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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赵五贞之死
作者:吴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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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娘自刎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讲仅是一次偶然事件,但在新文化分子看来,偶然之中实含有必然性,“当这个女子解放声浪日高的时候,居然有这种惨剧演在我们的眼前”,难道不又是“万恶的婚姻制度”从中作梗吗?〔21〕基于这种新文化认知体系的下意识推理,新文化份子普遍认识到婚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前提下,新文化分子的争论才被认为是内部的协调,而不致被纳入新旧两大阵营的交锋之中。
其次,即使处于争论的状态下,新文化分子对于婚制改革内容的考虑仍然体现出明显的同一性,而他们的分歧仅仅表现在缓急轻重之别上。诸如减轻亲权、自由恋爱以及由此延及女子教育、女子自立、男女社交公开等等议题,均是新文化分子在讨论中所特别注重的。特别是在打破媒人制度上,他们的观点几乎如出一辙。有些新文化分子犹认为“父母之命”可作为自由婚姻的过渡,但是,对于“媒妁之言”,他们不约而同地强烈要求打破。在新娘自刎的悲剧中,佘四婆婆究竟出于什么心理或者得了什么好处为吴赵两家做媒,当时的新闻并没有揭露,但这并不妨碍新文化分子对于媒人的成见与进一步的丑化。论者毓莹对媒人的鞭挞不遗余力,甚至于恶毒。他声称“赵女士的媒人受了七十块大洋”,大抵是道听途说。又说,中国婚姻关系中“最可恶的是第三者(媒人)夹于其间”,为此,他痛恨并诅咒天下的媒人“天诛地灭,绝子绝孙”〔22〕。毛泽东更专门作了《打破媒人制度》的文章,指出“要想婚姻改良,便须急将媒制打破,‘媒人’、‘月老’等话,要从国语辞典中一概删除”〔23〕。
第三,新文化分子在呼吁婚制改革的时候,除了诉诸女子解放,更多的是借助国族表述。近代以来,国家民族的观念对身体的介入已经不容抗拒〔24〕。论者迈君赋予赵五贞之死与烈士殉国以“一样的精神”〔25〕,目的显而易见,正是期望在国族表述的大框架下建构新娘自杀的价值与意义。西堂在议论婚制改革的对策时,也一再强调基于国族民主与强盛的初衷。比如,他这样运用“群治”的话语策略:“吾尝以为中国家庭制度,不亟改良,中国群治断无进步之望。”而在提到设立男女交际机关以打破男女界限的时候,他同样站在国族的高度来唤起国人的紧迫感:“且纵观世界各国,其男女界限太严者,其国家必衰且弱,如中国、土耳其、朝鲜等国是也。反是者则其国必富且强,如欧美及日本是也。”〔26〕
第四,与新闻报道求真求实的追求不同,新文化份子很大程度上在进行着意义的建构,他们在利用舆论鼓吹婚制改革上体现出很高的自觉性。他们一方面认识到“什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内外之防’,都是造成恶习惯的舆论”,另一方面反其意而行之,提出“若想把这恶习惯打破,须还得藉舆论的力”。而他们对于“建设舆论”已经有了自觉的担当,主张“多攻击旧式的婚姻”,“多鼓吹自由的婚姻”〔27〕。可以说,新文化分子对于新娘自杀事件的积极研究,正是期待社会与他们的舆论实现共谋的自觉性使然。
然而,如果仅仅把赵五贞自杀的意义建构局限在新文化内部,那么,我们无疑已经落入新文化分子舆论宣传的圈套之中。事实上,五四前后的中国社会一直处于新旧混杂的状态。1919年初,话剧《终身大事》的排演遭遇恰能反映五四前后新旧两种妇女观互为对峙与冲突的特质〔28〕。一方面,新文化精英的舆论鼓吹已经在社会意识中形成妇女解放与自主婚恋的认知图景,但另一方面,传统的妇女观与婚姻观所扎根的土壤并未见松动,哪怕在舞台上饰演一下“出走的娜拉”都要顶着莫大的社会与心理压力,更不要说在日常生活中搬演一番了。新观念与旧传统,心理认知与社会现实,诸如此类的矛盾与偏差时常纠结一体,便塑造出五四一代女性挣扎的人生。在此背景之下,赵五贞自杀的社会意义就显得尤为错综复杂了。
新娘之死不仅对于新文化分子的启蒙言说有正面意义,而且对于传统保守势力而言也有利用价值。当新文化分子落力建构新娘之死对于冲决传统婚姻的时代意义的时候,保守势力出于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考虑,也在刻意渲染贞妇节女的传统婚姻观。因此,长沙《大公报》收到许多歌颂赵五贞的歌词挽联,“大概都不离一些‘贞烈可钦’、‘流芳百世’、‘志行贯日月’、‘名节重山河’的话,可见旧学说旧信仰的势力还是大得很”〔29〕。更有甚者,在赵五贞的殓葬一节上,湖南检察厅代表官方介入此事,先是“命吴姓领尸安埋”,继而检察官在棺木上“贴一封条,上书吴赵氏”,且令葬于吴氏之公山。此举连新娘之父赵海楼都声称“未体得小女之意,深为抱恨耳”〔30〕。新文化分子尤为义愤填膺,认为官方是在有意凌辱赵女士的尸体,“他已经死了,还要将他征服做别人的附属品”,“女士死而有知,其必不能瞑目矣”〔31〕。
