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年第6期
村学乡学:乡村制度的话语构建
作者:刘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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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世纪不同年代中制定的法律可以不需改变,这多么神奇!这棵树还在长,现在长出了新枝,但是它仍根植于几个世纪一贯的老地方([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18)。
民国那阵儿,梁漱溟曾为山东邹平县的乡下人做了两次演讲。之后,有人将其合成了《乡村建设大意》。演讲的末了,梁漱溟提到一类乡村组织——村学乡学,并以为,它是乡村制度建设的“清醒”进路。这组织,蛮有意思。套用梁漱溟自己的隐喻来说,它可讲“是棵新树,但它是从原来的老树根上生长出来的,仍和老树为同根,不是另外一棵树”(见《梁漱溟全集》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612。以下仅注页码)。
当年演讲的历史语境,和眼下有些近似,一来中西制度话语相互浸融而又相互抵制,二来都见有“自治制度”在乡村的发育涌动。这样,解读“村学乡学”,也就不免有了一点意义。
一
中国太大,而且主要是“积乡而成”(梁启超语)。广袤且主要是乡村,便使沾染不少城市色彩(民国时期)的国家法律制度运作起来不太灵便,或说鞭长莫及,直至形同虚设。国家法律用文字写了出来,自然需要人力传送下去,执行下去,并且,需要一种大背景的文化意识形态作为潜层支撑。可是那阵儿的民国,正像许多人认识到的,在传统经济的产出能力上捉襟见肘,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所需的钱财支持。在文化意识形态上,也是一准的叫人头痛犯愁:乡民村民在灰色的幕后一方面拨拉着小算盘,另一方面,抱守着人情礼治的陈年老套。于是,政府到底像不少朝代皇权所做的,推出了“地方自治”策略:留出相当政治空间交由地方自己了断。
“地方自治”,在乡村就是乡村自治。
乡村自治的基本路数,是今人熟悉的。毕竟眼下也开始了“村民自治”的运动。
自治的头条,兴许是多数议决。大凡村事乡事,大家要开会表决,之后,立下文字规矩。无论怎样,不能一人说了算。否则,可说是“政治侵权”——侵犯了村民乡民的自治权利。二是对领路人有个制约。领路人,比如村长乡长,出了毛病,村民乡民不喜欢他了就可以罢免废掉。这是外部制约。另有内部制约。像乡里有乡公所、监委会(在民国时期)一类的组织角色,它们相互看守,盯着彼此一言一行。而监委会还瞅着乡长的一举一动,发现腐败苗头,立刻揪出公布于众。三是,村社头头可以将犯事儿的村民乡民拿下。只要有人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或者,硬顶县区的命令规章,视自治公约及公众决议如儿戏,头头就可以按住扭送,交由官办。再下来第四,还有一个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几乎是我们今天基层最熟悉的了。这委员会的用意,是想在村民乡民打官司之前,便将纠纷的势头压下去。委员会有个机构,还规定了一些手续,虽讲不提“判决”两字,但要分清是非,按部就班地劝说各方各让一步。
说来,这些基本路数,都和法治或法律的劲头有些相合。其实,至少就头两项来说,那可是一类在西方国家并不少见的政治设计。如此,在中国的各个乡村,人们似乎就看到了星罗棋布的小型“准法治国”的影子。民国政府,有这个意思。
梁漱溟不以为然。
他说,乡村自治的路向不错,只是路数不对。大一统的国家法律秩序肯定会是费力不讨好。可是,这不意味着,小而全的“准法治国”,可以散布开来。散布开来的结果就是破坏了中国文化的老根——乡村。几十年来,“先从沿江沿海通都大邑破坏起,才渐渐地延及到内地乡村。……先从叶梢焦枯起,才渐渐地焦枯到身干老根”(页613)。因为,那路数,终究是西化的“缩小”输入,它自然会断送中国人的老道理。而老道理又是国人过活的根本。拆开来讲,老道理正是一套套犹如陈年老酒一般的依然有效的规矩、制度和道道儿(页613)。
“我们相信,中国的老道理是站得住的。从粗处看自然是有许多要改变的地方,但根本深处细处是变不得的。”(页614)
二
为什么变不得?
