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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5期

农村调查札记(三则)

作者:吴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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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正义抑或情的入理
  
  我不是从事法律问题研究的,但是,随着法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技术和意识形态的普及,其与乡村治理之间的正向关系也大体知晓,并且颇为认同,乡村普法的难度我当然知道,但却总以为有法比无法好,法多比法少好是现代社会,或者说是正在走向现代的社会的一个普适性真理,直到最近在乡村调查中亲历了一桩农妇自杀事件的处理,才感觉事情也并不总是这么简单,苏力先生说过的送法下乡的尴尬,倒也真就让我撞上了一回。
  事情并不复杂,按一位乡镇干部的话说,这样的事情在乡下一年总也有好几起,“贫贱生气”嘛。某村有李、刘两夫妇,均已进入中年,丈夫李自来性情火爆,在家里动辄对妻子刘氏拳脚相加,按照新颁布的婚姻法,这是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但夫妻二人的纠纷,受害的一方不诉,旁人也不好过问,所谓民不告官不究。所以,亲戚邻里虽有看法乃至于义愤,但始终不好介入,这可能就最终埋下了这起祸端的根子。前两天,夫妻俩又为一起小事发生口角,据说,李对妻子饱以老拳,刘自觉活着没啥意思,一时间想不开,便喝了农药,等旁人发现事情不对时,药性发作,人还未被送到医院就不行了。正是这样一起在乡间并非不寻常的事件,处理之时却让方方面面都齐刷刷地陷入了究竟是“依法”还是“就情”的两难选择之中。
  李在家里一贯称王称霸,这是同一个村湾的亲戚邻里共同指认的,而刘氏死后经法医鉴定,也证明其面部和腿上都有伤痕。但是,对于这起事件是否一定要按照家庭暴力案件来定性并提起刑事诉讼呢?这首先就使参与调查处理的乡政府和派出所干部犯了难,如果依法处理,他们便不能回避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刘留下的两个儿子怎么办?这两个孩子,一个上高中,一个上初中。刘生前以卖水果为生,李则以自己所具有的木匠手艺,常在外打些短工,应该说,夫妇虽有不合,但两个人共同支撑家庭经济,日子尚可以混着过。时下妻子一死,经济支柱顷刻之间垮了一半,顿时就陷入困窘之中,如果此时再依法治的精神,将丈夫送上法庭,那对于这一家人不仅不是在实施救助,反而可能雪上加霜,客观上将一个人的死亡放大成为一个家庭的倾覆,这可绝对不是基层政府所愿意看到的结局。李性情不好,但两口子这么多年也过来了,也未见亲戚邻里在事发之后提及夫妇二人的感情问题,可见这次的突发事件的确是如“性格决定命运”这句话所言中的那种家庭的悲剧。这事儿本来就已经够惨了,难道说地方的父母官们还要以社会公正的名义,用法律的利器将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彻底摧垮?思考再三,摆在乡政府和派出所有关领导面前的惟一选择似乎就只能是化公为私,避重就轻和大事化小。结果,不论是不是经过了他们的点拨,反正刘氏死亡之后,遗体当天就被直接从医院送到了殡仪馆,刘氏的母亲及姐妹虽然再三要求将遗体运回家停放几天,以供娘家人瞻仰悼念,但干部们均以国家政策不允为由,委婉拒绝。其实,政府干部的考虑是很老到的,如果遗体运回家,闹丧期间,刘家人不服,难免再生事端,这可是这些负有守土之责,确保一方平安的地方官员所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所以,死者亲属所提出的验尸的要求虽不能回绝,甚至还要主动询问,但在有关方面的关照之下,有的事情也就能“糊涂”就“糊涂”,例如将死者面部的伤痕说成是生前为毒虫所咬,又将腿上的伤痕指为遗体运上车时不小心碰撞所致。反正死人也无法开口说话,怎么事儿小就怎么着说。官方的这种态度,并非一定就是得了别人的好处,非要徇情枉法,实则是希望这一件介于刑——民之间的人命官司能够回避法律,由刑事事件转入民事纠纷。
