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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文化的反思 |
【题要】作为金融的审计和监管人员,我们应该对现存的不良信贷文化有一个了解。笔者试图从不良信贷文化的普遍性和隐蔽性做一个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从规范制度入手铲除滋生各种不良信贷文化土壤的观点,希望能为金融审计和监管人员带来一些启迪和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银行在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至关重要的,因为不良信贷文化正在日益成为不良贷款滋生的主要诱因。因此,很有必要检讨商业银行现行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良信贷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日常信贷风险监管中,许多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常有一些习惯性思维方法和做法,涉及信贷决策、贷后管理、企业财务分析等各方面,这些习惯思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隐蔽性,已构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文化的主要方面,正逐渐取代过去围绕规模放款、越权审批、行政干预、账外经营等显性问题,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因素。本文结合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的新变化,利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试图对其危害性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做些初步探讨。
二、不良信贷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分析
(一)信贷决策的观念误区
信贷决策是银行信贷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正确的决策方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从银行利益出发,在立足于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准确判断的前提下审查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其主要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决策依据的核心是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而担保抵押是规避和防范信贷业务固有风险的措施之一,相关效益则是贷款的效果,这二者均不应成为贷款与否的充分条件,其他因素更不应成为决策的依据。但在信贷决策实践中,以下思维方式却有一定的普遍性。
1、有担保的就是好贷款。这是贷前贷后及审批阶段常见的思维方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发放贷款时关注抵押、担保更甚于对借款人本身偿还能力的关注。当然,强调贷款的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大力提倡,相对专业银行时期主要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命令贷款而言,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一大进步。但是,抵押担保在信贷决策中充其量只能是必要条件,而不能也不应成为充分条件。过于强调抵押担保关系,使之成为贷款的充分条件则难免矫枉过正,导致不良后果。从理论上讲,信贷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才能实现增值,进而还本付息,如果审批阶段把关不严使资金遭受损失,再追索第二还款来源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常有因担保单位是AAA级企业、上市公司或跨国公司等而轻率放款的现象,从而出现了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保下其下属服务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是几台电脑和一台复印机)也能从银行贷款数千万元的怪现象。事实上,将抵押担保作为银行贷款充分条件的习惯思维正成为当前不良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带有一定隐蔽性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或当地政府利用银行信贷文化中的这种不良习惯,套取信贷资金,一般以提供抵押担保为承诺,贷款后再使担保单位改制重组,摆脱连带责任或者干脆设置无实际担保能力的"虚拟"担保人或"虚置"根本无法处置的抵押物来"帮助"银行"完善"贷款手续以取得资金。这种隐蔽性的行政干预正取代原来的直接干预影响着贷款的正常决策。二是贷款行往往以抵押担保合乎总行要求为由逃避上级行检查。例如,某总行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超过50%,房产的抵押率不超过70%,部分行不顾当地实际机械执行,以当地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按最高比率(或接近)设置押抵额,不关注借款人偿债能力即放款,表面上看贷款手续齐全,实际上隐含着巨大的贷款损失风险和道德风险。作为一种健康的信贷文化,不论担保企业是否真正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即使手续齐全、合法也不能替代对借款人本身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的分析。实践中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索经常会受到政府干预,存在变现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而且追索担保人还往往会恶化银企关系,培育不出真正意义上的战略伙伴,尤其在信贷买方市场中,更不利于商业银行在当地的长远发展。
2、为争办按揭业务而贷款。这是各级行信贷审批会议上常见的补充说明。实际上,伴随按揭业务发展的是房地产开发贷款高达两位数的不良率。按揭市场的竞争是残酷的,但不能以牺牲开发贷款的资产质量为代价。办理按揭贷款能转嫁开发贷款的风险,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判断,理论上至少存在以下几种不确定性;一是开发商在贷款到位后不一定能将楼盘顺利建设到预售程度(出于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房地产"经济泡沫"商品房预售门槛正不断提高的考虑);二是商品房积压、销售不畅,无足够客户申办按揭贷款;三是开发商在取得按揭贷款后不用于归还开发贷款,而挪用于滚动开发新项目。因此,发放按揭贷款并不能必然化解开发贷款风险,为争办按揭业务而贷款就像当年为争存款而贷款一样不宜提倡。
