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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4年第5期

巴别塔

作者:M.奥克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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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两种极端之一占上风的混合体中,道德生活有可能避免把习惯行为和追求理想混为一谈。行动将保留它的原始性,无论对行动的需要出现于何时,它都会从行为习惯中发生。行为本身绝不会变成问题,因为理想主义沉思中的迟疑不决,或是因为感到必须把哲学天赋或哲学教育的成果运用于具体情景而受到阻碍。行动的信心,属于良好培养出的习惯性道德生活,依然没有受到动摇。道德生活的一贯性,不必等待对价值关系的反思赋予它抽象的统一性。此外,这种混合的道德生活形式可以认为具有一些源于反思性道德观的优点——进行批判、改革和解释自我的能力,以及把自身传播到社会习俗范围之外的能力。它对自身的道德标准和目标,也会具有恰如其分的理智的信心。它具备所有这些优点,却没有被道德批判篡夺道德行为习惯或道德沉思瓦解道德生活的危险。道德习惯的教育会得到道德意识形态教育的补充,但不会被它削弱。在享有这种道德生活形式的社会里,习惯和意识形态可以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财富,或道德沉思可以被限制在少数人之中,多数人的道德仍是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道德形式的内在变化的来源,是由它的两个成份共同提供的:属于传统道德的个人的潜在偏离因素,将受到更为自觉的反叛性偏离因素的补充,而后者的根源是追求一种理想道德的更为明确的完美主义。简言之,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会给社会提供一种好处,它类似于宗教为自己搞出一套神学而又不失其生活方式之特性的情形。
  另一方面,如果道德观念的形式是我们的两个极端中另一个占上风的混合体,那么我认为,它就会被其构成要素之间持久的矛盾所困扰。自觉追求理想的道德观,会对行为习惯形成瓦解作用。行动的需要一出现,沉思或批判立刻相伴而生。行为本身会变得成问题,要在一种意识形态的统一性中寻找自信。追求完美将干扰稳定而又灵活的道德传统,后者幼嫩的一贯性,不会像从自觉的分析和综合中产生的统一性那样受到赞赏。更为重要的似乎是建立一种可以理性地加以捍卫的道德意识形态,而不是一种随时可用的道德行为习惯。人们会以为,不易传播到另一个社会的道德观,缺少明显的普适性,因此(仅仅因为这一点)对于其发祥地的社会需要也是不适当的。社会等待着它的道德导师,追求他们所建议的极端,在他们沉默不语时若有所失。杰出而有号召力的宣道者,虽然对我们的生活方式是个门外汉,却会取代牧师和教区神父。道德生活不断或周期性地受到彼此冲突的理想大军的侵扰,或是随着时间的消失,它落入了言论检查官之手,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的机会将变得十分渺茫,就像耕种土地的农民被学术批判和政治领袖搞得不知所措一样。当然,在这样的混合体中,行为习惯要服从对理想的追求,它的每个构成要素难免会起到同其性质格格不入的作用,其情形一如文学批评篡夺了诗歌的位置,或追求神学代替了宗教的虔诚实践。
  无论如何,这都应算作这种道德生活两个极端的混合体所附带的严重不完美;这种形式的严重缺陷,是它的极端性的缺陷——它否定了一切人类活动的诗意。无诗意的思想传统使我们习惯于假定,分析地看,道德活动是由把应然转化为实然组成的,是理想向具体生活的转化。我们甚至习惯于这样看待诗歌:先有“内心愿望”(一种理念),然后才有对它的表达,它才变成了文字。然而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是给艺术和一般道德活动罩上了一种不恰当的说教形式。一首诗,并不是某种心理状态向文字的转换。诗人说出的话,和他想要说出的话,并不是两件东西,一个在前并包含着另一个;它们是同一个东西。直到他说出来之前,他并不知道他要说什么。他可以对自己的初步尝试进行“修改”,但这并不是努力让文字更符合已经在他头脑中形成的观念或已完全定型的意像。它们是重新表达观念、领会意像的努力。大概除了诗的激情外,没有任何东西先于诗歌本身而存在。我认为,诗歌如此,人类的一切活动也是如此。道德理想首先不是反思的产物,不是对未实现的理想的文字表达,然后才被转化为人类的行为;它们是人类行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反思只能对它做事后的、部分的和抽象的表达。什么是好,什么是对,或什么可视为合理的行为,可以提前于情景而存在,但那只是由艺术而不是自然决定的行为之可能性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说,追求道德理想的道德观据以进入交易的道德理想资本,永远只能在行为习惯的道德观中积累,它以抽象的形式出现,仅仅是因为反思把它转化成了观念的通货。当然,这种观点并没有剥夺道德理想批判人类习惯的能力,它并非贬低反思给这种行为原则提供文字表达的活动。没有反思参与其中的道德观是有缺陷的,对此不存任何异议。但是它提醒我们,追求道德理想的道德观,或受它支配的道德观,并不像它乍看上去那样,是能够自足自立的东西。在这种道德观中,具有摆脱迷信的能力的因素,被赋予了创制人类行为习惯的任务——一项它事实上无法执行的任务。我们只能期待这种道德观会突然不光彩地破灭。在个人生活中,这种破灭未必成为致命的,但在社会生活中,它却很可能是无法弥补的。因为社会是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的确,社会可以被一种对其成员未必致命的疾病所消灭,同样,对社会有腐蚀性的东西,对个人却未必有腐蚀性。
  
