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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02年第3期

众意还是公意?

作者:许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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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的公共意志,正是这种在公开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公众舆论。哈贝马斯指出:公众舆论“指的是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公众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公共领域所形成的这种公众舆论,不仅代表了一般的公共意志,而且也将对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和选民投票起到某种规范的制约,公共交往的权力影响着行政的权力,并赋予后者以厚实的合法性基础。
  现代的公共意志,是一个非道德性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观念。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共意志,包括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舆论,是对日常公共政策和公共选择的公开讨论和理性论证。虽然它提供了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基础,但并非必然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公共认同。实质而稳定地提供政治共同体一体化目标的,是狭义上的公共意志,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它除了一组关于政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正义原则之外,还包括公民们运用这组观念时所必须遵守的理性推理规则和公共“质询指南”。(11)罗尔斯特别指出,在“商议民主”之中,除了宪政民主制度架构之外,还必须有自己的灵魂,这就是公共理性观念。
  这组涉及到政治共同体根本原则的公共观念,也就是宪法的核心理念,作为一种公共意志,首先是在规范层面上,假设社会成员在“无知之幕”背景下,对共同体正义规则的全体一致的决定。然后,回到经验层面,通过在拥有不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交互主体间的理性商议和“反思平衡”,最后就政治正义原则达成“重叠共识”。(12)
  一旦公共意志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以后,它就成为政治共同体内部集体认同的目标,也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结合的政治纽带。这样的公共意志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是有约束力的,大家必须在公认为正义的观念框架里面,按照公共理性的方式进行公共讨论和政治选择。不过,正如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所施加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而只适用于那些包含着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问题’。”(13)也就是说,在关于正义的核心问题即共同体的公共认同目标上,只要是在公共领域发表意见或作出公共选择,公民们就被强制性地要求服从公共理性,否则就是“政治不正确”,将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如果是在非公共领域,比如在大学、社团和文化亚群体中,通过非公共理性的方式,比如学术研究,对公共意志的任何反思和批评,都是被视作合理的和不受限制的。这样的公共理性,既保证了其作为集体认同的一致性,同时,又以多元的非公共理性作为其背景性文化,保证了其开放和自我完善的功能。(14)
  那么,这样一种作为公民们集体认同的公共意志,究竟如何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呢?近年来,哈贝马斯对“宪法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政治文化的研究,给我们以很有价值的启示。现代的民族国家认同,不再是现成的,而是做成的。它以宪法为核心,公民们在共同的政治生活中形成公共的政治文化。这样的政治文化,既是政治的,又是文化的,是通过政治参与而形成的文化认同。但它又区别于一般的主流文化传统,能够尽可能地将其它非原教旨主义的亚文化也能够涵盖进来。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所说的政治文化,类似于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在共同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教育过程中,拥有不同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公民们,以宪法和法治为导引,通过交往理性和平等商议,逐渐形成公共的政治文化和集体认同,使得法的形式建制深刻地根植于自由的政治文化情境之中[参见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读哈贝马斯近著两种》,《二十一世纪》(香港)1990年4月号]。
  中国的未来民主建构,既不是像“自由主义”所理解的那样,好像只要落实自由的宪政体制,法治的秩序就会自然产生;也不是像“新左派”所坚信的那样,似乎只要赋予广大民众“直选”行政领导的权利,民主就指日可待了——分歧双方的背后,其实都有共同的预设,就是将民主仅仅看作是与行政权力有关的事务(区别只是在于一个注重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另一个着重于行政权力的民主产生)。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交往权力的重要,忽略了在公共领域通过对话、协商、争辩而形成的公众舆论和公共意志。因而,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新左派”,很多人都将公共认同问题置于脑后,就显得不那么令人惊奇了。
  中国的民主建构和公共认同问题,应该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和认同联系在一起考虑。二十世纪中国变革的困境之一,就是政治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分离。一方面,在政治建构上,追求的是现代民主制度,另一方面,在民族国家重构上,仍然以传统的种族(炎黄子孙)或历史文化(儒家)为认同对象。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始终在现代/传统、西方/中国的二元冲突中挣扎,无法突破政治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内在紧张格局。现代的民族国家认同,不应再是传统的事实性认同,而应该是以政治文化认同为中心的建构性认同[参见本人:《在巨大而空洞的符号背后》,载许纪霖:《另一种启蒙》,花城出版社(广州)1999年版]。这样,民族国家的重建,首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建构。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不能没有公共的认同对象。这一认同对象,不可能是卢梭或当代社群主义所提倡的那种公共的美德,也不可能是自由主义所坚持的利益竞争秩序。我们所需要的公共认同的对象,一方面必须照顾到社会的各个成员,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利益偏好和价值信仰,并兼容各种各样非原教旨主义的文化亚群体,另一方面又拥有比法治秩序更具实质意义的政治内涵。通过这种政治文化的建构,我们有可能在“宪法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重建自由开放的民族认同。
  
  注释:
  
  (1) 有关这场“自由主义”与“新左派”论战的历史背景,参见许纪霖:《启蒙的命运》,《二十一世纪》杂志(香港),1998年12月号。关于这场论战的命名,本身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本文只能继续沿用这一约定俗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个人赞成世俗社会中对双方的价值褒贬。相反,我对双方的命名都打上引号,旨在说明:加入论战的“自由主义”一方,并不代表自由主义整体或全部,而只是自由主义中的一支:以哈耶克为旗帜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即使在这一支里,也有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之分,而在论战中最活跃的,是政治自由主义那批人。另一方面,在“新左派”中,既有信奉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左派,有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第三条道路”的提倡者,也有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左派在中国的传人。我对“自由主义”与“新左派”各自的睿见既怀有极大的敬意,也对他们理论上的缺陷保持独立的批评立场。
  (2) 有趣的是,倒是中国的保守主义者比较关注制度背后的文化问题,批评激进民主派的“制度决定论”。参见萧功秦:《论当代中国的浪漫主义改革观——对“制度决定论”的批评》,《知识分子》文丛,第一期,辽宁人民出版社(沈阳)1989年版。
  (3) 伯尔曼(Harold J.Berman)证明了:现代西方整个法律传统,渊源于上一个千禧年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部:“教皇革命与教会法”,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 关于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关系,前者是社群主义最重要的思想渊源之一,二者之间虽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却有某种契合联系,在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在政治上持的就是共和主义的立场。不过,社群主义是一个包括了道德哲学、文化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整全性理论,而共和主义,只是一种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由于社群主义与共和主义分享了许多共同的政治理念,也可以这样认为,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一起,成为了共和主义在当代的继承者和最重要的思想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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