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0年第5期
权力与权利的辩证
作者:钱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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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西方政治思想的经典著作之林,《联邦论》(台湾猫头鹰出版社翻译出版)最引人瞩目的特色,可能就是它的三位作者的政治身份:借古罗马政治家帕布里亚斯为共同笔名的汉弥尔顿、麦迪逊,以及杰·约翰,虽然饱学精思,却都不是书斋学院中人,而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制宪的要角(麦迪逊号称为美国宪法之父)、新共和国的领导人。这样的角色来谈政治权力的逻辑,自然非比寻常。
或许因为执笔者具有如此峥嵘的经验与背景,这本书突出地表现了一种或可称为“公共论述”的性格:它的问题是公共关怀所在、论述的理据取自公共资源,而以公共的实践为依归。分别稍加发挥,我们可以说,第一,这本著作的主旨,不是经营一套慧眼独具的抽象理论,而是在一片焦虑与争议声中,向时人诠释、辩解美国新国体草图的优越和背后的理念;现实的关怀与论战的硝烟,使得它的行文与说理别具现场迫切感。第二,它的构想与论据完全来自一套历史与经验的论述,属于当时美国人的共同思想资源,所仰仗的关于人性与社会运作规律的假定,又极为平实低调;此之所以它容易取得较为广泛的共识和理解的原因。第三,它用现实政治的逻辑推出理念,又用理念阐明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务与理念交织,让它的论点既不蹈空也不肤浅,制度的可行性才是见理念的价值之处。展读本书,它的这种公共性格值得读者重视。
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世界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实行迄今历史最为久远的一部宪法;而《联邦论》则号称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今天,美国的政治体制常常在其他国家受到推崇甚至模仿,可是我们了解它的设计与运作的原意吗?要综览美国的宪政体制,最直接的方法当然是读一遍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不过在这部只有四千余字的文献里,读者看到的仅是枯燥的条文。至于条文背后的理由、考虑,也就是这套宪政体制的基本精神与理念,长达十七万五千字的《联邦论》(内地译本题为《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才是最权威、最生动、也是最雄辩的陈述。
不过《联邦论》在阐释美国宪法之外,也是西方政治经验自成一格的结晶。它所包含的观念,对于近代人的政治生活提出了相当独特、也相当深邃的分析。这是它之所以能够超出一时一地之限,跻身经典之列的主要原因。在这篇文章里,我将以极有限的篇幅,勾画、强调《联邦论》书里一个比较基本、关键,可能也是比较能见其思想贡献的论点:以制衡作为政治组织的基本原则。
二
1774年9月,北美洲英属殖民地的十二个州/国(乔治亚原来没有参加),组成大陆会议,处理殖民地与英国日益严重的冲突。翌年4月,独立战争终于爆发,延续六年有余,到1783年才正式缔约结束。此前,1776年夏天,大陆会议已发表《独立宣言》;又在1781年3月通过《邦联条款》,是为“美利坚合众国”将十三个“众国”结为一个政治体的法律基础。如果邦联也算国家,这应该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
为什么美国在宣布独立之后十一年、《邦联条款》公布之后六年,又制定了今天我们所谓的美国联邦宪法?那是因为1787年夏季在费城集会的这批“制宪者”,发现《邦联条款》业已失败。换言之,决定了美国宪政体制的这部联邦宪法,乃是对于独立革命的经验,以及邦联之经验的一个反省兼反动。注意到美国制定联邦宪法的这个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政体的基本精神。
《联邦论》再三致意,联邦新宪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同时肯定了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以为是任何政体不可偏废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个精神,看起来平实到了陈腐无趣的地步,可是细想之下,要兼顾这两项价值,其实很不容易。政府的权力要大,一个条件是政府要能够相对地独立自主,不受被统治者的指挥干扰。人民的权利要不受侵犯,一个条件是让政府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也就是削弱政府的独立自主。这个说法也许流于简化,夸大了权力与权利的矛盾,不过权力与权利之间有其冲突,应该不难理解。
美国人的政治意识,起源自拓荒移民社会的自治精神,茁壮于对英国政府和国教的反抗。在独立革命的年代,对于权利与自由的追求,自然地成为人心向往的首要政治价值。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之下,独立之后,美国出现的政治体制,强烈倾向于不信任政府,尽量设法让权力保留在人民可见、可及的范围之内。根据《邦联条款》,美利坚邦联其实没有中央政府;所谓大陆会议,并没有独立的决策与执行权力;各州均保有完整的主权与军队。在州内,议会的权力独大,不仅掌握人事与财政权,并且压倒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避免政治人物自行其是,议员的任期被压到最短,一年甚至半年即须改选。这种情况的结果不难预料:在《邦联条款》的年代,各州之间纷争不断,各州内部秩序紊乱。激进民主与平等主义的流行,让下层阶级有机会挑战原有的社会等级,甚至侵犯私有财产,尤其令各州的社会精英焦虑。
1787年4月在费城参加制宪会议的人物,正是来自各州的这种精英阶级。他们眼见以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为首要价值的政治设计,已经造成流弊,遂决意要重新肯定政府的权力。可是要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呢?美国联邦宪法的设计,完全系针对这个问题而发;《联邦论》尝试以所谓的“共和制”取代“民主制”,便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
三
拿“共和”与“民主”作对比,可能会令读者感到意外。这两个通常混用而不加区分的概念,可能有具体的差别吗?按照《联邦论》独树一帜的定义,这两种制度的差异,在于共和制以民选产生公职人员主掌政府,而民主制则由人民自己主掌政府;换言之,前者是间接民主,在人民与政府权力之间有“代表”作为中介,后者则是直接民主,务求缩小人民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距离。撇开细节不论,这两种制度是有差异的。问题是,《联邦论》强调这个差异,甚至贬抑民主制而主张共和制,就一般性的宪政问题而言,究竟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简单的回答是:“共和制”代表着一套完全独特的政治组织原理。就实践面言,它主张,为了防止人民之间多数串连而欺压少数,为了防止政府集权而欺压人民,可恃的防御并不是人民或者民主,而是多元制衡的政治结构;而只有在代表体制之下,才有可能形成这种结构。在理论面言,相对于一般习见的“一元层级式”的政治组织形式,《联邦论》借用民主制/共和制的对比,提出了一种“多元对抗式”的政治结构模式。
让我们撇开理论,先就宪政实践面说明一下这个想法。
按照较为素朴的民主观念,尽量让人民直接掌握权力,乃是防止政府侵害人民自由的不二法门。而为了让人民掌握权力,政治单位应愈小愈好;直接民主需要小国寡民,乃是明显的道理。革命独立之后,美国人强烈反对统一的中央政府,希望保有原先的州主权,原因主要在此。
可是《联邦论》认为,这种素朴的民主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