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3期
西方有关色情文学的论争
作者: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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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文化学术界,有关色情文学(pornography)问题的论争,可说是由来已久,至今犹存。
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由于西方经济高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再加上先进印刷技术的运用、大规模销售网络的形成等等原因,致使整个西方社会色情文学读物的发行量出现了巨大增长,各种色情文学读物似潮水到处泛滥,充斥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成为现代西方大众文化的显著特征。如目前在加拿大最畅销的十种杂志中,就有六种是色情杂志,最典型的两种是《花花公子》(Playboy)和《棚屋》(Penthouse)。
这一现象不仅为文化学术界人士所关心,而且为整个社会所关注。色情文学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对整个社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正面有益的还是负面有害的?其影响是在读者的心理水平上,还是在行为水平上?由此而引发出的另一重要问题就是:色情文学对一般文学作品具有怎样的影响,以及怎样评价这种影响?为此,西方文化学术界从道德、法律、社会民主和个人自由以及文学心理学方面对色情文学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一
劳伦斯曾经给色情文学下过一个定义:色情文学“是对性的侮辱和糟蹋”。被人误认为色情文学作家的劳伦斯,对色情文学的态度似乎颇为严厉,他曾公然宣称:色情文学作品漫无止境地、令人厌倦地反复描写各种性行为,这是不可宽恕的犯罪,理应受到严厉的禁止。同样被人认为是色情文学作家的纳博科夫(Nabokov)对色情文学也无好感,他认为:色情文学只是关于“性交的一些陈词滥调,色情文学作者的唯一目的只是刺激读者的性兴奋”。有趣的是,尽管两人的态度如此鲜明,却仍不能解除世人的误解,两人的作品,如劳伦斯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虹》和纳博科夫的《洛丽泰》都曾被欧美一些国家官方认为是色情淫秽作品而遭到查禁,不准进口。即使在今天,这几部作品的阅读在有些地方仍受到限制。不过,两人对色情文学的见解,却被人们作为重要的恰当定义而经常引用。
二
众所周知,西方各国官方,对于色情文学读物始终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的。除了宗教国家和教会基于宗教方面的理由禁止和限制色情文学之外,西方各国政府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对色情文学热衷于禁止和限制,为此而先后制订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和规定。唐纳德.托马斯(Donald Thomas)的《漫长的焚烧》(A Long Time Burning,Routledge,1969)和安妮.莱卡.海特(Anne Lyon Haight)的《古今禁书》(Banned Books,R.R.Bonker Compony,1978)两书所列的禁书中,有很大一部分即为色情文学作品。正如书中所言,许多著名作家都因为“色情淫秽”的罪名而被列入政府审查官的黑名单。由于具体承办人员特别是海关官员往往无能力分辨文学作品的优劣,有些事实上是文学上的精品,也在统一的禁令中被查禁和没收,这类事屡见不鲜。乔伊斯的《尤利西斯》、纳博科夫的《洛丽泰》、劳伦斯的《虹》和《查太莱夫人的情人》只是本世纪几个最特殊的事例而已。不过,西方各国官方查禁和限制色情文学,各个时代却是出自其不同的理由。
色情文学,最初是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出现并引起公众注意的。这些最早出现的色情文学作品,内容主要是对妓院中妓女和嫖客的日常生活描写。当时,英国政府将色情文学、宗教异端和鼓吹政治革命三者视为一体,因此认定,色情文学对人们和整个社会有害。当时的统治者认为:反叛者反对政府,反对政治统治,扰乱社会秩序,通常首先采取的是宗教异端的形式,继而是政治革命的形式,最后采取的则是性放纵、性自由的形式。很明显,在官方眼中,色情文学等同于反叛,色情文学的写作、出版和发行其性质相当于反政府行为,因而必须禁止。
十九世纪以后,官方禁止色情文学的理由有所变化,放弃了色情文学等同于政治反叛那样激烈的看法,而开始注重于社会道德方面的理由。当时的官方舆论认为,色情文学造成了、至少是部分造成了社会严肃纯正的道德风气的腐败,由此对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
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各国政府禁止色情文学的立场又有所转变,但也更为具体,其具体主要表现在,突出强调色情文学的泛滥与社会上性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
