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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1999年第1期

死刑的立论

作者: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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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人的权利随启蒙思想生长起来,死囚的权利也必然被带出来了。有持续不断的人煞费苦心研究死囚的最后一刻是否痛苦,是怎样的痛苦,如何缩短以至消除这种痛苦,这种研究的结果,常常使得研究者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这种研究在我们这样的教育背景的人看来实在过于奢侈,过于荒谬,我们从不怀疑这样一种“伦理”:对敌人的仁慈 ,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更何况任何残虐的宣泄与复仇行为,都是敌人应得的惩罚呢!一个越是要求高度统一的共同社会,便越是要求其成员自我牺牲;而自我牺牲越多的人们,心灵越是匮乏的人们,对于背离轨道的异端者、不服从者越是心怀愤恨。从来赞成死刑的论点总是强调“人民的自然的法律情感”,而我们生长的时代,这种愤恨的自然情感更是强烈,我们每每在审判词中听到历史上一些统治者宣布这样的公式:“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照这样的法律公式,对那些胸挂黑牌,背插长签的死囚,无论怎样残虐的折磨和侮辱,都是符合“政治的伦理”的。在这里,至高权力教给我们的判断标准,并非人身权利的有与无,死亡平等与否,更不是人道与非人道,而是另一种——“我们”还是“敌人”。
  一部死刑的文化史,从头读来,读到石砸、落崖、架刑、绞刑、车刑、四马分尸、肢解、溺死、活埋、火刑、断头台、毒气室……直至电椅和枪决为止,一直见着血迹斑斑。但或许搜索还是粗疏,我竟没有看到一个向死囚家属收取“子弹费”的例子,也鲜见一个切取死囚器官的例子,无论是以国家的名义还是行刑者私下的交易。两百年来的启蒙者向国家发难,所要讨论的是:人民以契约的方式把权力交给大家选出来的管理人员,这种社会契约说已明白告诉人民,国家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因此,国家没有权力随意处死它的公民。但没有人提出过似乎与此相似的另一个问题:国家是否拥有以国家的名义随意切取死囚器官的权力?或许这对欧洲启蒙主义者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问题。但事实上,在极权专制之下,它是真切地存在的。纳粹德国有残杀犹太人后,用人的脂肪炼肥皂,用人皮做灯罩的例子。而我们有钟海源的例子。纳粹的理由是,犹太人是劣等种类,他们甚至不能算作人。这种种族的理由不大适合我们。我们的理由是阶级的理由,更是顺民的理由,我们不习惯向国家这种庞然大物追问人的权利。革命了许多年之后,我们的潜意识里依然是“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我们依然不大清楚国家是什么,不是什么。只有内心深处依然自称“蚁民”的人民,才会默认国家有随意处死蚁民的权力,而且默认国家有随意切取死囚器官的权力。
  当然时代在往前走,无论如何艰难,时代还是要往前走的。法治的道路是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经的道路。至少,我的孩子今天不必再受我当年所受的那种“死刑教育”了,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不再有追问昨天的权利,何况没有追问,我们又凭什么去判断昨天是否真的已经过去了呢?
  近日在报上看到有关美国的一个报导,也是关于死囚器官的问题,说的是一个因谋杀而被判死刑的犯人,自知罪孽深重,因此提出:如果当局同意的话,他自愿捐出一个肾脏或骨髓,以此换取把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此事引起激烈的辩论。赞同派的立论是:全美国有多少危在旦夕的病人等待肾移植,又有多少病人急需骨髓移植,而器官的来源如何之少。而反对派的立论是: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如果健康的死囚可因捐献器官逃生,而不健康的死囚只有死路一条,这就破坏了死亡的平等。前者关注对社会是否有利,后者关注个人权利是否平等。有利与否是我们所习惯的思路,而个人权利的平等更是人类伟大的思想。正因为我们对此不甚习惯,所以尤应对其予以更多的关注。
  这一则小小的报导很使我感到心里难过,我想这种辩论对于今日世界上的很多人来说,还是太奢侈了。
  
  筱敏,作家,现居广州。主要著作有《风中行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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