前的深度和广度摧残了文化,蹂躏了道德,践踏了信仰,留下的是经济的烂摊子、道德的真空、法律的荒野。
“文革”以追求理想社会的美好目标开始,以导致中国历史的大悲剧告终。历史嘲弄了自以为是的人们。痛定思痛,“文革”的悲剧绝不能重演,社会的进步固然是人人所欲,但不管为了追求多么正义、宏大、高尚的目标,还是要固守一些起码的底线,讲价值正义,更要讲程序正义。否则,突破底线,不讲程序,只会是背离正义和目标本身。
革命是手段还是目的?革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把手段当成目的,为革命而革命便会走向革命的反面。法国大革命的第三个阶段,即雅各宾派专政时期,以前多被我们高度评价为大革命高潮,但就是这个高潮,也走入了为革命而革命的误区。罗伯斯庇尔颁布的《惩治嫌疑犯条例》背离了革命的本意,该条例中划定反革命嫌疑分子的一项标准是:“不能持续表现出对革命的热情。”〔11〕该款可谓开了政治表态的先河,不积极拥护革命,不主动投身革命,就有反革命的嫌疑!这种逻辑在“文革”期间更是登峰造极——你敢声称自己对革命是旁观者么?要么是投身所谓革命大洪流,要么是被洪流所淹没——革命面前,没有旁观的权利,没有沉默的自由!所以,去世不久的思想家柏林区别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革命固然是积极自由,但积极自由不能侵犯消极自由,我可以有做什么的积极自由——例如或者革命或者反革命的自由,但我更有不做什么的消极自由——例如不革命或不反革命的自由。消极自由是保护自身权利不被侵犯的根本所在。反革命是罪,不革命也是罪!革命已经完全走到了反面。革命的目的是人的解放,不是抽象意义的人民解放,而是每一个具体个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思想自由等权利的解放,如果打着革命的旗号肆意剥夺具体个人的上述权利(包括不革命的权利),那就和革命的实质背道而驰。衡量真革命和假革命的界限应该是个人权利是否得到了改善——不仅是口头上的,更要看实际上的。所以,“文革”是否是革命就不难判断了。革命在道义上是高尚的,但要是革命要你出卖正义呢?革命要你出卖感情呢?革命要你出卖良心呢?“文革”期间,出卖正义、感情、良心的何止万千!革命由实现进步的手段变为践踏善良的重锤。“革命”面前,亲情被疏远,子女和父母划清界限者多也!刘少奇女儿刘涛书写《看刘少奇的丑恶灵魂》的大字报给父亲惨痛一击,如此人伦悲剧何止一例!“革命”面前,爱情被出卖,李九莲写的情书也成为情人揭发立功的筹码!“革命”面前,友情被利用,在胡风冤案中,知识分子们纷纷落井下石,最终一起落井。雨果晚年所写的《九三年》就以尖锐的声音发出了质疑:当革命和人道主义对峙时怎么办?雨果让良心战胜了革命。
人是目的还是手段?人只能是目的,不是手段。中国社会没有经过真正启蒙运动的洗礼,所以也缺乏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有些耳熟能详的主流话语,乍一听理直气壮,深究一下却十分荒诞。比如“文革”时期“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看起来义正词严,实际却本末倒置。在这里,形式大于内容,外在标签高于内在本质。比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这种说法笼统看来,似乎十分高尚美好,但实际是简单粗暴的形而上学。集体并不天然高于个人,个人对集体的牺牲与其说是无条件,毋宁说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集体必须是保障个人成员的合法利益,而不是打着集体利益的口号掠夺个人成员的利益。应该合理划分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范畴,该是个人的合法利益就要保护,该是集体的利益就依法维护。人们组成集体不是为了无条件牺牲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恰恰相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个人价值不可化约,人不是历史发展的手段,而是历史发展的目的。那种凭借所谓公共意志、集体利益、全局发展等字眼,无原则、无条件、无代价要个人牺牲一切,包括情感、生命、灵魂、良心的做法,值得警惕。
国家执掌的公共权力是公民通过社会契约赋予的。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里,公民通过契约赋予国家的权力仅仅是公共权力,即洛克所认为的行政权和外交权,后来孟德斯鸠将其发展为“三权分立”的学说。公民的私权,包括财产、自由、反抗压迫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洛克明确划分了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力等范畴,指出,公共权力正是为了保护私有权力而存在,私有权力在逻辑上优于公共权力,在法律上两者处于平等的交易地位〔12〕。人们与其是无条件拥护国家,不如说是警惕和限制国家,时刻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力的侵犯。“文革”时期公共权力肆意侵入私人思想领域,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公私权力的范围没有得到合理划分,主流宣传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忽视依法保护私人权力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某些地方表面宣称是为国家利益着想,暗地里是为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甚至是个别特权人物的私人利益而算计。公共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人权力,造成“文革”时期无数小人物的人生悲剧。
