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新娘赵五贞之死
作者:吴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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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人格是新文化精英倡言妇女解放的立论起点。他们一方面指陈女子精神自由受到社会束缚而不得独立,因而亟须求得解放,另一方面也在寻找或者构建具有独立精神与人格的女子,以树立榜样,并证明女子独立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新娘自杀事件的研究者而言,他们正是普遍性地在践行这样的话语策略。
例如,殷柏极端地斥责赵五贞“不能自强自立”,“有惰性无判断力”。在上述的双重话语策略中,他完全倾向于指摘赵五贞无人格,而将其视为“被压死于那最古式不自然的‘贞节’牌子的下面”的又一个旧社会的殉葬品〔8〕。他强调的是,赵五贞之死可以成为控诉旧社会的工具,以此呼吁女子解放,免得更多的女子重蹈覆辙。相反,新曼出于对新娘自杀的狂热认同,故而极端地拔高赵五贞的人格,把她比拟为争取朝鲜独立的“安重根义士”〔9〕。他的意图也很明显,就是要塑造赵五贞为女子解放的急先锋。但是,人们不禁要问,赵五贞的家庭与教育背景曾给予她独立人格的养成吗?她是人格愚昧如殷柏所斥,还是人格觉醒如新曼所捧呢?
对此,一些论者通过报道了解赵五贞的背景,指出她是“一个未受完全教育的人,虽有爱自由的决心,但是那〔哪〕有那种学识魄力去与这恶魔奋斗呢”〔10〕。因此,对她毫无节制的推崇实在是夸大其词,而对其斥责也有求全责备之嫌。在此基础上,新文化分子对如何表述新娘人格的话语策略进行了折中与调适。其中最著名的调和言论,当属毛泽东的“没人格与有人格”论。
毛泽东的论述策略是这样展开的:赵女士如有人格,则有自由意志,亦不会自杀,然而中国的婚姻制度不能够尊崇她容许她,所以“赵女士没有人格”,这是环境迫使她没有人格;至于赵女士本身,虽处不容她有人格的家庭之中,但她选择了自杀,也就选择了自由,在生命的最后一瞬间,她的人格显现了,所以“赵女士有人格”〔11〕。说到底,毛泽东的论述仍是围绕女子解放的现实需要铺开的,也是五四时期新文化精英论述女子问题的一种惯用技巧。这样的论述既控诉了社会之罪恶,又展现了女子之高洁,可谓女子解放话语上的一箭双雕。
就在赵五贞自杀事件闹得满城风雨的时候,长沙又发生了一起“婚姻奇案”。有一常女士不顾母亲反对,自行前往男家成婚,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包办婚姻,实现了自由恋爱。此事一经披露,也引起新文化分子的极大关注。他们尤其注重常女士反抗旧式婚姻的出走方式,并与赵五贞的自杀方式进行比较,指出两者“都是旧式婚姻的反响”,而在人格评判上,则更为推举常女士“能把智力保障他的自由意志”,认为她是“有人格”的〔12〕。
此后,有关女子反抗旧有制度的方式选择,都会被新文化分子当作品评人格的要件之一,并与赵五贞的自杀方式进行代价衡量。1920年初,长沙女子李欣淑因不满“顽固家庭”的包办婚姻,决然出走,前往北京参加工读互助团。李欣淑的教育背景与赵、常相比,有所不同,她毕业于自治女校,常读《新青年》、《新潮》等进步杂志,可以说是新文化运动熏陶下的第一代女性。因此,她的选择方式——出走与参加工读互助团,在新文化分子看来也显得有意义得多,进步得多。论者对她人格的赞誉也极尽所能,将其标榜为“长沙第一个积极奋斗的”女性,而无须像对待赵五贞一样,需要不断争论旧式女子有无人格。
五四时期,通过新文化精英的译介与鼓吹,易卜生的名剧《娜拉》(亦译作《玩偶之家》)风行一时。娜拉一度成为女权主义的代言人,而其出走曾经鼓动过许多妇女挣脱家庭束缚、追求自由人格。如果我们抛开人格争论来看待自杀与出走的抉择,就会发现,在当时的价值天平上,女子自杀不啻于一种极端的“出走”。但是,一如此后对于娜拉走后怎么办的讨论,赵五贞自杀之后,社会舆论应该怎么办?是鼓励女子继续走极端的反抗之路,还是从社会风俗层面消解封建传统的魅影?当时即有论者提出这样的疑问:
