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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调查札记(三则)

作者:吴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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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非法盲,也并非就是想借此事来否定送法下乡对于现代乡村治理的意义,但对于此事的亲历和思考却提醒我不得不去注意在面对一个熟人和邻里社会的人事和生活纠纷时现代法治精神所可能存在着的局限,对于这种局限,埃里克森早已经通过西方的基层社会经验向人们作了某种提示——“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苏力译,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而我如今又在一个更加讲究人情化秩序的东方乡土社会中得到了同样类似的明喻。这一明喻就在于:法治精神虽然已经开始逐渐渗透到转型期中国乡土社会的思想和生活层面,但是,当在某个特殊的事件中法与情处于悖论的两端,且依法处置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可能会影响到熟人社会的基本生存秩序和伦理之时,身处其中的人们可能不但不会选择法治,反而会以躲避法治,归依传统来求得对于既有生活秩序的重建。这是否是在提醒我们那些法治的宣传和普及者(可能还包括那些现代法治和制度万能的迷信者),邻里圈子和乡土社会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其实自有一套生发于本土的,与地方性经验和文化紧密相关的技术与知识,这些技术与知识与法律相比较,其实可能离当事者的生活和经验更近,运用起来的成本也更小。因此,即使是在以依法治村与强调权利的精神来统率转型期的乡村治理之时,也有一个如何处理法治的现代理念与本土的地方性知识的关系问题,有一个两者如何结合与互补的问题。正是在这一点上,大量农村调查的感受告诉我,我们的农民和乡村干部其实远比我们这些饱受现代知识熏陶却逐渐远离传统生活之根的城市知识分子做得更好。
  