革命、国家、发展、强大等宏大主题能够无条件凌驾于一切个人权利之上,很多情况下都是打着人民意志、公共意志的旗号。然而公共意志是谁的意志?所谓长远利益又如何具体体现呢?公共意志其实是一个很抽象的词汇,始作俑者是卢梭。著名学者王元化在谈到卢梭的公共意志时是这样说的:“我们都能够明白,公意是被宣布为更充分更全面地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与要求的。它被解释为每个社会成员本身更准确无误地体现了他们应有却并未认识到的权利,公意需要化身,需要权威,需要造就出一个在政治道德上完满无缺的奇里斯玛式的人物。不幸的事实是,这种比人民更懂得人民自己需求的公意,只是一个假象,一场虚幻。其实质只不过是悍然剥夺了个体性与特殊性的抽象普遍性。以公意这一堂皇名义出现的国家机器,可以肆意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对每个社会成员进行无孔不入的干预。一旦泯灭了个体性,抽象了有血有肉的社会,每个社会成员就得为它付出自己的全部自由作为代价。民间社会没有了独立的空间,一切生命活力也就被窒息了。”〔13〕我们可以对照1957年到1977年的历史,可以发现王元化这段话是惊人的深刻。当这一代人都为这个宏大价值牺牲了自身价值后,作为公共意志抽象代言的国家却面临着经济崩溃、道德沦丧的乱象,距离那个许诺的美好未来越来越远。今天看来,那时所谓的公共意志已在相当程度上沦为个人专制的工具。
自由思想、自由言论是否属于犯罪?病从口入是大自然的基本规律,祸从口出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人类五千年文明史,因为说真话而招致惨祸者也是一个天文数字。殷纣之比干,汉武之司马,烧死于鲜花广场之布鲁诺,流亡于祖国之外的伏尔泰,皆以言获罪者。较为开明者如赵宋王朝,太祖立“言者无罪,不杀文人”遗训,但也并非完全做到,如苏轼“乌台诗案”者。以言定罪,以文字构陷,于清为盛,所谓“康乾盛世”恰恰是思想自由的末世。“文革”发明了以思想定阶级定反革命的做法,十年期间,以言论获罪者不计其数。言论自由,包括错误的言论都不是犯罪,消灭了所谓错误言论,“正确”言论又从何而来呢?自以为是消灭了谬误,其实是毁灭了真理。没有思想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将是空谈。“文革”的悲剧,说到底在思想认识上就是要贯彻真理一元论,要舆论一律,不允许所谓异端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看,“文革”的悲剧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有一脉相承的关系。马克思曾经针对普鲁士的新闻检查制度说:“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同样的芬芳,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14〕多元价值、思想宽容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持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从而才能最大程度地接近真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持进步。
只有法律才有定罪的权力。1215年英国贵族们为了限制国王对领主权利的无原则侵犯,通过武力迫使国王同意遵守《大宪章》,形成了后代宪政政治的源头。其中一款是:“未经合法裁决和法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当时不包括农奴,后来逐渐扩展至社会全体成员)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对其群起攻之,肆行讨伐。”〔15〕以法律治国、以法律约束政治权力的宪政传统由此发韧。“文革”期间,法纪荡然无存,未经法律审判就让人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以专案组形式的专政工具绕过法律肆意剥夺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和生命权。1954年新中国通过第一部宪法,刘少奇在作关于宪法报告时说:“制订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公布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不是的,在宪法颁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动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16〕当刘少奇后来被非法剥夺宪法所规定的言论、人身自由时,他果然拿出了宪法为自己辩护,结果却被红宝书敲打得鼻青脸肿,宪法条文怎能抵挡大字报和红语录的威力!
十年“文革”堪称噩梦,而某些人却以为“红肿之处艳若桃花”,真是可悲之至。
注释:
〔1〕叶永烈:《江青传》,时代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页。
〔2〕1952~1990年间,我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为工业化提供了高达八千七百零八亿元的资金积累,平均每年二百二十三亿元。参见冯海发等:《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的数量研究》,《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
〔3〕〔4〕〔5〕〔6〕〔7〕〔8〕〔9〕〔10〕靳德行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256、461、463、462、462、461、450页。
〔11〕吕一民:《法国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12〕(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269页。
〔13〕王元化:《清园夜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见《谈公意及其他》一文。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15〕钱乘旦、许洁明著:《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16〕李辉著:《文坛悲歌——胡风冤案始末》,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