鉴于保守势力的说辞与官方的处理方式,有的论者提出要“替赵女士开一追悼会”,有的主张“联合女界全体,举行游街示威大会”。但也有人认为这样还不足以使人对赵五贞自杀的进步意义“终久不忘”,故而主张“将赵女士自杀的事情,前前后后编成新剧”,通过演剧“感化人心”〔32〕。或许乏人赞助,此事最后不了了之。现在看来,即使有人编剧,也难保不重蹈《终身大事》的遭遇。但是,以赵五贞自杀事件为背景的一些反映女性遭遇的小说却陆续见诸报端,并引起广泛反响。比如,小说《掠婚》的作者一开篇便表示对赵五贞的遭遇“愤恨非常”,并将笔下女主人公的不幸遭遇与其自杀一事相提并论〔33〕。这些文学形象的塑造与新文化分子的宣传相互配合,目的在于把保守势力所褒扬的“赵贞女”,以及官方所认定的“吴赵氏”,重新塑造成具有独立人格的女性形象“赵女士”。
此后的事实表明,湖南本土新文化分子在与传统势力的争夺中,赢得了“赵五贞”这一历史符号的注释权。作为一种历史记忆,赵五贞及其自刎事件的架构已经定型。
注释:
〔1〕陈启民:《赵五贞女士自刎纪实》,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206页。
〔2〕(法)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7页。
〔3〕《惨新闻·小金山下烈女魂》,《大公报》(天津版),1919年11月26日。
〔4〕天籁:《旧式婚姻之流毒》,兼公:《改革婚制之牺牲者》,《大公报》(长沙版),1919年11月15日。(以下所注《大公报》均指长沙《大公报》)
〔5〕《新青年记者启事·女子问题》,《新青年》,第6卷第4号。
〔6〕《长沙社会面面观》,《新青年》,第7卷第1号。
〔7〕抱一:《旧式婚姻的罪恶》,《大公报》,1919年11月26日。
〔8〕殷柏:《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的批评》,《大公报》,1919年11月19日。
〔9〕《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新曼君投稿》,《大公报》,1919年11月20日。
〔10〕《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苏君闰波投稿》,《大公报》,1919年11月20日。
〔11〕〔17〕〔18〕〔23〕毛泽东:《赵女士的人格问题》,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湖南省委《毛泽东早期文稿》编辑组编:《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16~417、435~437、417、439~441页。
〔12〕兼公:《赵常两女士的人格》,《大公报》,1919年11月18日。
〔13〕〔21〕陶毅:《关于赵女士自刎以后的言论(选登)(一)》,《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第203、202页。
〔14〕〔29〕兼公:《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杂感》,《大公报》,1919年11月17日。
〔15〕润余女士:《妇女解放的急务和非法解放的罪恶》,《大公报》,1919年12月12日。
〔16〕纬文:《婚制改造问题》,《大公报》,1919年11月20日。
〔19〕平子:《我不赞成父母主婚》,《大公报》,1919年11月22日。
〔20〕鲁迅:《无声的中国——二月十六日在香港青年会讲演》,《鲁迅杂文代表作全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12页。
〔22〕毓莹:《一个问题》,《大公报》,1919年11月22日。
〔24〕参见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25〕迈君:《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感想》,《大公报》,1919年11月21日。
〔26〕西堂:《论赵女士自杀事》,《大公报》,1919年11月24日。
〔27〕刘渡黄:《我对于婚姻改造的意见》,《大公报》,1919年11月29日。
〔28〕胡适:《终身大事》,《新青年》,第6卷第3号。胡适在这出独折戏的“跋”中专门以反讽的笔调写道:“我们常说要提倡写实主义。如今我这出戏竟没有人敢演,可见得一定不是写实的了。”
〔30〕《赵五贞自刎案之真象〔相〕》,《大公报》,1919年11月19日。
〔31〕陈子博:《那〔哪〕里来的吴赵氏》,《大公报》,1919年11月21日;西堂:《论赵女士自杀事》,《大公报》,1919年11月24日。
〔32〕《来函照录》,《大公报》,1919年11月24日。
〔33〕振钧:《掠婚》,《大公报》,1919年12月6—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