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年第3期
众意还是公意?
作者:许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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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战,在当代中国基本上是一个专业领域的学科性话题,而非思想界的公共话题。虽然出版了一些介绍性的著作和文章,如俞可平的《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但是,社群主义在公共认同问题上对自由主义提出的挑战,即使在“新左派”那里,也反应平平。唯一例外的汪晖,他对查尔斯·泰勒的“差异政治”多有重视,并以此批评自由主义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权利观(参见《承认的政治、万民法与自由主义的困境》,载汪晖:《死火重温》,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但汪晖的这一看法同样没有得到什么反应。
(6) 最早反思卢梭的,是陈维纲,他的《评卢梭人民主权论的专制主义倾向》(《读书》1996年12期),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朱学勤的著作《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联系法国大革命,对卢梭作了全面的清算。
(7)general will在台湾翻译为“普遍意志”,在大陆一般翻译为“公意”,但也有翻译为“公共意志”。我个人认为,翻译为“公共意志”更为确切一些。
(8)中国老一辈政治哲学家、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张奚若,形象地用算式解释卢梭的公意、私意和众意:“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而众意则是一私利私意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合。”参见张奚若:《社约论考》,商务印书馆(上海)1926年版。
(9)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对公共意志的理解和解释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哈贝马斯是在交往行为理论这样一个整全性理论的框架中,将公共意志视作社会公众按照合理的程序,经过公共的辩论和理性的讨论,就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所可能达成的共识(参见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se Thecry of Law and Demorcracy)。而罗尔斯则严格限定在政治哲学的层面讨论公共意志,将之视作是在正义问题上社会成员所形成的公共观念和公共理性(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译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基于本文的论旨,下面的论述对他们二人的理论不作区分,只作一般的概括性论述。
(10)崔之元将公共意志形成的过程,理解为公众们是以一种“陪审团原理”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大家以各自所理解的公共意志进行争辩和表决。这一理解很有启发性。崔之元接下来根据卢梭的说法,认为当表决结果出来以后,少数人发现自己所理解的公共意志与多数人不一致,必须承认自己的理解是错的,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即所谓的“公共意志”。(参见崔之元:《卢梭新论》,载崔之元《第二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7年版,第228-229页)。这一思路依然没有跳出卢梭的局限,依然将一次性产生的多数人意见视作是理所当然的“公共意志”,要求少数人服从,从而放弃了持续争辩的可能性空间,为多数人的暴政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11)、(12)、(13)、(14)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第240、第408页、第227页、第228页、第233页。
许纪霖,学者,现居上海。主要著作有《另一种启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