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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讼棍”到权利的维护者
作者: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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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政府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尝试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原清政府修律大臣伍廷芳担任司法总长。他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在民国律师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努力将律师辩护制度引入具体的审判活动,功不可没。
1912年初,在审理清末江苏省山阳县县令姚荣泽杀害革命志士一案中,伍廷芳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展开了激烈争论。该争论表现了现代法治观念与传统人治观念的激烈碰撞。当时陈其美私自委任审判官,希望从重从快惩治姚荣泽。伍廷芳强烈批评陈其美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坚决主张按文明办法审理此案,希望借此案为国民树立依法行事的榜样。在此案中,伍廷芳积极推进律师辩护制度,认为“目下,我国法学渐明,已有律师公会之设,各省裁判所且确许律师到堂办理案件”,审判应该“先由辩护士将全案理由提起,再由裁判官动问原告及各人证,两造辩护士盘诘,俟原告及人证既终,再审被告。其审问之法与原告同。然后由两造辩护士各将案由复述结束”,强调“法庭之上,断案之权在陪审员,依据法律为适法之裁判在裁判官,盘诘驳难之权在律师”〔5〕。伍廷芳的主张得到了孙中山的赞许。在孙中山的直接干预下,该案按照伍廷芳主张的程序进行了审理。要按照过去的老黄历,胜者为王,败者为寇,革命胜利了,对待以前的敌人,正好可以借替天行道之名解决掉,哪里还要请律师,传证人,去维护什么罪人的权利?可见世道的确变了,人治社会终究要让位于法治社会。
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积极推动律师制度的确立。1912年5月13日,新任司法总长王宠惠在参议院第五次会议上对建立律师制度进行了说明:“近今学说以辩护士为司法上三联之一,既可以牵制法官而不至于意为出入,且可代人之诉讼剖白是非,其用意深且远也。且以中国现状而论,国体已变为共和,从事法律之人当日益众。若尽使之为法官,势必有所不能。故亟宜励行此制,庶人民权利有所保障,而法政人才有所展布。此关于辩护制度之所以亟宜创设者也。”〔6〕
1912年9月16日,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与清末将律师作为官职不同的是该法确定律师是自由职业的身份,符合近代律师发展的潮流,减弱了政府对律师的控制。律师不得兼任公职,不得经营商业。同时,为保证法律救济的正常进行,章程规定为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救助,受法院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过,受礼教的影响,该章程还有一定局限性,如规定女子不得担任律师等。自此,近代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其后民国律师制度仍然是在《律师暂行章程》的基础之上发展、演变。以《律师暂行章程》为中心,北洋政府还陆续颁布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应守义务》、《律师考试规则》、《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初步建立了包括资格、考试、职责、惩戒等比较全面的律师制度。各地律师及律师职业团体发展较快,他们积极参与到各种诉讼及非诉业务中去,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了洋律师一统天下的局面,展示了中国律师的奕奕风采。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规定在一地地方法院登录的律师满十五人,可以在该地设立公会,不满十五人,可以加入邻近法院所在地的公会或与邻近法院所在地共同组成公会。律师个人不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33年,全国律师协会总共有七千六百五十一名注册会员”〔7〕。
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这些律师,以维权为己任,不怕邪恶势力,不畏高官强权,仗义执言,维护公理,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如劳动者的律师施洋,法政学校毕业后,与武汉法学界同仁组织法政学会,不畏强权为劳工权利疾声呐喊,投身反抗暴力第一线,被反动军阀杀害。董必武先生题诗称赞“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
又如著名律师史良女士,上海法政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立志“作一个不出卖灵魂的律师”。1931年在上海开业任律师,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办理营救邓中夏等中共地下党员的多起案件。九一八事变后,积极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参与发起组织妇女界救国会、文化界救国会,1936年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11月被捕,同时被捕的还有救国会沈钧儒、李公朴等六人,此即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后来在大批著名律师抗议和斗争下,法院被迫于1939年1月裁定撤销了对“七君子”的起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女士任司法部首任部长。
再如鼎鼎大名的章士钊大律师,早年以《苏报》主笔名满天下。在1933年陈独秀被控叛国案中挺身而出,自愿为陈独秀义务辩护,他在法庭辩护称“至若时在二十世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新国家之气象,黯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8〕坚持陈独秀等人无罪。辩护词据法力争,逻辑严密,传诵一时。
律师制度确实能在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时,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在当时引起轰动的《新生》周刊事件中,律师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35年5月4日,艾寒松用“易水”笔名在《新生》周刊发表《闲话皇帝》一文,泛论各国皇权制度,谈及日本时说:“天皇是一个生物学家,对于做皇帝,因为世袭的关系他不得不做,一切的事虽也奉天皇之名而行,其实早已作不得主”,并且认为“日本的军部、资产阶级是日本的真正统治者”。日本侵略者早就对该刊十分恼怒,于是日本驻上海领事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由,要求国民政府封禁《新生》周刊、严办《新生》主编杜重远和该文作者易水。国民政府为息事宁人,指令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按照日本人要求审理此案。1935年7月,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妨害国交罪”,判处《新生》主编杜重远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同时裁定剥夺被告人上诉权。判决公布后,上海律师公会向监察院、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呈文,称法律赋予杜重远的上诉权不得任意剥夺,最高法院应该纠正违法行为,受理上诉。尽管这次审判是当时国民政府迫于日本政府的淫威而进行的,完全是政治审判,而不是法律审判,但在1935年9月,最高法院还是不得不撤消了不许被告人上诉的裁定。这些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高超的辩护艺术、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律师制度也开始建立。但由于认识失误,当时的律师业只是昙花一现。到1979年,痛定思痛,律师制度开始重建,并逐步摆脱不应有的行政束缚。近年来,在律师这个行业中间,成长起来一批为公共利益而战的律师。他们注重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敢于担当,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今天,律师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社会的进步。在生活中,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被誉为“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的张思之〔9〕律师激情澎湃地说:“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人们会在新的发展中呼唤着优秀律师的涌现,以便构建起中国律师制度的富丽殿堂。”〔10〕
注释:
〔1〕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919页。
〔4〕雪堂:《司法独立之缺点》,登载于《法政杂志》,1911年第6期,第69~71页。
〔5〕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6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55~74页。
〔6〕罗志渊:《近代中国法制演变研究》,台湾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413页。
〔7〕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8〕孙国栋主编:《律师文摘》,时事出版社2002年第1辑,第208、209页。
〔9〕张思之,1927年生于河南郑州。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他曾为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等多起重大案件辩护,以强烈的使命感屡败屡战,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
〔10〕张思之:《我的辩词与梦想》,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