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权利失衡: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

作者:孙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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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
  
  四、构建利益均衡的具体机制
  
  就目前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这至少涉及如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转型。近些年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成为一个不断出现的议论主题,这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已经日益突出。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而言,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困难的抉择。从一个方面来说,面对经济高速增长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社会公平上来是完全必要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目前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格外关注经济的时代,如果社会公平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也是不可取的。因此,简单地说用社会发展为中心取代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不恰当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应当是重心的多元化。这种重心的多元化突出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由于民间经济要素特别是民间企业家的弱小,政府往往在起企业家的作用,经济工作一度成了政府工作的重点。而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重心的多元化意味着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化。社会公平绝不是也不应该牺牲市场中的效率原则,更不能改变二十多年的市场取向改革的方向。但同时,政府过多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则应当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转型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变为以公共社会职能为中心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将成为政府的一种基本职能。
  二是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再分配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对企业的征税。就目前的情况说,我国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在2003年,全国共入库税款二万零四百六十一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二十点三,同期的GDP增长预计为百分之八点五,因此税负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达百分之十七点六左右,比前年提高约一个百分点。但问题是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相反,国家征税成本很高,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家可以用于再分配的财力。第二,个人收入所得税。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的征缴存在很多漏洞,个税很难成为调节贫富差别的有效机制,甚至起的是相反的作用。如果将农民的负担看做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话,可以看出,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在城乡之间是反向的。而在城市内部,工薪阶层与非工薪阶层之间的情况也是如此。第三,国家财政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较小,大量的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1990年至2001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年均增速为百分之二十九点二,十二年间增长了七点三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国有三百五十万辆公务车,一年耗费三千元亿人民币。而在2001年,用于低保的费用只有一百亿元,失业保险费只有一百九十亿元。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首先是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在最近的两年中,国家再分配有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的迹象,但力度仍然有限。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同时需要改变目前保富不保贫的社保模式)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
  三是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资强劳弱是世界上一种普遍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劳动者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因此,要建立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劳资关系。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及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挑战。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冲突,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争取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施加压力的方式。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不开启表达的大门,则利益矛盾无法解决且会日积月累从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但如果开启表达的大门,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严重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可以这样说,底线是社会的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的就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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