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6期
什么是最好的辩护?
作者:杨忠民
字体: 【大 中 小】
荒唐吗?可笑吗?这就是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
如果把这一辩护结果当作新生儿,那么在它身上只会找到美国司法制度的“DNA”,至于它属畸形或是正常,人们尽可以用这样或那样的眼光来评断,对于德肖微茨这个催生婆,又能挑剔什么呢?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无疑最具“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即使对于西耶格尔这样一个十足的恐怖分子的委托人,德肖微茨也恪尽职责,实践了自己的诺言——“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犹如一位十九世纪的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所说的,辩护士“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德肖微茨的辩护技巧和策略,无疑也是高度职业化的,在法律的有限空间中能够飞翔得最高最快——除本案的辩护外,同样的例证还有,在1994—1995年,当美国超级棒球明星辛普森被控以谋杀罪时,德肖微茨作为辩护团主要成员之一,在这场“世纪审判”中与控方展开“法庭绞杀战”,使公众们普遍认为有罪的辛普森同样微笑着走出法庭。就这些而言,我们无法不承认德肖微茨的辩护是“最好的”。
然而,当审判尘埃落定,德肖微茨并没有充满了胜利感,他听到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对西耶格尔们发出的严厉斥责:“你们知道今天谁不在法庭里吗?艾丽丝·康妮斯。”为此,德肖微茨惶恐不安:被害人倒在爆炸声中,而谋杀者则无罪开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应该负责”。他独自在法庭里坐了许久……
“最好的辩护”,煎熬着德肖微茨追求司法正义的理念,也逼问着每个读者:既然刑事辩护是以司法正义作为出发点和终结点,那么,当这场辩护胜诉时,正义女神是否也一起降临了呢?
“正义”,这个神圣而激动人心的字眼,是法律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语词符号:似乎大多数人都同意,法律就是正义,沿着法律设定的诉讼轨道,必然会寻求到公平和公正;仿佛每一个人都期待着正义女神的关爱。
耐人寻味的是,德肖微茨偏偏以为,在诉讼中并没有人“真正需要正义”——“刑事被告,还有他们的律师当然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是尽可能短的刑期”;“……检察官所追求的不是正义,他们和极力想逃脱的罪犯一样,只想要一件事——胜诉”;法官们需要正义吗?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大部分法官对正义不感兴趣……很多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是实行法制力量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他们打心眼里希望罪犯能被认定有罪并关进监狱。甚至在依法需要释放被告时,许多法官也会在法律允许的权力范围之内,有时也会超出这个范围去设法认定他们认为罪该入狱的人有罪。”对于这些话语,或许只能看作德肖微茨对美国司法中那些灰色现实发出的愤懑之辞,犀利而不无偏激;但如果以为,他自己也仅仅是将“正义”当作一袭笔挺的西装,上法庭时把光鲜一面示于众人,而内里却包裹着类似于中国古代“刀笔吏”或“讼师”的身躯——为了当事人几许银两就“舞文弄法,包揽词讼”,那绝对是天大的误解!其实,从他的惶恐不安中,我们不无真切地感觉到一个正直律师追求司法正义的内心冲动。
中国人喜欢说“立场”。细细琢磨起来,这“立场”与脚的关系似乎不太大,许多场合我们更多听到有关“立场”的说法,是和臀部有关,如“屁股坐在哪一边”,或“屁股坐歪了”,等等。 在一些人看来,刑事辩护律师的立场或者屁股总是大成问题,总是坐歪,没有放置在司法正义一边!这不仅从表象上看,律师是在为被告人说话,而这被告人可能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者;尤为糟糕的是,律师的大多数对手,是控诉被告人的国家司法力量(不仅仅有警察和检察官,在某些场合还包括一心想把被告关进监狱的法官!)(1)后者们总是义正辞严地要求“伸张正义”,“让犯罪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与之对抗,无异于将“立场”或者说屁股歪到了犯罪人一边,无异于与正义为敌!难怪审理西耶格尔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会恨恨不平地指责德肖微茨说:“有人在我看来,在这样一个牵涉到谋杀的案子中正在阻挠司法的执行。即使杀人犯仍逍遥法外,一意孤行的人最终将尝到法律的力量。”