3、反正钱已借出去了,转贷是没办法的事。这是转贷款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常见心态。当一笔贷款即将到期或逾期时,选择依法收贷还是转贷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决策,因为最初的贷款合同一般均已约定信贷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转贷意味着依原定用途使用贷款在计划时间内达不到预定效果,致使原有还款来源不能落实。这时要特别注意分析企业难以还款的内在原因以及识别贷款风险,若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且在拟转贷款期限内无化解可能则应坚决收贷。否则,一味转贷只会丧失收贷时机,掩盖资产质量,使企业怀有侥幸心理,弱化其还款积极性。实践中存在的较普遍的不良现象是经办行明知借款人销售收入下降,成本费用升高,资金运营渐趋困难,效益明显下降或担保人经营不断恶化,但碍于情面常有意或无意地盲从于企业经营将会好转的保证而予以转贷,待下定决心依法收贷时,企业净资产已所剩无几,失误的转贷决策实际上导致了贷款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4、银企关系好,在他行有不良贷款关系不大。类似的习惯性思维还包括企业负责人是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很有实权;或与本行某领导关系好,借款人不还别人的也会先还本行的贷款等。此类企业在其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已属信贷大忌,反映其社会信用观念,或者实际偿债能力并非如报表反映得那么好;同时企业负责人在当地影响越大,将来不还款时,追索的难度也越大,尤其是在当前各行各业岗位交流频繁的用人体制下,这种思维方式的另一种危害是与领导关系好的企业往往给人以企业信用好、一切正常的错觉,进而导致银行放松对企业正常的信贷调查与管理。部分企业则利用银行这种不良信贷习惯进行投机,信贷经营管理尤其要关注这些所谓"能人"背后的真实经济实力,提防为其"繁荣"表象所迷惑。关系好不可能是永恒的,贷款安全最终靠的还是企业偿还能力的强弱。
5、向投资收益高的项目发放贷款风险小。这种思维方式还包括项目属政府重点工程,或投资收益很高等。对此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与竞争性配置必然使各行业利润趋向于平均化,高收益一般伴随着项目的高风险,银行不能只看到项目的收益而看不到项目内在的风险。二是除了按总行项目贷款的规定受理审批外,还要考虑贷款收益与风险是否相匹配。借款人往往是投资人,是项目成功的主要受益人,理应在根本上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银行不应承担过多的应由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而仅取得债权人的收益。因此好的投资项目若风险实际上要由银行承担的就不一定是好的贷款项目。
(二)贷后管理的观念误区
贷后管理历来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中较薄弱的环节。除了体制、政策等原因外,一线信贷人员的素质及其不良信贷习惯也是极为重要的成因。这些不良习惯在信贷人员中的广泛传播,削弱了其对贷款风险作出及时、准确判断的能力。
1、能还息就是好贷款。这是贷后管理中较流行的思维方式,虽有一定道理,但不绝对正确。因为一方面,还息来源很重要,还息是来自正常业务收入还是不固定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利润还是他行借款,有些项目贷款还息甚至来源于银行自己的贷款本金等,这都是银行贷后管理应关注的;另一方面,能还息不代表能按期还本,也不代表第二还款源落实。还息可增加银行当期收益,但若不能还本,银行仍得不偿失。这种论点的危害性在于相当部分经营管理人员因企业能还利息而作出企业运作正常的判断,进而放松贷后管理或盲目办理转贷、续贷,忽视了企业在保证按期还息的承诺下,挪用贷款于高风险项目,经营状况渐趋恶化的可能。
2、贷款发放后资金调度是企业内部的事,银行不必干预。每笔贷款的发放都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有权调度、使用其借入资金,但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按用途使用,这也是保证还款的一个前提。倘若任由企业将做贸易的流动资金挪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一个楼盘的开发贷款用于另一楼盘的开发,而这些固定资产项目或新的楼盘并没有经过银行组织的可行性评估,这种资金调度必然加大贷款风险。更多情况下,贷款被借款人转移到关联企业、母子公司,使借款企业逐渐空壳化,导致债权悬空,这种资金调度行为银行必须依法干预。
3、贷款肯定能收回,企业用什么来还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就像能还息就是好贷款一样不是绝对正确的。这里且不论其还款承诺是否真能实现,假设企业的确是一个好企业,关注企业还款来源仍是必要的。因为经办行沿需要预防贷款企业因可能上市,其他行欲将本行贷款挤出,形成本行贷款被"顶替"的风险。因此,实际工作中,经办行不应满足于按期收贷,还应加大营销力度,建立更加牢固的银企关系。由于放松贷后管理而失去好客户同样是错误的。
4、别人欠了企业的钱,企业才欠银行的贷款。这种说明本来是信贷员追债时企业的搪塞之言,但遗憾的是某些信贷员常信以为真,视其为理所当然可以理解。应收账款过大是当前企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应收账款中有正常的,有不正常的;有些企业努力清收,有些企业则不然,尤其债务人是其关联企业时("猴王"公司破产案披露的关联占用及其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对此,银行不应坐等,而应加大催收力度,对借款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可依法行使代位执行权,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收款,而不能任其相互拖欠。 |
5、企业要避税才做假报表可以理解。这种说法常见于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阶段,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避税而缓结销售收入,甚至隐匿收入,虚构成本,常常造成账面亏损的假象。银行经办人员即使对企业避税行为无法干涉,出于银行利益亦需要弄清企业真正的经营成果,不能任由企业提供假报表而不加制止。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利润、资产状况等主要财务数据一定要准确,必要时,经办员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直接调整企业报表,为各级信贷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财务分析的观念误区
