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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7年第3期

乡村灰化的路径与社会基础

作者:谭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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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幸之中的万幸则是,由于在这样的村庄中无需高度组织化,灰色力量便能迫使其他村民“服膺”,故而其由灰变黑的动力往往不足,黑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也便难以发展起来——不过,就生活在其内的普通村民而言,其危害并不比黑社会的影响小。
  
  或外或内:灰化的路径
  
  很显然,以上两种社会基础上的乡村灰化路径是有差异的。如果以农民的生存经验为主体性视角,我们会发现:在金镇,乡村灰化的路径并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首先从村庄内部的资源竞争开始的,而是在村外;在银镇则恰好相反。具体而言,还可对这两种路径略作清理。
  在金镇,乡村灰化之路径的开始在于公共秩序和公共资源控制的失范。以在国道活动之“赖皮”式“混混”为例,其产生与政府对交通秩序的管理不严或不力直接相关。对常出没于金镇集市街道的“混混”而言,也与政府对市场管理力度高度相关。至于围绕煤窑、金属厂矿而形成的灰色群体则更是如此。之所以这些“矿老板”们需要养一批这样的力量,一方面与混混们施以威胁有关,而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这些厂矿大多是违法违规,或者质量标准不合格的“畸形儿”,矿主们必须主动地寻求“混混”们的保护——正如他们必须主动地寻求官员的保护一样。换言之,正是公共秩序的混乱和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尤其是后者)滋生出了灰色力量,并主动对其进行扶植,开启了乡村灰化路径之头。当然,地方政府并非不知道公共秩序的混乱,但只要不出大事故或恶性事故,政府则无暇顾及,也不愿顾及(况且,灰色势力恰恰不会像黑社会势力那样让政府不得不“出手”)。政府也并非不知道靠挖国家矿产资源的企业之先天不足,但因为创收的压力和出政绩的需要,在鼓励了矿老板们“深挖洞广逃税”行为的同时,也不得不默许了灰色力量与自己的“合影”(何况还不排除少量官员“为人民币服务”而“引狼入室”)。此灰化路径的进一步展开则是,矿老板们拉县乡干部“入股”,使之成为乡村灰化的保护伞,而由矿老板、乡村混混及少数干部“合作开发”的地下六合彩等活动,甚至演义出县乡干部与灰色势力之“将相和”。
  在银镇,乡村灰化之路则始于公共权力退出后村民之间的私力较量。或许有人会说,不是有村民自治吗?如果说政府操控村民选举,让“恶人”治村还有可能,公共权力退出村庄后,村民怎么还会愿意选一个“恶人”来“骑”在自己头上呢?可问题恰恰在于,经验往往可能是“反”逻辑的(当此逻辑建立在抽象或想象命题的基础上时尤为如此)。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由于征收压力的存在,政府往往有意“引导”,甚至“创造”出某种村民选举结果,让具有一定威慑力而非威望的人做村干部(面对征收问题,威望已显得苍白无力)。但是,这时的村民尚有一个“弱者的武器”,如果政府能在自己受到“烂桶子”欺压时主持“正义”的话,就积极主动交纳税费,否则即拖延或拒交税费。此举虽然并非必然见效,但乡镇干部往往不会视而不见。税费改革后,政府不再依靠村干部征收税费,对“操控”村干部选举也便没有什么兴趣,与此同步的是对农村的管理也进一步放松(毕竟,少干活也可算某种意义上的“创收”)。在这样的背景下,村民之所以还是不能选举出合适的村干部出来,抑制“烂桶子”们的不当行为,相反,后者还能屡屡当选为村干部,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村民是否有民主意识(毕竟村民并不愿意让一个所谓的“恶人”来治村),而在于实际上村民所认为的“好人”难以当选。在一个并非熟人社会的行政村范围内进行选举,“恶人”往往是“公众”人物,且有自己的“人脉”网络与动员机制,相比之下,“好人”的知名度往往并不高,或者即使有高知名度的“好人”,其数量也往往有限。尽管“好人”具有道德意义上的优势,但这并不能代替选举动员机制。结果,即便是选举严格循一人一票进行,“恶人”的选举动员能力往往要比一般的村民要强。换而言之,国家一旦退出之后,村庄内生权力整合不起来,保证基本的公正平衡系统也便瓦解了。在近似权力的“真空”地带,组织化程度高于一般村民(虽然低于黑社会)的灰色势力很顺利地占据了村民缺乏集体行动能力的村庄。
  