两方面说。一是我们村民乡民的习性情感。二是自然而然的理由。
梁漱溟以为,就拿多数议决来讲,它就和咱们古往今来的尚贤尊师的风气不合(页698)。贤人师长,总是明理知故,经验斗量。多数议决自然会无形地抹煞那类“地方性”的智慧。之外,这多数议决还会助长个人权利意识的膨胀。权利想的多了,人们就爱分争。可内忧外患的“此刻中国所最需要者为结团体”(页698)。权利意识还有更大的毛病。这便是,你讲人人自有自由权,那么,许多陋习就割除不掉。比如妇女缠足,一准是个陋习。但鼓吹个人自由权,缠足妇女就会扔给你一句:“脚长在我腿上,怎么折腾是我自己的事儿,没碍着他人。所以,关你什么?!”这话显然会着实令人里外不适。
再拿乡民有权罢免乡长来说,有人可以当上乡长,自是因为原本就有体面,乡民村民个个信他服他。但是,来个内部及外部制约,在他出些毛病的时候,由监委会一捅戳穿,再由乡民一掳到底,摘掉乡长之冠,太叫人难堪了。乡下人讲情义,讲面子,那样一种方式让乡长无法活下去,而且,叫乡民村民越来越减少温情,大家之间的向心力,随之飘散(页704)。还有,不留情义面子,乡长就不会时常扪心自问、良心发现,惟恐做出对不住乡民的事情,倒会暗自嘀咕:“管他那么多!反正稍有不是,没人同情。倒不如聪明地能捞就捞!”
反过来,乡长对乡民说拿办就拿办,也是太无情义。乡长与乡民,都是生于斯长于斯,低头不见抬头见。乡长有体面,有份量,这体面份量可以帮助乡民弃恶从善。非要扭送官办,也就没有了师长的温情尊严以及号召力。“本来一乡一村即等于一家,一家之中彼此应当有情有义,乡党邻里之间也是一样,不能用强硬的法律解决的办法;一用法律则有伤情义了。中国人尤其是乡下人情义特别重,对这种有伤情义的办法如何能受得了?”(页704)
调解委员会也有问题。这调解,要手续,要程序。所以,它“与法庭仍是一气,不啻为法庭的下一级;但中国乡村的事却断不能用法律解决的办法,必须准情夺理,以情义为主,方能和众息争;若强用法律解决,则不但不能够调解纠纷,反更让纠纷易起”(页706)。村里乡里通常不见人口的迁移,终老是一块土地,打这更多出现了熟人社会。熟人之间,恰是需要看到纠纷之后怎样继续相处,而不是非要究个是非上的子丑寅卯。和谐的生活,是要连续下去的,即便对错含糊不清。
说到习性情感和自然而然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后者。
在梁漱溟的眼中,恰是缘于后者,那会儿的西洋风气也在转变着,不纯是清一色的“法治自治”。
梁漱溟断定,诸如多数议决的规矩,在西洋也是打中世纪以后才浮出的。启蒙理性的催发,使洋人倍感“自我”的第一性。这类第一性,也使个人理直气壮地参与社群事务。可个人有权发言,便容易因意见不同而争论。相持不决,又使事情没法子行进。于是,洋人琢磨,“要想大家不致老是争论不已,不得决定,那就得多数表决。多数表决了,大家一致遵行,便可以省却了多少争论麻烦,这实在是一个最省事的办法”(页660)。但是,人们需要知道另一面的理儿:“多数表决固然是省事,而多数所表决的不一定就算是对。”(页660)故而转来转去,洋人还是明白了多数议决的双刃性。末了,他(她)们依然给“知识科层”留出一块权力的地盘,由其定夺作数(页661)。
“在这里我们就可以找到一个中西的沟通调和点了。……尊师,尊尚贤智,实在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必要。”(页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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