海外金融界有句很流行的话"魔鬼总是隐藏在细节当中"。关注细节是财务分析的关键。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贷人员不以为然,尤其对企业偿债能力指标进行分析时,普遍存在着不核实数据机械套用公式、以个别指标代替全面分析、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粗放型分析方法,使分析结果误导经营者和管理者,成为诱发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
1、流动(速动)比率高的还款能力强。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速动比率、应收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共同构成银行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体系。流动(速动)比率高的还款能力强,是经办行客户评价报告、贷款分类工作底稿中常见的结论性用语。这种判断方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具有绝对性。首先,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所包含的经济内容必须建立在已经核实的基础上,比如应收账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存货的真实性等。如不核实比率的真实性,财务分析只能误导使用者("银广夏"事件是编造虚假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典型案例)。就速动比率而言,除了核实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预付货款(传统上统称速动资产)外,还须考虑预付货款的数量和占比。如果占比过大,应予适当扣除,原因是它的下一个周期目标很可能是存货,而且是存货中的原材料,也可能是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但决不是现金,当然不能用来偿债。因此站在银行的立场,应实事求是地剔除预付货款。其次,流动(速动)比率仅是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体系中的其中之一,要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共同分析才有意义,比率分析不能代替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存货结构分析。第三,使用计算结果时应理解其代表的经济含义。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按现行会计制度均反映在企业存货中,流动比例往往较高,但并不代表这些存货真正能作为流动资产在短期内变现还债,所以指标分析切忌以偏概全,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再比如,关于流动负债的分析,也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企业负债构成如果以有息负债为主,则流动、速动比率应适当提高才能保证利息支付的需要。反之,保持适度即可。第四,财务分析还要结合企业的法律关系,有些人常用企业的汇总报表或合并报表来进行比例分析,进而判断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企业集团的流动性并不代表贷款企业的流动性,一般也不能说明借款人的短期偿债能力。
2、利润高的企业还款没问题。这种思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利润高是否真实,是否提足折旧,费用是否全部列支,收入有无虚构;二是高利润相伴的现金流量是否也较高,利润实际形成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资产,企业还款用的是现金资产,即使高利润是真实的,但由于应收账款存货的增加,部分应付款的优先支付都会使企业现金流不能随利润增加而增加,出现高利润企业不能按时还款的现象。尤其是扩张速度很快的集团性企业,往往会面临所谓的"速度陷阱",即销售与生产的扩张导致企业财务资源的相对严重不足所引发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危机。企业界一般通过计算"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来监测此种风险,值得银行业借鉴。其实,根据现阶段国内会计准则,至少有以下几种企业经营风险值得银行关注,即非经常性损益风险、营业成本比率波动风险、所得税风险、新增其他应收款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非经常性损益是在连续的会计期间不能连续出现的损益。例如,一项股权被转让后,转让当期可以产生相应投资损益,但该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公司今后不再享有该项股权的损益。同时,中国已加入WTO,应将属政策性优惠范畴的所得税优惠、补贴收入均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分析人员应认清非经常性损益不能在连续的会计期间连续发生的本质,在判断借款人业绩时,依据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经常性净利润而不是依赖利润表提供净利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借款人营运状况判断的准确性,不为其高利润的假象所迷惑。
3、现金流量大的是好贷款。这是现金流量分析中常见的误区之一。信贷员往往用前后两期现金科目的差额直接计算当期现金净变化额,为正数时,即认为企业经营状态好,没有风险,其实未必。现金流量分析要求的是对当期企业经营、投资、筹资三种现金流量的构成因素及相互结构进行分析,以判断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的因素中哪些是长期的、固定的,哪些是临时性的,进而预测到还款日止的流量变化,并从中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收贷的最佳时期。例如,一般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为企业可能通过调整销售政策与采购政策控制它的流量。但实际上也不绝对如此。一些公司报告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流出量中,许多是因为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产生的,后者很难说是经常性的,严格地讲,它们很有可能与经营活动无关,属于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因此,在分析净利润现金保障能力时,予以适当剔除后计算才会更准确,更有揭示力。如果用利润表提供的"主营业务收入"除以现金流量表提供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企业界称为营业收入现金保障倍数)来分析企业流动性则更有效。显然,那种仅靠一个净现金流量数来代替全面流量分析的做法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三、培育健康信贷文化的对策