将色情文学与社会上的性犯罪联系,并不仅仅是官方的观点。
美国一个半官方机构“色情文学研究委员会”(Commission On Obsccenity and Pornography)在六十年代初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色情文学会导致性犯罪这种看法普遍存在于美国公众中,受调查者中的47%男性公民和51%的妇女认为:阅读色情文学会导致人们犯强奸罪。一位女学者(P.H.Johnson)分析美国约克郡几年来所发生的儿童性虐待案件时,义正词严地指出,这类犯罪与罪犯们阅读有关性虐待、性受虐狂的色情文学作品之间有着不容否认的关联。还有人从犯罪统计上找根据,证明色情文学导致性犯罪,尤其是那些涉及暴力的性犯罪,如强奸、性凌辱、性变态和许多其他类似的犯罪。
这种将色情文学与性犯罪之间做直接因果相连的看法,虽然为一般公众普遍认可,但却一直受到学术界的质疑。许多学者为此做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在大量资料的基础上,他们提出,色情文学作品到处泛滥因而造成性犯罪增加这样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英、美两国由官方组成的有关色情文学问题的专门研究机构也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色情文学是引发性犯罪的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诚然,任何形式的文学作品都会对人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落实在阅读者看待周围世界的思维方法上。作为一种推论,色情文学作品当然对人也有影响,但即使认定色情文学对人们有着有害的影响,这种有害的影响也只是落实在人们的心理水平上,而不是落实在人们的行为水平上。
四
由此,学术界将矛头转而指向了官方。学者们指出,既然不存在色情文学对社会有危害的确切证据,那么,政府就无理由禁止。在任何民主社会中,公民都有选择自己读物的自由权利,如果要干涉或剥夺这样的权利,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
英国艺术委员会(British Arts Council)在1969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政府禁止公民自主地选择欣赏哪一种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是错误的,除非是有色情文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可辩驳的证据。但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证据。有些官方成立的专门调查色情文学的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对色情文学艺术出版物的法律控制应该减少或根本取消。有人更进而否定政府对此设定各种审查制度,他们认为,官方的审查制度会侵害民主社会中的最根本的原则,任何控制都会限制和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而在民主社会中,任何人都有不受政府控制、自主选择读什么的权利。此外,就严肃的创造性文艺作品而言,审查制度还有一个极其严重的后果,它往往会阻碍真正有创造性的文艺作品和一些严肃的学术著作的自由发行。蔼理斯的《性心理学》、山额尔夫人关于节制生育的书籍,就曾经被认为是色情文学读物而遭到禁止。
五
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社会舆论更趋向一个极端,从对色情文学作品的无害认定,转而变为肯定和赞扬。这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
一方面,是从文学创作的自由角度出发的。持此论者多为文学界人士,他们认为,色情文学的创作、发行自由,不仅应受到保护,而且应该积极欢迎和大力提倡,因为色情文学开拓了文学新的描写领域,为探索人的心灵和生命本质提供了新的途径。小说家斯托姆.詹姆森(Storm Janeson)的意见概括了这一派的观点,他说:色情文学的“忠诚的拥护者将其看作是道德与心智解放的伟大象征,人类精神可以不受阻碍地自由地探索这一充满生命力的肉感性欲经验的领地,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迄今为止,这一领地仍被各种禁忌和虚伪所压抑和轻贱”。詹姆森这个观点是有说服力的。至少在英国,作家将性行为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正常部分加以描写的自由,直到六十年代才被公众所承认,这是以1960年,经过英国伦敦刑事法庭辩论,陪审团宣布劳伦斯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非色情淫秽书而是具有很高文学价值的作品、可自由发行为标志的。自此之后,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刻板拘谨的风气才在一般文学作品中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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