  五
  
  对当代基督教世界的道德生活和我一样有了解的读者,无需告诉他们这会导致什么状态。假如我所说的话不是不着边际,那么也许可以同意,我们的道德观,是一种追求道德理想的道德观在其中占上风的混合型道德观。我们的文明的道德活力,数百年里主要(当然,虽不是全部)被用在建造一座巴别塔上。在一个受到道德理想迷惑的世界,我们对于如何在公共或私人生活中行动,比以前更不知所措了。我们就像弱智一样,眼睛总盯着地球的末端。我们失去了阿里阿德那的引线,便把信心给予一项迷宫计划,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这项计划的解释者身上。因为缺少道德行为的习惯,作为替代,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依靠各种道德意见。但是我们都清楚,当我们反思自己的所做所为时经常得出结论,它们是错误的。就像孤独的人,为了消除疑虑而夸大寥寥几个朋友的才华,我们夸大自己的道德理想在填补我们道德生活空虚上的重要性。这是一场可怜的婚礼,我们以自己晦暗不明的行为理想加以庆贺。毋庸置疑,我们现在的道德迷乱(至今已有数百年之久了)部分地来自我们对那些理想本身的怀疑;所有分析和批判的努力,迄未证明其中之一毫无问题。然而这还不是问题的根本。其实,这种形式的道德观,因为不考虑理想的性质,只会助长迷乱和道德动荡。大概正是对这一点的片面评价,导致一些社会赋予它们的道德理想以某种人为的稳定性。少数这样的理想被挑选出来,这少数理想又被搞成专横的教条,再用它来指导立法,甚至成为强行贯彻偏执信念的基础。一种道德意识形式被建立起来并受到维护,因为这似乎是唯一使社会获得道德稳定的唯一办法。其实这并非救治之道,只是掩盖了意识受到侵蚀,即追求理想道德的道德观所固有的道德迷乱。可是它也有助于揭示一个真相:出于必然而敌视有利的道德偏离因素的社会,是道德组织来自于追求理想的社会;因为这种社会的道德生活本身,比任意选择道德偏执好不到哪里去。
  但是,我并非主张我们的道德观已被自觉追求道德理想所彻底吞噬。我的观点毋宁是,这是一种表现为道德形式的理想极端,它本身根本就不是一种可能的道德形式。我只是认为,我们的道德生活形式受此极端的支配,结果我们的道德生活经受着这种形式所固有的内在矛盾。我们当然拥有道德行为的习惯,但是我们对理想的自觉追求,经常阻止我们采用它们。对自觉性提出了创造的要求,习惯被赋予批评家的角色。应当服从的,反成为统治者,而且统治得十分糟糕。有时,矛盾浮上表面,这时我们意识到有什么地方出了毛病。某个人未能实践他所鼓吹的东西,不会对我们造成多大干扰;我们知道那种鼓吹是着眼于道德理想,没人能完全实现它们。这仅仅是理想和实际之间较次要的矛盾。但是,假如有人鼓吹“社会公正”(或无论其他什么理想),同时却没有一般还说得过去的行为习惯(属于我们的道德观,但有幸从未被理想化的习惯),那么我所说的紧张就会露面了。事实上,我们仍能辨认出它,这证明了我们尚未被抽象理想的道德观所左右。不过我并不认为,凡是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会否认我们大多数人受这种道德观的支配。这不是我们的过错,在这件事上,给予我们的选择不多甚至没有。然而这却是我们的不幸。最后,简单思考一下它是如何发生的,也许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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