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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总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作者:孙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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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不仅为全国几亿人民的衣食住行日夜操劳,还时刻惦记着侨居在世界各地的千百万华侨,为维护华侨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而殚精竭虑。在他的领导和直接关心下,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华侨事务委员会,由何香凝、廖承志、陈嘉庚等25人组成,负责全国的侨务工作,把侨务工作作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54年10月,周恩来在主持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安排领导人员具体分工时,亲自分管了外交部和华侨事务委员会。在他的领导下,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与华侨利益休戚相关的侨务政策,解决海外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就是其中一项。
  
  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由来
  
  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荷兰政府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地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
  而清政府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即1909年3月18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这一国籍法是以血统主义为原则,对脱离中国籍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大清国籍条例》的实施细则中更是特别强调:“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第七条)这显然是与荷、英等国的出生地主义针锋相对的做法。清政府以此一国籍法在中荷关于领事条约的谈判和对华侨国籍主张的争执中取得了一定的外交主动,但随后荷印殖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坚持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由此,印度尼西亚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便首先凸显出来。
  19世纪下半叶,出生地主义已在西方国家的国籍立法中开始占据优势。国际法学会在1895年的剑桥会议和1896年的威尼斯会议上确立了国籍立法应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立法原则,这无疑是与西方列强殖民扩张的背景相一致的。然而,此时的清王朝虽已由“朝贡体系”被逐渐纳入到“条约体系”,但在其仿效、移植近代西方立法的“修律”高潮中,所制定的却是与《荷兰国国籍及居住条例》针锋相对的血统主义国籍法。这其中无疑有与列强争夺华侨的因素;也因为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宗法观念,同时还是清政府在江河日下的被动形势下,不甘“天朝上国”的衰亡,对其大国地位的一种抗争性宣示;更是面对列强挑战,中国民族主义意识的本能反映和表现。
  由于中国历代政府都是以血统关系来定国籍,即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国籍,不管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出生的子女都具有中国国籍。而居住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按当地政府法律则是以其出生地来定国籍。因此海外华侨长期以来既有所在国的国籍,又同时保留有中国国籍,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新中国建立初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居住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有1000多万人,他们中约有80%是在当地出生的第二代或第三代华侨。
  在东南亚各国未独立时,侨居东南亚各国的华侨与所在国人民一样,遭受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压迫与剥削,根本没有民族权利。所谓的双重国籍,实际上只是形式,因此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南亚的各国人民相继摆脱了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统治,获得了民族独立。这些国家独立后,不论从维护本国的主权、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方面考虑,还是在国内进行公民投票选举等问题上,都牵涉到本国为数众多的华侨的国籍问题,因此所在国华侨同时拥有的双重国籍就成了很敏感的社会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西方国家千方百计想孤立中国,其中的一个手段就是企图利用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来挑拨东南亚国家与新中国的关系,致使当时东南亚一些国家由于不了解新中国和新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认为中国的存在是“共产主义的威胁”。当时一些报刊别有用意地宣传“华侨是中国对东南亚抱有帝国主义企图的实证”,有的人甚至将海外华侨一律说成是“潜在的北京第五纵队”。在东南亚一些国家出现了封闭爱国华侨的报馆、社团、学校等现象,发生了反华、排华运动,使这些国家的华侨遭到歧视和迫害。因此,解决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妥善处理华侨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就成为日益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
  
  周恩来对海外华侨的困难处境十分关心,为了维护海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保障华侨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新中国能成为海外华侨心目中的真正靠山和坚强后盾,同时也避免由于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而引起的有关国家同中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他为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1951年7月,周恩来在一次有关侨务工作的会议上,就议定了“使领馆只领导华侨事务,不搞华侨运动”,要求华侨“只做公开与合法的援助祖国的工作,不应进行颠覆当地政府的活动”这一原则;还制定了国外侨民工作的方针和具体政策,解散华侨中的中共组织、商请各民主党派解散在华侨中的组织、在华侨中不发展党派组织等。周恩来在各种相关场合,都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
  1951年8月24日,周恩来在主持政务院第99次政务会议中讨论廖承志作的《侨委第一次侨务扩大会议的情况报告》时,强调指出,华侨在所在国“一方面应为保护本身的权益而斗争,另一方面,不介入当地革命运动”。1954年10月,他在接见印度尼西亚访华代表团和妇女代表团时说:“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1956年8月4日,他接见即将回国述职的缅甸大使吴拉茂,告知中国共产党已经决定在华侨中停止发展组织,指出“华侨在国外是为了贸易和进行其他的劳动,没有必要参加政治活动。”1956年11月,周恩来访问柬埔寨,在会谈中又特别指出“在华侨中间,我们不发展党派组织,因为这样容易引起误会。他们如果要参加,可以回国去参加。已经加入柬埔寨籍的中国人,更不应该参加华侨的同乡会和其他的华侨团体组织。”
  12月18日,他在和缅甸总理吴巴瑞会谈就华侨等问题交换意见时,表明了对这一问题的政治态度是“凡是已经获得缅甸选举权的人都应该算是缅甸公民,他们就不再有中国国籍,不能再参加华侨的团体和活动。同样,如果有些华侨仍然保留中国国籍,那么就不得参加缅甸的政治活动”。“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如果想加入中国共产党,得回到中国来。”
  周恩来从居住国华侨社会的具体情况出发,从有利于华侨长期生存和长远利益考虑,不但亲自制定了赞成和鼓励华侨自愿加入居住国国籍的政策,同时一贯支持和鼓励华侨自愿选择自己的国籍。建国初期,周恩来就指示侨务工作者应该鼓励华侨与当地人通婚:“华侨在东南亚有1000多万。对于华侨同所在国人民结婚的事情,不但不应限制,相反地应该鼓励。只有鼓励他们与当地人结婚,能善于与人同化,才能和人家一道前进。”这显示了他的博大胸襟。
  针对有的国家在华侨问题上大作文章,散播不友好的言论,周恩来指出:“大多数华侨是由于在旧中国不堪忍受地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无法生活,才背井离乡,出走异国的,或者被当做‘猪仔’贩到国外的。”他还指出:“居住在海外的华侨并不是历届中国政府的政策蓄意造成的,而是西方殖民国家造成的,因为他们需要廉价的劳动力从事开矿、种植和筑路。”
  
  万隆会议与印尼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最终解决
  
  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了荷兰的出生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1949年12月,印尼根据同荷兰在《圆桌会议协定》中片面达成的有关协议,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1950年8月15日颁布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重申了“被动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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