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宪法中的“矛”与“盾”

作者:田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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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文本的制定有时象征着人民发起的根本变革,宪法的文本也应该基于这些人民史诗来获得理解。传统在很多时候并不合理,不过是一些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已。“女子无才便是德”不仅是中国圣人的古训,也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如果宪政的盾牌所要维护的是这样的传统,那对一个理想社会的建构而言无异于一种南辕北辙。美国在二战后的沃伦法院的判例是现在法律人耳熟能详的一段宪法历史,让许多人“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但沃伦法院的宪政实践不是一枚盾牌,而是一把长矛。历数沃伦法院的革命性的判决: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开启了黑白种族融合的过程;1961年的贝克诉卡尔让最高法院踏入政治荆棘丛以纠正选举制度的种种弊端;1963年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改革了各州陈旧的刑事司法体系;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有效地扩展了媒体监督公共官员的权利。不是以传统为理据来否定新兴的社会变革,这些判决本身就是一种对现状的变革和对传统的革命。耶鲁法学院的费斯教授曾如此经典地描述了沃伦法院的成就:
  
  1950年代,美国的景象并不让人愉悦。黑人被从制度上剥夺了公民权。州政府普遍地资助宗教活动。立法机关中的议席分配严重不公。麦卡锡主义压制了异议分子的声音。审查员对于所谓的猥亵出版物的管辖权大得没有宪法边际。法律之手甚至伸向那些提供有关避孕信息和意见的医生,这无异于是对人类隐私关系的粗暴干涉。政府在司法管理上是不受限制的。审判经常在没有律师和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即便判决是建立在非法获取的证据与刑讯逼供的口供之上,也不会妨碍有罪判决的成立。死刑的适用没有任何规则限制。这些惯例所牺牲的是穷人和弱势群体。福利体制也是如此,其管理可谓是恣意至极。因为人头税、法院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穷人参加公共事务的能力也受到了限制。这就是沃伦法院所面临和接手的挑战。事情的结局是一场宪法变革,无论在志向还是在成就上,这都是一次革命。
  
  因此,构成沃伦法院的宪法主旋律并不是对传统的墨守与对变革的敌视。沃伦法院正如同一把“物无不陷”的长矛,无论是政府所制定的歧视法规,还是社会上流行的陈规陋习,都无法抵御这把长矛的攻击。这种宪政理念当然也不只是在沃伦法院昙花一现。沃伦法院的后继者伯格法院虽然日趋保守,但还是在罗伊诉韦德一案中玩了一把至今未曾熄灭的火,其所挑战的正是美国宗教文化中妇女不准堕胎的传统。其后的伦奎斯特法院虽然是由保守派所主导,但还是在新世纪之初废除了盛行于许多州的禁止同性恋性行为的刑事法典。要知道在东西方社会的传统中,同性恋者几乎都成了非我族类的异端。政治学家英格利哈特主持过一个世界性的政治文化研究。根据他的研究,歧视同性恋者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传统,一个社会中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是衡量其民主政治文化的最佳指标。
  事实上,宪政的长矛理念也绝非美国的专利。把视角拉回我们所生活的社会,这是一个宪法意识萌发和宪法雄心高涨的时代。走下神坛的宪法开始成为普通百姓为权利而斗争的武器。或许正是由于宪政制度的缺失,我们的身边经常存在着人们习以为常但却经不起理性推敲的“传统”和惯例。比如,公务员招考中的身高歧视,高考录取中的地域歧视,职工退休年龄中的性别歧视。而我们也看到了人们开始以宪法为武器来挑战这些所谓的传统。这些诉讼虽然没有带来中国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但至少引发了人们对这些传统习惯的审视与反思。因此,在中国的民主渠道还无法运作自如之前,我们似乎不应片面强调宪政的盾牌功能。宪政有时非但不是对改革的刹车,其本身就是改革的催化剂。宪政不应该是守成的,而应该是进取的。面对恣意无常的政府权力,宪政这枚物莫能陷的盾牌应该给我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栖身之所,但面对社会盛行的陈规陋习,宪政这把物无不陷的长矛应该成为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有效武器。在我看来,这种“自相矛盾”的宪政观才构成了统一的宪政叙事。
  
  注释:
  〔1〕冯克利:《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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