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剔除“皇粮国税”的概念
作者:李炜光
字体: 【大 中 小】
赵国君:统治者们难道不想“自救”吗?
李炜光:问得好!当农民忍无可忍,社会面临动荡、战乱的危机时,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某种“自救”性质的改革运动,但由于整个官僚机器上上下下都“搭”着皇权专制制度的“便车”,官员们不论职位大小都有自己的利益与这个制度牢牢地“栓”在一起,所以这样的改革也就只能在保持已有的税、费征收总额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无论怎么改革,农民总的赋税负担是既定的,得不到任何减轻,成为满足权力阶层最大利益的工具和牺牲品。
从农民的角度来说,由于始终被皇权专制制度压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早已吃够了“旬输月送无休息”的苦头,现在能够在重税、重役的压迫下喘一口气,因此还是欢迎统治者的某种“改革”措施的,社会秩序甚至可能由此暂时安定下来。但问题是,在皇权专制的无限政府的强力冲击之下,“改革”的那一条脆弱的“防线”根本无法阻挡“正税”之外再次出现新的杂税浪潮,在正税、杂税和不知什么名目的税、费的强力冲击之下,农民哪里还有生路?于是,新的农民革命就又在酝酿之中了,它标志着中国皇权专制和财政专制制度在越来越走向极端的同时也越来越走向灭亡,最后,整个社会无可逃遁地坠入灭顶的深渊。
赵国君:西欧封建制形态对税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李炜光:西欧封建时代和近代西方社会对王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对君主征税权和预算权的制约上。在英国议会制度确立之前,赋税征收已形成事先征求王国社团意见的原则。1215年《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为了确保《大宪章》的贯彻实施,英国议会又于1297年迫使爱德华一世签署了《大宪章确认令》,规定“如无全国公众之同意并为了王国之共同利益,除了古代应交纳协助金外,将不再征收协助金、税金等”。十三世纪末,英国就出现了下议院,此后,治税权、预算权便牢牢地掌握在议会手中了。法国赋税也必须经议会的批准方能征收。腓力六世于1338年签署文件,规定“除非有紧急需要,而且经过各等级人民同意,国王无权征收任何新税”。
到了专制王权时期,君主的征税权虽然明显强于此前的国王们,但这种权力仍受到各种形式的制约,其中主要是来自地方村镇居民的抗税运动。英国革命、法国革命都是从抗税开始的,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从酝酿到形成,无不是以治税权、预算权和财产权的争夺为进步动力的。
而中国在皇权统治下,整个社会缺乏中间力量和体制内部对皇权及其赋税体制的有效制约,人民承担的赋税名目和数量,必然随着庞大无比的官僚机构体系的无止境的扩张而无限递增,特别是各种非法加征的苛捐杂税常常以“变法”的名义走向合法化,走向重税和竭泽而渔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这就是秦晖先生所说的“黄宗羲定律”。
赵国君:可怕的就是这种治乱循环。
李炜光:可以肯定地说,皇权专制为秦以后中国政治与财政制度的演变预设了极为危险的模式和自我毁灭的“路径”。对于后人来说,历史的环境和具体的事件可能变更,但是只要是皇权专制的基本制度和文化不改变,无限政府的趋势就不可避免,为维持无限政府的生存苛捐杂税就会层出不穷,致命的财政危机和政治危机就肯定会出现。这是历史告诉我们的一个深刻的道理,不可小觑。
现在,虽然皇权专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势力却还依然活跃在我们的生活中,令人无法不感到忧虑。
赵国君:我们的农业税免除后,许多人说:几千年的皇粮国税走到了终点。
李炜光:一定要破除“皇粮国税”的观念!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中央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明显地存在着政府规模过大、官员过多、财政的紧运行状态,所谓经济运行出现轻度衰退时只能“增支”、不能“减收”,不得不继续强调税收的“刚性”,仍然不得不维持税收的高速增长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政府规模过于庞大的结果。
在分析中国政治体制弊端的时候,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下层官吏的贪污腐化、胡作非为和关系网的扩展上,却没有看到中央集权思维和政治运作这一结构性因素对于机构膨胀的影响。绝对权力运作和极力强化税收收入的政策取向的两极藕合,必然导致政府体系(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和政府控制企业)的结构性膨胀和赋税收入规模的超常规增长。机构和人员恶性膨胀的问题甚至成了一座“铜墙铁壁”,形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使得任何改革在它面前总是无功而返,反倒需要为此支付更大的成本。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实行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改革,但由于无限政府的阴影挥之不去,此举究竟是不是理想的改革路径,能否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观察。
赵国君:您还是坚持您在2002年提出的“财政、赋税问题首先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的和法律的问题”的观点吗?
李炜光:是的。目前还没有学者能推翻这个观点。中国的问题主要出在体制上,我们却没有从根本上对这种体制进行认真反思和实质性的改革,我认为,这是我国近三十年的改革需要总结的最大的教训。
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减轻纳税人负担不应当被认为是政治威权对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平等交易的题中应有之意。要确保公平在先,首先要给纳税人以真正的公民待遇,破除“皇粮国税”观念,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强化公民作为纳税人的现代公民意识;要在现代税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统一。
理性的制度安排就是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以及财政税收的制度与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注:选自《真正体现纳税人意志的税收才是好税收——访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本文是该访谈录的其中一部分内容。采访者赵国君。该文及其他访谈录一起结集成书,即将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