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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2年第3期

众意还是公意?

作者:许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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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为自由主义民主所忽略的公共认同和社会整合问题,在共和主义民主之中,却成为一个中心的议题。卢梭的合法性理论——人民主权思想,是以著名的公意(general will)说为前提的。在他看来,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政治认同的基础。当代西方的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对现代政治的非道德化理解,再三强调个人无法离开社群和文化独立存在,认为要解决当代社会公共认同薄弱的问题,惟有恢复古希腊的理想,将政治生活重新置于对“公共的善”集体认同的基础上。
  遗憾的是,在“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论战中,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争论得十分激烈的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战,基本上没有进入中国当代知识分子的视野。(5)相比较而言,倒是卢梭的公意观,虽然没有在论战中形成直接的焦点,却在双方各自的观点建构中成为一个重要的讨论对象。“自由主义”认为,卢梭的公意观是后来法国大革命和极权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二十世纪中国的革命悲剧也与此有关,因而必须对卢梭的公意观在理论上作彻底清算。(6)而“新左派”认为,那种将卢梭同极权主义联系起来的流行的观点,其实是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和公意说的极大误解。卢梭的思想拥有丰富的民主资源,因为公意将个人自由与作为立法基础的人民主权内在地联系起来,是对现代民主理论的最大贡献。一个彻底的、民主的自由主义者,不能不关心公意[参见崔之元:《卢梭新论》,载崔之元《第二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7年版]。鉴于本文的篇幅与题旨,我无意评论争论双方在卢梭问题上的得失是非,而是集中于公意这一核心概念,直接讨论卢梭思想本身,并进一步研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是如何通过扬弃这一概念,试图解决现代民主所面临的公共认同困境的。
  
  为什么需要有公共利益
  
  公意或公共意志(General will)(7)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核心概念,是一个与私意、众意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按照卢梭的说法,公意永远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只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不过是私意(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也就是说,众意是私意之和,公意是私意之差,公意是所有私意中共同的、重叠的或交叉的那部分。(8)罗尔斯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论述的“重叠共识”,与卢梭的公意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卢梭通过对众意和公意这两个概念的分梳,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从私意到众意和从私意到公意,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前者发生在私人领域,后者属于公共领域(参见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7-78页)。在政治公共领域,公共意志是最高的立法者,是世俗社会中替代了上帝意志的政治合法性来源。
  然而,由于卢梭无法在程序和架构上解决公共意志的制度化问题,公共意志在他的理论中仅仅成为了“在场的”民众的意志,或者是未经组织化的民众的自发运动。这样,公共意志的内容一旦在规范层面被掏空,在实践层面就被神性魅力(chariama)型领袖所替代,假借民意推行民粹主义的专制统治。正因为此,自由主义者们在清算卢梭极权主义民主的时候,连同他的公意思想也一并清洗掉了。在他们看来,社会虽然也存在并且需要公共利益,但它并不是通过公共意志而实现的,经过公共选择而产生的众意本身就体现了公共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公共政策的产生和公共利益的形成,是各种私意通过市场或政治的公共选择而作出的,市场的利益交易和民主的政治投票,最终可以通过不同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而使最终的结果接近公共利益。
  公共选择的结果难道真的能产生公共利益么?作为私意总和的众意可以替代公共意志,成为公共认同的对象么?阿罗(K.J.Arrow)的“不可能性原理”表明:由于信息获得的差别和利益的矛盾,每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因而,试图在任何条件下从个人偏好的次序推导出社会偏好的次序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不可能依靠多数票的规则产生出一种协调一致的社会决策方案。而著名的“囚徒困境悖论”也证明了,如果社会成员之间对公共利益缺乏一致的认同,而仅仅按照自身的利益化最大化原则去选择,最后所产生的结果,对每一个人来说未必是最理性和最佳的选择。因此,公共利益的产生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法单纯地依靠政治市场的投票选择,私意所自发凝聚的众意无法保证其自身必定符合公共的利益。公共利益的认知,必须走另外一条途径,这就是卢梭所说的从私意到公意的道路。
  不过,卢梭的公意理论有三个致命的问题:其一,他将公意与私意对立起来,公共意志的产生以个人意志的泯灭为前提,这样,在他的公共意志王国之中,私人领域的自由完全被取消了,导致了令人可疑的极权主义。其二,卢梭的公共意志在其产生过程中,没有经过社会公众之间公开的、批判的辩论,只是“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是“那些为了喝彩而聚集到一起的公民,而非在于有教养的公众的公开批判”(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第23、116页)。这样的公共意志是未经反思的、同一的、虚假的公共意识形态。其三,卢梭的公共意志王国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社会成员对公共利益的认同,是建立在道德价值一体化的基础上的。这一“公共的善”的古老共和理想,在当今的社群主义那里依然有其承继。
  如何扬弃卢梭的公共意志概念,赋予其新的内涵和生命,以便在现代多元的社会中,解决公民们的集体认同问题,成为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所致力的重要工作之一。针对卢梭公意概念中的上述缺陷,他们在对公共意志的重构中,作了相应的改造。(9)
  
  现代公共意志的意义
  
  现代的公共意志,剔除了其中的道德成分,不再是一个伦理的共同体,而只是一个政治交往的共同体。政治与道德的分离,成为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在这一政治共同体之中,公民们可以在价值问题上,对什么是“好的”(good)问题保持各自的己见,但在规范层面,在什么是“正当的”(right)问题上,必须建立社会的共识,形成公共意志。这样的公共意志,是与最基本的正义问题或交往规则相关的,是规范意义上的形式化规定,是关于社会组成的最起码的共识和约定。
  现代的公共意志,建立在程序主义的共识之中,除了最基本的正义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公共意志作为最高的立法者,既不像共和主义那样落实于抽象的主体“人民”身上,也不同于自由主义将之放逐于匿名的宪法之中,而是存在于主体间性之中,存在于主体间的公共交往和理性讨论。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在公共领域之内开展的持续性的公开商议。传统共和主义在公共意志形成过程中缺乏这样的多元辩论,而自由主义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也同样忽视了公开的讨论。但在现代公共意志形成的过程中,必须有开放的、自由的和理性的辩论 。公共意志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公共领域的公开辩论的基础之上。
  现代的公共意志,并不排斥个人的意志和私人的利益。在公共领域参与讨论的,不是卢梭那样的抽象的、整体的人民,而是复数意义上的公民。他们来自于私人领域,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偏好。当他们作为公众进入公共领域之后,就社会的公共问题进行公开的论辩。在政治投票中,选民只是按照个人的利益偏好选择不同的党派,因而政治投票的过程也是党派化的过程。但在公共领域之中,公众永远是个人的、分散的。他们虽然拥有不同的价值偏好或者利益取向,却有着共同的社会关怀。以这样的公共关怀为基础,他们就各自所理解的公共利益进行讨论,从而形成公共意志。现代的公共意志是在离散的意见网络中产生的。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将以全民公决或公共投票的方式,通过多数票的方式解决纷争。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少数人是错的,多数人的意见肯定代表了公共意志。(10)依然可以通过公共领域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辩,从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保护公众舆论持续的开放性、包容性和自我纠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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