信贷文化是信贷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的总称。健康的信贷文化特征就是要强化规范意识、风险意识、客户和市场意识、成本和效益意识,这是构成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上述普遍存在的诸种不良信贷文化表现形式,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管理理念和实际运作方式,尽快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健康的信贷文化
信贷资金运动是信贷资金聚集、分配和再分配的循环、周转运动,各项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各项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现金的流出与回笼是信贷资金运动的具体过程和具体形态。在一般意义上信贷资金具有双重支付和双重回流规律。第一重支付是银行将货币借给企业使用,第二重支付是企业将借来的货币投入生产过程,用于维护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第一重回流是经过生产过程,企业将商品变成已增值的货币,第二重回流是企业采用还本付息的方式将货币连同已增值的货币的一部分支付给银行,这种双重支付与双重回流的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具有适用于各国商业银行的共同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育及存在历史较短,而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大都有数百年的经营管理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完善的管理理论。加入WTO后,我国民族银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尽管有社会制度和具体国情的区别,但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过程中,必须积极吸取和借鉴其经验教训,善于结合我国国情和本行实际从其理论与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真正能够反映和满足信贷资金运动规律需求的精髓,通过制定本行规章制度的形式,使之成为该行信贷管理理念的一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形成该行健康的信贷文化,从理论上根除上述各种不良信贷文化现象。
(二)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其忠诚度
信贷文化是银行整体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贷人员除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及道德素质。只有思想品德端正,真正忠诚于商业银行的信贷员,才能真正认同并形成健康的信贷理念,才有自觉抵制上述各种不良信贷文化表现方式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才能真正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负责。在人才使用上,可以通过对信贷人员实行上岗分级授权经营,狠抓信贷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信贷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才能形成商业银行健康向的信贷文化。信贷人员的素质,不仅包括精通金融和信贷,同样重要的是要使他们成为借款人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就营销而言,企业更愿意和熟悉自己行业的客户经理打交道。从信贷风险管理角度,只有熟悉企业及行业状况的客户经理才能准确地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从而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同时,信贷人员素质的提高,健康信贷文化的形成也需要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通过实行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运用内部利润核算、内部转移价格、市场成本和资产质量等指标,核算其业绩并与其收入挂钩,从而促使信贷人员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享其利。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并做到有章可依,违法必究,惩处必严,从制度上保证健康信贷文化的形成
信贷文化的培育不可能完全自发形成,尤其是数十年专业银行信贷经营的经历为不良信贷文化的形成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修正理论和实践上的这种偏差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通过规范的制度,不断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正面引导和激励。在国有商业银行这样一个庞大的复杂系统中,如果事事都由信贷人员应用其知识和经验进行现场处置是不可能的,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完整性是促进形成健康信贷文化的重要保证。前面的分析表明,上述不良信贷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既与商业银行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够严密和科学有较大关系,但从根本上讲,更与违规不究、惩处不严有很大关系。因此,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及与之相应的严格执行、严惩必究等是建立商业银行健康信贷文化的"法治"基础。现阶段尤其应全面推行信贷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经营审批各环节明确责任,加强核查,严格追究,从制度上铲除滋生各种不良信贷文化产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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