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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
作者:卢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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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国人对这笔“遗产”也有修正。1793年6月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把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总纲,成为“法国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但却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十九条”,即“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颇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中的“充公条款”。还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条款的解释与应用也在不断变动之中。而这与条款本身有关。对此,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有着深刻的洞见。她写道:“在美国宪法制度中,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线。但这一界线已在实践中表现为变化不断的可渗透性。财产权这一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乎解体的变化。尽管财产权仍然保留了它作为美国人自由之基础的核心价值,但它已丧失了其传统的宪法地位。”而造成财产权这一概念不断变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本身存在悖论:按联邦党人麦迪逊的理论,应该平等地保护人们的三种权利:即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与政治权利。“而财产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分配意味着,如果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拥有政治权利,那么财产权和人权就不会受到平等的保护”。也正因为对政治权利平等即“公正原则”的追求,“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犯”。而且,美国历史上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宪法审判时,往往是社会矛盾越突出时,对私人财产权的概念会“更多地包括进公正的价值”。
看来,在美国,私产保护原则与社会公正原则之间也不断存在斗争中的妥协。
二
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私有财产保护权,而只有充公条款呢?海外学者崔之元先生最近在其《财产权与宪政》(《读书》2003年第四期)中有一个解释,认为其是“共和主义”财产观与“自由主义”财产观斗争的一个结果。然而,这种解释因其并未点出观念背后的利益关系,未免仍有比尔德批评过的“以理性代替现实”之嫌。真正的解释还必须从美国宪法产生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说起。 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政府通过向有产者发行债券来筹措战争费用。据汉密尔顿的一份报告,至战争结束时,全部未偿还公债达76096486.67美元之巨。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能力还债。因为根据当时的“宪法”即《邦联条款》,十三州仅有一种很松散的联系,中央政府仅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没有执行机关,也没有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任何约束,也无权直接征税。正因为中央政府缺乏权力,根本就没有可能筹措款项,用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在无法偿还公债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先是用政府信用允许债券在个人之间转让,以暂时缓解公债人的压力;但由于人们预期中央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偿债,债券一再贬值,直至仅剩票面价值的六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在此情势下,中央政府又出台了一项政策,想以土地换债券。然而,这些土地都处于边疆地区,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军事力量,边疆地区屡受国外以及印第安人骚扰,使边疆地区土地价格也极低,根本不足以吸引债权人,更谈不上能偿清债务。
惟一的办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能够直接征税以偿债。而在《邦联条款》下,这不仅于法无凭,而且与各州议会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按照《邦联条款》,只有各州才有征税的权利。但各州显然又不愿意偿还国家公债即大陆债券,甚至对于应该由本州偿还的公债也不情愿。因为州议会是由各州选举产生,因此,议员更关心的是选民的态度。如果因为偿还公债将负担转嫁给本州公民,使更多公民成为债务者,议员们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发生在马萨诸塞州的“谢司起义”以及新罕布什尔州、罗得岛以及北部各州的暴动,就是“绝望的债务者”的反抗。所以,州议会对于偿还公债并不努力。甚至在1781年2月与1783年4月,中央政府两次向各州议会建议授予中央政府一种有限的征税以偿还公债的本息的权利时,都被各州议会拒绝。 眼看着手中持有的巨额债券将化为乌有,债券持有者很快组织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麦迪逊称其为“债权人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意识到,致使他们的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须废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
为了达到改宪的目的,这个巨大的利益集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游说与串联活动。他们中的独立战争时期的高级军官们甚至发起了一个组织即“辛辛那提社”,这个组织进而威胁,如果不尽快改宪,他们将发动一次武力革命。当时的法国驻美代办曾要求本国注意这个组织在制宪运动中的重量。这位代办是这样描述这个组织的:“辛辛那提社就是指退伍军官而言,他们既然是公众的债权人,所以对建立一个坚强的政府感到兴趣。但是,考虑到国会的信誉不佳和不可能由现在的行政当局来清偿债务,他们建议把所有的州组成一个拥有王权和一切特权的以华盛顿将军为首的债权集团”。
债权集团同时还联合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来说,在原来的《邦联条款》下,因为中央政府的弱势,无法收取关税,因而也无法对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在与英国工商业竞争中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他们的商船在海上航行都因为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军队保护而屡受抢掠,因此,工商业集团本身也盼望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对于债权集团来说,如果新宪法下的中央政府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关税势将成为中央政府的巨大财源之一,因而中央政府也更有能力偿还公债。 值得一提的还有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中不少人本身就是原来的公债持有人,将公债换成了土地。而土地也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弱势而贬值,所以,土地所有者也希望通过改变宪法而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在经过一系列酝酿后,其中不乏阴谋活动(此一点见后面叙述),以债权人集团为主的精英们终于成功地于1787年2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后又再度通过“曲折”的手法,使新宪法获得通过。而新宪法果然反映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国家必须对征用的私人财产进行足额补偿的原则作为保护私产的核心原则写进了宪法,从而为新联邦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足够补偿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上的依据。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私产保护条款而只有充公补偿条款的由来。
为了更能说明新宪法不过是反映了公债持有者集团及相关集团的利益,我们不妨将参加制宪会议的五十四名代表——这些人如今被称为“美国的立国者”——的利益背景做一列举:
据比尔德考证,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五十四名代表中,目前有据可查持有公债的超过四十人。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者亲属持有巨额公债(超过五千美元)的有二十五人。拥有巨额数量地产的超过十四人。新兴工商业巨子超过三十五人。他们中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当然,他们中不乏所谓“新制度的巨灵”。兹列举几位如下:
华盛顿——在低价出售了绝大多数公债后,仍拥有联邦债券额超过7566美元;拥有土地近五万英亩。制宪前,曾写信给奥托,抱怨自己不得不以二分比一的比率出售国会给他的证券,借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汉密尔顿——尽管目前仅发现本人拥有公债约八百美元,但从他就任新政府首任财政部长那天起,就被许多人指控其从事公债投机活动。而他帮助其亲属与友人从事公债投机活动则已被直接的证据及历史所公认。1790年1月,汉密尔顿在向国会提出公债的第一次报告之前,便将十足清偿公债的计划告诉了费城一位最大的公债商人罗伯特·莫利斯。任财长后,汉密尔顿不仅不禁止其妹夫邱奇从事公债买卖,还曾通过其经纪人替其妹夫从事买卖,而邱奇拥有巨额公债,仅发现的记录就达三万美元之多。另外,汉密尔顿本人及其亲属还从事土地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