其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司法正义并非国家司法机关的专利,既不可能也不应当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所买断。这不仅在于,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公正裁判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前提,国家司法力量的控诉只表现着一种视角下案件的面目,而律师辩护对于控诉的反驳和修正,则从另一种视角讲述案件的另一张面目,案件真实而完整的面目即所谓“真相”,只有通过控辩双方对抗式争辩的交互作用,才能最终还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倘若以为只有国家司法力量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唯一主体,律师们却是被告人的附庸,那么,控辩双方的对抗,无非是“正义”与“邪恶”的最后较量,尤如一场“官兵捉强盗”的游戏,结局早已设定:律师们不战自败,而被告们则被押上刑台——因为正义战胜邪恶乃是逃不脱的历史铁律。即使关错了杀错了,要洗清冤屈,也得仰赖于法官大人的明断。这种“正义”,其实是封建司法专横下“包青天”们的“正大光明”,与现代诉讼制度保证下的正义并无干系。
西方人眼中的正义女神是极具象的:一手持利剑,一手高悬天平——天平在女神手中不偏不倚,那形状颇似一个等边三角形,传达着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或许是一种巧合,也或许是有意借用和生发,现代诉讼制度下的刑事诉讼对抗模式,常被学者们比喻为一个由控诉方、辩护方和居间裁判者(审判者)构筑的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的两个点相互对峙,由法律规则公平性的底边连接着;控方与裁判者、辩方与裁判者则各自形成了两侧的“腰”,从而支撑着作为裁判的“顶点”。 只有当底边和两腰这三条线均衡对称,从“顶点”引下之直线平均地分割三角,方意味着裁判者之不偏不倚,而其裁判结果也才能达到“公平”、“公正”,或曰符合“司法正义”。这个简洁的几何图形的确表现出诉讼中控、辩、裁(审)三方的关系,也凸显了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便是:任何公平、公正的裁判,都不能排除辩方的作用,反之,顶点的公平和公正则无从谈起。刑事辩护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肉”和“骨”,其道理盖源于此。无论律师个人是否“真正需要正义”,只要他站到了辩护席上,刑事辩护制度就已经将其设定为实现司法正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力量,并且不会以律师个人的立场或屁股为转移。当然,对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个人的立场或屁股,这个道理同样适用。
尽管可以认为,控、辩、裁(审)在诉讼中都是站在同一面司法正义的旗帜下——至少在诉讼制度的设定中是如此,不过在事实上,它们各自行动所追求的具体目标,通常却大相径庭,甚至相互排斥,冰炭难容,这在控诉者和辩护者之间尤为突出。比如,在西耶格尔案件的诉讼中,政府公诉人拼命要把西耶格尔这一伙恐怖分子塞进大牢,即使采用宪法所不容许的手段,也在所不惜;而德肖微茨却绞尽脑汁要让他的委托人开释,哪怕无辜的被害人将死不瞑目,也毫无顾忌。这一矛盾的现象,很像是对司法正义的黑色幽默。
“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这是古代西方哲人柏拉图和亚理斯多德对于“正义”的一个基本阐释。它如此简洁,又如此深刻,使你不得不叹服数千年前智者们的轻轻一跃,就已将人类理性的标杆升到了几乎难以超越的高度,以致后来的学者们在解释何为“正义”时,无不以此为蓝本,只是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我们将这个阐释移用到现代的刑事诉讼中,同样可以这样说,司法正义也就是通过法律的适用给予控、辩双方(包括原被告两造当事人)各自应得的东西。在西耶格尔案件的诉讼中,尽管政府公诉人和德肖微茨各自的企求是如此相反和冲突,但谁能否认它们的确都包含着正义的内涵:将恐怖分子治罪,无疑是被害人和政府“应得到的东西”;让被告人获得自由,以保障公民人权不受政府的无端侵犯,难道就不是被告人“应得到的东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