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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3年第6期

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

作者:卢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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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立宪过程,怎么能保证宪法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呢?因此,比尔德说,充其量不过体现了少数有产者利益,但“他们成功地哄骗一般老百姓去接受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而设计的政体。”
  为了排除“大多数人民”的参与,立宪运动的领袖们所做的其实还不只是对投票权的限制。立宪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些排除“大多数人民”参与的做法。
  第一,是否召开立宪会议这个问题,就没有交由投票表决。相反,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通过弗吉尼亚州议会,说是召开各州代表参加的“商讨合众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的会议,即安那波利斯会议。然后由此次会议提出一个倡议,要求召开另外一次“借以商讨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此对联邦政府的宪法有所贡献,庶可克服邦联的危机”的会议,即费城立宪会议。
  第二,宪法并未交由人民表决。当然也不是由反对宪法的州议会表决,而是由立宪运动领袖们提出的所谓“州代表会议”表决。即在州议会以外再由选民选举产生一个州代表会议代表,然后由代表再对宪法进行投票表决。
  在不到成年男子六分之一投票选举产生的州代表会议对宪法批准表决时,反宪法派一开始在势力上仍超过立宪派。为了达到使宪法通过的目的,立宪运动的领袖们使用了许多今天看来很卑贱的手段。
  首先,在代表分配上,对于“立宪派”超过“反立宪派”的各地区,分配更多的代表人数;而对于“反立宪派”超过“立宪派”的各地区,分配较少的代表人数。比如,在纽约州,对于立宪派占上风的纽约市,人口仅三万三千人,但分配了九个代表名额;而对于反立宪派占上风的哥伦比亚市,人口与纽约州几乎相等,仅分配了三个代表的名额。 其次,采用了贿选的手段。根据普选的票数计算,即便通过代表分配上有利于“立宪派”的情况下,反立宪派在纽约州选出的代表也超过立宪派。普选明显不利于立宪派。在此情势下,立宪派通过分配公债券的办法贿赂反立宪者。在纽约州,宪法最后是以三十票对二十七票通过的,而反立宪派中的三个人物约翰·德威特、约翰·史密斯与梅兰克顿·史密斯就是因为接受了立宪派的巨额公债券转而成了立宪派的。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这样的现实,“人才、财富与专业能力都属于立宪派一边”。且这些人集中在城市,能很好组织起来,在宣传与舆论上也可以造势。“他们完全知道新宪法的价值,仅从日后债券增值而获得的巨额利益中划出一小部分,就足够支付宣传与贿选的开支”。而反立宪派“则遇到种种困难,他们也知道新宪法通过后会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但他们要对付立宪派的种种伎俩,同时他们没有金钱可以用于这项运动,他们贫苦无闻最强大的队伍并不站在他们这边。然而奇怪的是,他们在投票数字方面仍然几乎击败了宪法。”
  关于这点,在联邦政府成立后,曾经参与了立宪运动全过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联邦政府大法官马歇尔在他的《乔治·华盛顿生平》中承认:
  “在某些州,两派是势均力敌的,因而甚至经过了相当时间的讨论后,宪法的命运尚未可知。在许多州,赞成的‘多数’也数量甚微,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没有人的影响,宪法将无法获得通过。毫无疑问,在通过的各州中,多数人民也是反对宪法的。各州提出的许多修正说明了它们接受新政体是勉强的。同时,诱致大家同意宪法的并不是大家对于宪法的赞许,而是大家都畏惧分裂。”
  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除了要排除“大多数人民”外,还必须排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的拥护者。最大的拥护者自然是“邦联条款”下被赋予最大权力的受益者各州议会。
  根据当时的“邦联条款”,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十三州议会一致同意,召开立宪会议,并将结果交由十三州议会表决一致同意才能进行。显然,在“邦联条款”下,立宪运动的领袖们不可能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了避开旧宪法的约束,立宪运动的领袖们进行了一系列“阴谋”活动。他们首先在弗吉尼亚州议会运作,让该议会邀请各州派代表出席安那波利斯会议,商讨合众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会后经汉密尔顿影响而向国会提出一项建议,要求召开另一次会议“借以商讨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此对联邦政府的宪法有所贡献,庶可克服邦联的危机”。根据这项十分温和的建议,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为修改‘邦联条款’的惟一的和紧急的目的”,派遣代表出席费城会议。而由于“群众的疏忽、无知与漠视,也由于各州议会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批准权力行使最后的决定权”,使得各州议会中立宪运动的热心分子都变成了以上两次会议的代表。
  使各州会议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费城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结束后,新宪法制订者竟然剥夺了各州议会的最后决定权。根据代表们向国会的建议,宪法改由各州重新选举产生的州代表会议代表表决,而不由各州议会表决。同时,代表们进而建议,如有九个州批准新宪法,新宪法就算通过。而这整个程序背离了当时的美国宪法“邦联条款”。
  史学家约翰·伯吉斯曾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出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另一政治学者布鲁斯·阿克曼则说:“经过一个夏季的秘密会议,宪法的设计者们不仅宣布‘我们人民’想要废弃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即《邦联条款》,而且提请以一种显然违法的方式批准他们以‘人民’的名义作出的新的宣告……制宪者们宣称,这种违宪的作法可能会使他们具有比现行政府更为优先的代表人民的权利,到底是什么证明这样做具有正当性呢?现在看来,《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大功劳就是,它不允许我们把这一权威宣告看成是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的结果。”
  由此看来,美国宪法产生过程,不仅不民主,不能代表人民,而且也一点都不讲“宪政”,因为对于美国原来的宪法《邦联条款》,它是一次革命。
  
  (本文中所使用的历史材料主要引自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
  
  卢周来,学者,现居北京。主要著作有《局外人语》、《穷人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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