  其实,有此想法的还不仅仅是乡政府和派出所,村里的态度亦是如此,“就活人不就死人”(这里的“就”是顾及的意思)是他们在处理此事上所持的基本立场。死者就是再冤也死了,活着的人却还要活下去,若依法处理其夫,的确是可以维护死者的权利,但两个孩子怎么办?会不会从此命运跌落,成为无人照看的街角弃子?如果是那样,欲伸张正义的法律岂不反而可能就成了导致新社会悲剧的帮凶?村干部们对时下乡村的这一类事情见得太多,他们不愿意,也不忍这样去做。是非曲直是一回事儿,他们心里也自然清楚,但如何断案却是另一回事儿,乡村熟人社会的行为理性与伦理精神都告诉他们,此时最需要救助的也许并非死者的权利,而是活人的需求。所以,在由政府干部参加,村里主持的民事调解会上,“不讲法律、只讲调解”,变刑事起诉为民事调解,就成了他们处理此事时勿庸商量的不二法则。
  政府和村里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刘家的立场,或者说就算没有这种来自于上面的影响,他们自己也面临着更大程度上的“情”与“法”的两难折磨与选择。老母痛失女儿,白发人送黑发人,姐妹痛失手足,会不悲愤?所以,事发之初,他们难咽苦果,欲将李送上法庭,为亲人张目。刘家人咨询了司法机关,走访了地方妇联,得到的均是认可和鼓励。但是,当他们从万分的悲怆之中回到现实里来的时候,却又实实在在地犯难了,莫非还真的就选择了法律?这样做究竟是对还是错?是在拯救死者还是在加害生者?是解决了矛盾还是进一步加深悲剧?这可真是一笔清楚了又糊涂,糊涂了又清楚,却怎么也算不清的账。血缘始终是血缘,亲戚终归是亲戚啊!刘氏所留下的两个孩子不仅是李家的骨肉,同样也是刘家的后代,难道父亲的不理性让孩子痛失母亲,自己这些做舅舅、姨妈的却要理性地使孩子再失去父亲?思前想后,踌躇再三,最后他们也只能是忍不忍之忍,在保留对李的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接受了干部们的安排,转而选择通过民事调解,化公为私和大事化小。他们要求李必须逐一登娘家亲戚及邻里的门,以示谢罪,在此基础上再来相约如何赡养老母、安葬亡妻之事。结果,这起人命纠纷,逐渐从李刘两家的不共戴天和法庭相向,转而走向了“就活人不就死人”的调解之路。
  从这起纠纷的处理经过来看,的确没有半点儿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地方,相反,反倒恰恰是调解会上那一再冒出头来的“不讲法律、只讲调解”的“情”的伦理(亲情、乡情、人情,其中最重要和起决定作用的是亲情),以及千方百计地对法律的规避,成为左右和决定事件转折的关键性因素。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中,这一关键性因素不仅体现在基层政权要保一方稳定,化“刑”为“民”的策略考虑和治理技术的实施之中,也不仅体现在村庄民调干部“就活人不就死人”的悖法入情的调解立场上,同时还更为根本地体现在刘家亲人的“法”、“情”抉择的两难之中。在这一痛苦却又无法躲避的两难抉择中,刘家亲人最终没有拿起为亡人伸张权利的法律武器,而是以李家向刘家低头“谢罪”的传统方式,让受害群体找回他们自己在乡村熟人社会之中的尊严和体面,并使李本人饱尝深深的内疚和负罪之痛。其实,谁都知道,在此次事件中李本人及他的两个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只不过李本人又是加害者,是自作自受。于是,由村干部安排李向其岳母下跪,向娘家人赔罪,就成为整个事件由法入情的转折所必须具备的台阶,也最终成为刘家人能够重新接受李,并同意私了的仪式前奏。经过了这一系列具有某些传统家族色彩的仪式之后,刘家人最终接受了为着生者的继续生存而考虑的“就活人不就死人”的处置办法,为着李刘两家共同骨肉的考虑而放过了李。就这样,一桩由农妇意外自杀而引发的突发性社会事件,就在乡政府和派出所的全力支持,村干部的精心安排与受害者家属由不自愿到“自愿”(尽管是无可奈何的选择)的“配合”之下,最终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这种“配合”的确有可能会按照当事者各方的良好愿望,力挽一个即将倾覆的家庭于不倒,但它却也让我这个乡村调查者完整地看到了一出由基层政府、村庄和受害者家属三方共同“合谋”上演的违背现代法治精神,发生在当下的新编传统乡村政治剧(抑或是时间上的当下与性质上的传统?),正是这样一出乡村政治剧大大地动摇了我那经由数十年的现代教育才好不容易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应该无孔不入的思想理念的基石,几致跌入到当下的乡村社会究竟是法的正义抑或是情的入理更为管用的思维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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