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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5年第4期

彻底的自由主义必须关心公意

作者:崔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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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理解卢梭的“公意”形成理论,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投票的类型。第一种是投票人出于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投票;第二种是投票人不出于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投票。第二种投票类型可以用“陪审团”为例来说明。每个陪审团成员在投票时,不应出于自身利益,而是应按自己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而投票。在这个意义上,卢梭认为公民在投票制定法律时应像陪审团成员那样,不是依据特殊利益,而是依据自己对“什么是共同利益所在”的理解来投票。不同人对“何为共同利益”的理解不同,但多数原则下的投票结果,会接近“共同利益所在”的真实;正像陪审团多数决定的结果,会接近被告人是否犯罪的事实真相。
  为什么多数人的决定会更接近正确(符合真相)答案呢?这就要谈到“陪审团定理”了。该定理是由康多塞提出的。康多塞由卢梭的朋友达郎贝尔提拔担任著名的法兰西学院秘书,他在法国大革命中起草了1792年宪法,并与著名数学家拉普拉斯一起,通过对“陪审团定理”的研究,创立了现代数学的重要分支——概率论。康多塞假定每个陪审团成员做出正确判断的概率在0.5和1之间(否则根本不必设陪审团,只扔骰子也有一半机会能正确),然后他证明,随着成员的增多,多数决定趋于正确答案的可能性趋近于1。这一“陪审团定理”,可用来说明为什么卢梭认为“多数决定”可形成“公意”。“公意”似乎要求“一致同意原则”而非“多数决定原则”,但是,正如卢梭指出:“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人民从特殊利益出发赞成这个法律与否,而是问它是不是符合公意……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计票中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只不过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由此可见,只要投票是陪审团式的。即以发现“公意”为动机,而不是汇总特殊利益,“多数决定”就可以形成“公意”。在此,“少数服从多数”就不意味着多数对少数的压迫,而只意味着少数修正自己原先对何为“公意”的估计。乍看起来,卢梭这种以“公意”为投票动机的构想,似乎过于“理想主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下考虑:
  卢梭是从“个人意志自由”出发导出“公意”的,这一点我们前面已反复强调。因此,如果人们只愿服从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那么这是来自他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彻底的逻辑展开。这是卢梭对现代民主理论的最大贡献,即将个人自由与作为立法基础的人民主权内在地联系起来——彻底的自由主义必须是民主的自由主义。
  
  一旦我们从个人意志自由角度去理解卢梭,围绕他的“公意”理论的误解就烟消云散了。“公意”不仅不排除个人自由,而且以保证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为基本目的,因为这是每个公民共享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卢梭所希望的自由,比“在法律之内的自由”更彻底,他要求公民相对于法律本身的自由,即法律必须反映每个公民共享的“公意”,否则法律就变成了王权、上帝或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的产物,公民在服从法律时就不像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一样了。
  
  崔之元,学者,现居北京。主要著作有《比产权明晰更重要的》、《制度的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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