  乡村灰化与农村建设
  
  当下人们关于农村的憧憬,最热之观点大概莫过于建设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而如果我们从乡村灰化问题的视角来审视这一憧憬的话,似乎其艰难要远甚于简单的物质主义者所强调的修路架桥或招商引资等活动。毫无疑问,事实上这些事情也非常重要,但仅有这些却决不足以构成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至少可以说,这二者并不天然成正比例地发展。是金镇的村庄认同而非其交通条件,抑制了村内灰色势力的活动,相反,便捷的国道在这里成了其活动的舞台之一。当然,当我们反过来审视此命题时,它似乎也同样成立。在不作深入考察的情况下,我们或许会相信,是因为交通条件太差,“路霸”之“业”对于灰色势力没有吸引力,而有了银镇表面上的安宁。不过,从根本上来说,造就银镇此局面的原因不在于此,而是因为村民互不相帮,使得灰化问题隐性化了。
  很显然,对乡村灰化进行治理与农村建设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当和谐的憧憬无法回避灰化的乡村拷问时,问题已被清晰地呈现出来,若乡村灰化尚难以得到抑制,何谈更高层次的和谐发展?不过,问题的另一面还在于,乡村建设本身也是治理其灰化问题的手段之一。论及此,为了不失之于笼统,尚需针对乡村灰化的两种基本路径略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就金银两镇农民之感受比较而言,前者之感受要比后者之感受好得多,至少就受灰色势力之扰这一点而言是如此。这一感受的基本依据不是因其比银镇农民更富裕,能建高墙大院保证安全,而是因其较强的村庄认同而形成的集体行动能力,对灰色势力在村庄范围内的活动起到了抑制作用。也即,从乡村灰化问题治理的视角来看,培育村民生活共同体之认同,应是农村建设之核心。只有在此基础上,农民才可能集聚力量对包括灰色势力在内的不当侵犯,进行有力的制止,表述自己的利益,而不至于像银镇的村民那样,人人有怒气,却碍于势单力薄而不敢言。
  而村民之生活共同体固然也可以从多个层面予以理解,但从村民日常生活之范围及集体行动动员机制起作用的范围来看,村庄是最重要的一个层面。原因很简单,只有村庄是村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与娱乐的平台,而乡镇则不是,至少就村民之熟识程度而言,它更像一个陌生人的场域。不过,我们脑中应有“弦”,培育村庄认同并非易事。例如,金镇村民之村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因宗族认同而起。虽然这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什么坏事,但从乡村建设的角度看,决不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恢复宗族等传统组织,就能获得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要知道,或许(当然,并非必然)宗族间或宗族内部各房派间的相互欺压,对乡村和谐的破坏作用,并不亚于乡村灰化问题。是故,我们必须真正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概念至少应有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群众参与并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村建设,二是社会主义国家为其引路之灵魂。简言之,以银镇乡村灰化路径及其社会基础为参照,重建公共权力在村庄内的主导地位,建设群众参与性的村庄生活及其对村庄公共权力的支配机制,应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之一。
  其次,从“外人”对金、银两镇灰化问题感受之比较而言,对后者的感受要比前者好一些。一方面,后者因其隐性化而难以为“外人”所瞩,另外,前者不仅显性化,而且更容易黑社会化。推而论之,在解决了村庄认同和村民在村庄范围的集体行动问题之后,尚并不算真正治理好了乡村灰化问题。正如金镇的农民能在村庄层面抑制灰色势力对自己正常生活之侵扰,但并不能有效抑制村庄范围以外的灰化问题——而这与金镇的公共资源私有化,直接或间接培育了灰色势力的成长的乡村灰化路径,及其社会基础有关。如前所析,循此路径而成的乡村灰化关键之处尚不在于公共资源的非法吞噬对灰色势力之培育,而在于基层政府对此行为的默许,甚至少数官员本身就是推动乡村灰化的“干将”。那么,从此视角来看,建设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固然离不开鼓励基层政府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劳心劳力,但却绝不能因此而不惜破坏农村的和谐来换取经济发展,以至本末倒置。将国家资源地方化,将地方资源私有化的过程,当然难免会引发不少人(如矿老板们),假以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谋求其对资源的控制权。而当他们仅凭自身力量无法完成这一过程时,自然会试图一手抓“灰道”,直接为已所用,一手抓“白道”,将基层官员间接灰化,从而将自己的“商业”风险转化为政权的政治风险(从农民对基层党政官员的埋怨中可见一斑)。这种乡村灰化路径与过程,从根本上说也会长期影响到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不过,与银镇的灰化问题不同的是,这无法通过村庄建设来得到解决。仅仅在村庄层面和物质层面进行农村建设,无疑将事倍功半。因此,从金镇灰化问题治理的视角看,新农村建设的另一个重点应是对公共资源私有化的制止,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对公共权力运用之官僚主义化的限制。否则,在“发展”的名义下,乡村社会将要呈现的恐怕不会是和谐,而是灰化或进一步的灰化。
  
  谭同学,博士研究生,现居武汉。主要著作有《楚镇的站所》及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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