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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1年第3期

《黄河边的中国》节选

作者:曹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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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 农民与乡村民主问题
  
  上午,与老刘辞行。数日相处,别时依依。此次蹲点调查,前后共六天。
  回开封后,依然住在河大招待所。给盂、徐二兄挂电话,约晚上见面。我独自在旅舍整理调查资料,其中有若干问题需待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村民与村落。
  北方平原上的村落人口规模,通常比南方大,甚至大得多。从村落中心到村落边缘的耕作距离,与村落规模大小成正比。故村落规模过大,会给耕种带来诸多不便。北方村落通常有数百户人家,上千户的也不少见,不知这是否与村落自身防务需要有关,因为在历史上,北方战乱明显多于南方。
  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村民与村落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换句话说,中国解放前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村落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关涉到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理解。关于村落性质,有三种学说:一种是马克思的“马铃薯”说,该学说认为,集居在同一村落内的各农户在生产与生活条件上十分相似,他们各自主要与土地相交换,很少发生横向的经济联系,独立自足。如此说来,村落只是各独立农户的集合村。一种是阶级分化说,这一学说其实是我们进行土地革命的理论依据。该学说把村落内各农户分成若干阶级,各阶级彼此间开展阶级斗争。一种是共同体说,解放前的梁漱溟先生力主此说。该学说认为整个村落是一个宗族或准宗族的共同体。这三种学说或许都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散处不同地域的无数村落中,它们都能找到各自的理论原型。或许“马铃薯型”与“共同体型”只是中国村落的两种极端类型,而最大量的村落结构介于两种类型之间。
  村落的“共同体型”与“马铃薯型”其实是由村落土地所有权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村落全部耕地属于村落全体村民,或属于村落之上的“领主”或“国家”,那么,村落便是一个共同体,无论土地由村落集体耕作还是按一定规则(如计口授田)分散给各农户耕作,情况都是这样。如果村落的全部土地属于各农户所有,各家庭成为相对独立自足的经济与生活实体,那么村落便是个“马铃薯”的集合体而已。从秦汉及宋明清的历史典籍来看,中国的村落基本上是“马铃薯”型的。故而国家的税赋单位是“户”而不是“村落”。乡村基层的行政管理是以“户”为中心的“保甲”制,而非村落。中国乡村不存在古代印度式或俄罗斯式的“村社”这种共同体。
  中国乡村各村落内,农户之间一直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竞争不仅在各宗族之间,也存在于同宗的各家之间,甚至存在于分家析产的兄弟之间。竞争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村落内部“阶层”划分的标准,其实是家庭劳动力与家庭耕地的比例:需租入耕地以适应家庭劳力之需的,是为佃农;家庭劳力与耕地比例适中,是为中农,或自耕农;家庭劳力在农忙时不足,需雇用短工的,是为富农;靠出租土地即能生活,无需参加耕作的,是为地主。倘如没有“商业资本”与“官僚资本”侵入村落,那么,农户之间的竞争将导致村落内部成为一个阶层性流动的社会。俗话说“三十年风水轮流转”,指的正是这一现象。在这种村落内部,无法形成“共同体意识”,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管理村落共伺事务的村落组织。这不仅在于各家庭之间存在竞争,更在于家庭这种组织能较好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各方面要求。因而需要各农户协作解决的村落共同事务既少,且不经常,没有必要建立一个经常性的村落组织来解决这些公共事务。当乡村社会治安成为一个经常性的威胁时,经常性的共同防务之需,往往促成村落成为一个“联防共同体”。在村落内,各农户力求自给自足,对那些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需要,通常是依靠血缘关系网络内的“礼内往来”方式来解决的,“礼尚数把农业规模经营简单化为扩大“土地规模”的或“人情”在村落内既是一种礼节与情感,又是一种可计量的物品与劳务,只是这种交换方式,与市场交换方式相比,有其不同的特征罢了。我在《当代浙北乡村社会文化变迁》一书中,曾列一节论述,在此不再重复了。这种交换方式一经成为村民的习惯行为,反过来也促使“公共事务”意识不可能从村落内部产生出来。在我看来,在研究当前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与乡村民主与法治建设时,必须深入地研究这一重大问题。
  如何对毛泽东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作出正确的估价?有些学者从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对集体化给予积极的评价,有些学者从这种组织形式束缚了农民人身自由与生产积极性而给予消极的评价。其实,整个农村集体化运动,无非是给“马铃薯”们套上一个坚实的麻袋,使之成为一个“共同体”。被孙中山指责为“一盘散沙”的农村,于是成为“铁板一块”的农村。对此的功过,我们不去评说。我所关心的问题是:主要依靠政治力量而造成的村落共同体(生产小队,相当于一个村落)内,是否可能通过共同利益的形成与诸如村民会议、选举等近代民主形式的输入而培育出村民的公共事务的意识,以及是否具备通过一个民主组织来解决公共事务的合作能力?换句话说,经过数十年“麻袋装束”的当代村民,是否成为“新型的马铃薯”,从而愿意并有能力掌管他们自己的公共事务——至少在村一级范围是这样呢?我带着这一问题去蹲点调查,又带着这一问题回来,这就是说,我现在还无法回答这一问题。这次调查,只给了我两点印象:1.老刘说他们十分愿意并有能力选举代表他们意愿的村委会。2.村委会实质上是乡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主要执行“征粮派款、刮宫流产”的职能。
  
  二、再谈农民与乡村民主问题。
  单家独户的小农,他们对自身利益的透视很少超出村落边界。在家庭庭院的围墙之内,是他们利益关注的中心。一般说来,他们在政治上、在公共事务方面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而只能由“别人”来代表他们。这个别人,按马克思的理解,一定是高高在上的皇权。小农将自己最大的政治理想寄托于这个凌驾其上的皇权,希望从上面撒下“雨露与阳光”,因此,要深 部分还不是给上面各部门拿走了。(P449)
  于考察农民自我代表意识与能力的发育过程。如果在这一方面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那么中国地方政治的变化,与其说是政治本身,不如说只是政体变化;与其说是地方政体变化,还不如说是政治术语的演变。
  如果单纯从农村经济方面来看,可以说我们近五十年来取得了重要进展,单位产量在五十年内提高了三至五倍,甚至更多。大规模的农业水利基本建设,种子的改良,化肥、农药及其他技术的推广,是单产得以大幅度提高的关键因素。由于单产的提高,使得我们只占世界耕地的7%的国家,能够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总产量的提高,可以依靠三种方法:一是扩大耕地面积,二是通过规模经营提高效益,三是提高单位产量。但由于中国数百年来人口对耕地已产生持续压力,可耕土地悉行利用,同时也不可能走规模农业的道路。历史规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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