  催收与拖欠
  
  征收农业税费是国家对村庄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汲取资源的基本方式,而税费交纳则既是作为公民的村民对国家治权的承认,也是这种承认在经济上的体现。然而,在南方一个村庄调查的时候,我却发现就是这么一桩天经地义、从来如此的事情却正在变得复杂起来。在村里,少数村民不是将上交税费视为天然的义务和责任,而是将其当作向乡村公共权力表达意愿、要求服务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乡村组织面对村民的拖欠,也变得束手无策,缺少办法。这究竟是咋回事儿?
  原来,税费收取的过程关系到了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三方利益的实现和表达。在像某村这样的农业地区,基层政府与普通农民的制度性关联较之于大集体时期大为减少,而村级组织受集体经济短缺因素的影响,也已经很难向村民提供有效的服务。结果,在客观上便出现了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只向村民索取,却很少向村民提供服务的局面。由此一来,乡村干部在村民眼里就成了“索讨者”而非服务者。这种角色显然很不受村民欢迎。我交了钱,你就应该服务,否则,你凭什么向我收钱?看来,村民已经有了某种类似“社会契约”的意识。因此,当他们感到乡里和村里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自己又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护这一利益的时候,拒交或者拖欠除农业税之外的“双提款”,就成了部分村民表达意愿和维护权益的基本工具,这就叫作“经济资源的非经济运用”。
  这些以拖欠“乡统村提”来表达意愿和维护权益的少数村民被干部们视为“大社员”,意为“蛮横不讲道理”的人,所谓大者,特殊者也。因此,“大社员”在实际上等同于“刁民”。但是,我发现这些所谓的“大社员”其实颇有见识,他们大都有一些文化,也懂得一些政策法规。正因为如此,他们知道国家高层近年来三令五申地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的负担,更不得以强制方式向农民收取税费。“大社员”在这种政策和新闻舆论的造势之中发现了拒交与拖欠行为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所以,他们给自己找的拒交理由十分充足,行动的分寸感也把握得很好。首先,他们从来不拒交和拖欠农业税。他们说,“农业税是皇粮国税,自古以来,农民向国家完粮纳税,天经地义,而且,国家的政策是好的,我也不会不交农业税。”其次,他们也知道自己这种相互拉扯的小道理抵不过应该完粮纳税的大道理,所以,他们从来不表示不交“双提款”,而是反复强调,“不交是迫不得已,现在不交不等于以后不交,只要问题得到解决,损失得到弥补,马上可以补齐历年的欠款。”表现出了一种弱者的以退为进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姿态。
  但是,站在乡村干部的角度看,以拒交和拖欠提留作为表达意愿或者与乡村权威讨价还价的做法显然没有道理。“这完全是扯横经,胡搅蛮缠。”“各种税费的数额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并不是由着谁想不交就可以不交的。”否则,政府的任务如何完成?乡村干部的工资如何保障?政府的权威又往哪里放?但话虽然是这么说,对于少数“扯横经”的“大社员”,乡村干部还真的有些没有办法。若是在前些年,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着权力强势甚至是身体暴力,对这些“蛮不讲理”、与政府和村里作对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在现在这种大气候下,大概没有哪一个聪明的基层干部愿意冒险这样干了,因为搞不好农民就可能要上告,惹出大麻烦来。无奈之下,干部们开始向“大社员”学习了,你不是搞东拉西扯吗?你搞得,我就搞不得?!于是,干部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运用手中的权力,在欠款村民要求政府或村里办事的时候,也祭出“相互拉扯”的杀手锏,将补交提留作为办事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
  在村里,这种手法已经成了如今的干部们在与“钉子户”打交道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权力技术,不管这样做是否站得住脚,但有时候倒也的确管用。你不是要我为你办事吗?先补交欠款,否则没得商量。结果,村里不少棘手的事情还都这么给解决掉了。
  然而,如果说“相互拉扯”的民间权力技术成了如今一些地方乡村干部的“杀手锏”,那么,它反过来也会伤害到乡村自身。因为当乡村组织在舍弃(或者说丧失)正式的权威资源,转而借用一种具有很强特殊主义色彩的民间权力技术的同时,它也就同时使自己的公共权威形象民间化了。这种公共权力形象的去公共性意味着公共组织所掌握的治理资源的丧失,意味着政府和乡村组织被农民牵着鼻子走,意味着公共权力的私化。这种局面对于政府和村庄利益的实现显然十分不利,首先,拒交和拖欠这一不法运作的成功是具有扩散效应的。因为拒交和拖欠款项的人不受惩罚,就会使循规蹈矩的人觉得吃亏了,于是,拒交和拖欠行为可能会像流行性感冒一样传染给其他循规蹈矩者,拒交和拖欠的面可能会扩大。实际上,这种推理已经被更大范围的观察所证实。其次,如果催收与拖欠的博弈游戏按照农民订立的规则进行,它也会损害到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关系。从乡镇的角度看,它可能会诱使乡(镇)政府在没有其它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以经济理性的原则来处理乡村两级的利益分配,即运用目前乡(镇)对村实际上的领导与控制关系,以各种积极性的经济奖励和消极性的经济惩罚措施(在这方面,对村干部工资发放的控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督促村庄每年按时与政府结清各种统筹费用,以确保乡(镇)一级的利益不受损失,从而使乡镇权力经济化。在现实的格局下,乡镇是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这样,农民拒交和拖欠的后果就将全部或者主要由村里来承担,从而在乡(镇)与村之间造成一道利益不均衡的鸿沟,随着拖欠数额的增加,这道鸿沟还可能进一步加深。在现实中,这甚至也成了村级债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上级的税费任务,村干部不得不向民间高息借款,致使村级债务越背越重。从村的角度看,乡(镇)的经济理性和村干部自身利益的体制外身份,会不断增强村干部的边缘角色意识,使他们明显地感受到自己的体制外身份,从而拉大政府与村干部之间的心理距离。这种心理距离拉大的后果,从理论上讲,既可能使村干部很难认真履行政府下达的任务,尤其是征收任务,也可能诱发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搭便车”行为(例如虚报数据、巧立名目多收费等现象)。在目前的村政结构中,“搭便车”是极为方便的。结果,村干部既难履行好国家利益代理人的角色,也很难承担起村庄事务当家人的职责,他们或者转化为一种“赢利型经纪”,或者因为既无法代理,又无法赢利而成为一个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撞钟者”。而无论产生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村政的懈怠甚至是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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