赵女士死了,我想大千世界还有无量数像赵女士这类的人,还有无量数像赵女士父母的父母,以后本人对于本身问题到底只有死之一法?还有其他救济的办法?做父母的还是要拘守那种“吾先君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逼着女儿朝死路走?还是也有商量的余地?〔13〕
这一次,新文化分子几乎不约而同地从改造环境入手,希望求得女子解放的治标药方。兼公一语中的地指出:“要对自杀的想一个绝源的方法。绝源的方法,便是改造环境。替赵女士一类自杀的人想个绝源方法,便是改良婚制,实行结婚自由。”〔14〕对此,毛泽东提出应该就“婚制如何改革”的问题进行讨究。
在对婚制改革的具体设想,尤其是对父母代办婚姻的问题上,湖南新文化分子产生了和缓与激进的两种思路。其中,和缓派主张父母作为子女婚姻的参与者,反对无限制的自由婚姻。而其主要依据在于,“国人多不解自由的‘真谛’”,未必都达到自由结婚的程度。这种颇带国情色彩的论调在当时看来,却非空穴来风。其时即有论者看到社会有一帮“无聊——没有修养的——的人”打着自由、解放的旗号来满足“他的——非人生的——欲望”,并为此慨叹“解放解放世间许多人假汝以为罪恶”〔15〕。或许有见及此,和缓派表示反对“极端”、“急切”的婚制改造,而实行“折中”的办法,其具体对策为:(一)改定结婚的年龄;(二)儿女自行择合经父兄鉴定;(三)由父母择合经儿女的许可〔16〕。
激进的毛泽东却对和缓派的主张不以为然,批评他们的议论“对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点,尚多徘徊两可之谈,未明绝对难侵之理”。他强调,“子女的婚姻,父母绝对不能干涉。在子女方面,对于父母干涉自己的婚姻,应为绝对的拒绝”,只有如此,“资本主义的婚姻才可废止,恋爱中心主义的婚姻才可成立,真正得到恋爱幸福的夫妇才可出现”〔17〕。
应当指出,激进派的立论依据较和缓派薄弱,他们更多的是情绪积累,而非理性分析。当时的激进派大多主张追究新娘自刎一案的主要相关者赵五贞父母和媒人佘四婆婆的法律责任。随着这种惩办元凶的情绪的扩散,毛泽东甚至认为“天下类于赵女士父母的父母都要入狱”〔18〕,因为在激进者看来,只要父母主婚的事存在,“危险的种子终伏在里面”,“其极必有子女自杀的事”〔19〕。
需要表明的是,笔者在此重新审读当年这场婚制改革的激进与和缓之争,目的并不在于点明对错,而在于求解造成两派分歧的认识背景。五四时期,新文化精英在婚制改革的精神与理论上走得很远,自由恋爱、独身主义、无后主义等主张铺天盖地,席卷舆论,但是在个人标准与日常行为层面上,他们往往屈从传统,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礼教中人”。胡适的婚姻就是一个例子。因此,和缓派的主张主要在于避免理论上的凌空虚蹈,以求在实践层面上的落实与可行。
但是,对于激进派而言,他们似乎也有他们的道理。鲁迅曾在一次讲演中回顾新文化运动的激进策略时指出:“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窗了。没有更激烈的主张,他们总连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20〕这话大抵也可以作为婚制改革激进主张者的某种心理期盼与言说策略。据此,激进派的主张在实践效果上当与和缓派的主张殊途同归。
三
通过上文的梳理,新文化分子对于婚制改革争论的某些面相基本得到了呈现。然而,这并不是说,在赵五贞自刎事件的诱发下,新文化分子的分歧日渐扩大,恰恰相反,在新文化分子内部,争论居于次要位置,而共识处于主流地位,而且,在争论的背景下,相互理解与体认,使得分歧反有消失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