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6期
群体利益的表达如何可能
作者:陈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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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某街道的一个居民住宅区,数十户沿马路的居民,利用紧靠围墙的地理之便,于1992、1993年间陆续搭屋破墙,将住房改造成了店面房。十年过去,2002年8月,街道办事处因为整顿市容需要,决定封掉沿马路门窗以恢复围墙原貌。通知下达后,遭到了居民的激烈反对。在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街道于9月间在警力配合下强行封了墙。但居民们始终不愿接受封墙事实,屡封屡破,并一次次集体到区政府和市政府上访。这起事件在当地上下影响甚大,居民们并以街道强行封墙的日子为标志,自己将这起抗争事件命名为“9·17运动”。
由于居民的坚持,也由于街道部分干部在事件过程中表现出了相对理性的态度,最后,在居民与街道对峙整整一年后,街道做出了妥协让步:容许居民重新破墙开店,并对店面式样实施了统一规范。
我们的课题调查组,于2002年至2003年间,曾多次来到事件发生地的“D路”,访问了事件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初去时,围墙已被封堵,居民与街道间的纠纷仍处于胶着状态。最后,得知事情有了个令居民较满意的结果,我们又请居民们对事件做了回忆和评价。与此同时,我们也访问了街道有关干部,听到了从不同角度叙述的事件经过。
近年来在城市中频频发生的一些居民自发的集体表达/申诉行动,大多涉及到房产的利益。它们多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背后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在驱动,往往历时数月甚至数年,表现出了居民们不愿妥协或无从退让的情状。
S街道上这些被封墙的居民,按其街面房的用途,大致可分为四类:①开墙后自己经营的(其中几户有营业执照)。②开墙后将街面房出租,收租金的。③高价买进街面房,专门用来经营的。④在天井搭屋用作居室的(沿街开了窗)。这几类居民中,遇到街道为了搞“美化一条街”而封墙,前三种人被损及的是经济利益,后一种则是生活受到了直接影响。利害当前,反对是必然的。但是,按居民们的说法,他们起初也没料到事情会闹到那种地步。他们开始只是想向政府陈情,希望取得同情,获得不封的许可,他们觉得这是有可能的。为此他们还提出了折衷的方案:参照其它街道的情况,不封墙,街道可以统一店面格式和经营规范,也就是街道整顿与居民经营两不误。可是街道的反应比较强势,居民于是“不能不闹”。
这样一起事件,其因由本身并不十分复杂:政府基层部门的行政决策损害到了居民的实际利益,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表示了反对意见,并层层向上反应,要求撤销行政决策。
但是,在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发生,会带出一连串的问题来。
按既有的支配价值,为着“国家的利益”、“城市的发展”等等,居民顾全大局而牺牲小我利益,是被提倡、被正当化的。涉及市政建设的行政举措,从来都是政府决策、居民让道的。很难想象居民的私人利益可以构成国家-政府需要的障碍。与此同时,按现有政治制度的设置,居民可以向党和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愿望,党政领导也应该体恤百姓、为民办事。但是,当居民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可以起而申诉、并要求改变行政决策吗?当从被动地接受关怀转而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居民们的权利正当性能否被确认?又如何能落实?
此外,在大多数中国人既有的政治经验中,对基层官员及其行政决策的抵制,往往可能被解释成“与党和政府作对”,属于“闹事”、甚或“造反”。所以,行动者往往负有极大的精神负担和现实压力,他们首先要面对一个问题:如何为自己的行动赋予合乎支配价值的意义,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动准备“正当”的理由,在实际的操作中他们还必须善于抓住有利的时机。他们如何可能?
还有,虽然“人民群体”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但现实中,居民的群体性行动是一种事实上的禁忌。利益群体的集体表达,对行动者而言,作为别无他途的冒险一博,他们冒的是政治风险。而对当地基层官员来说,则意味着政绩代价。因之,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各方都可能被置于困难、尴尬的境地。很多时候,对集体行动的防止和对行动者的惩戒会被主政者视为比落实行动者具体利益要求更重要的事。对行动者而言,以群体行动而能有较完满结局的事例少之又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例几可被视为一个例外。
最后,街道干部作为党政基层官员,他们既担当着治理城市社会的职责,又肩负着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支持的义务。但当两种角色发生冲突时,街道干部无论为自身利益计还是出于政治原则的考虑,他们都可能选择服从上级。本个案中的街道党政对于居民是如何由强硬而至妥协的?
居民行动的原因和理由
在我们的城市里,虽然历来就有“街道居民”,但他们原本最主要的身份是“单位职工”,他们不拥有生产资料,绝大多数人也不拥有房地产。他们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生活保障都在“单位”里。作为“居民”他们只是居住在政府或单位安排给他们的房子里。房子是公家的,漏了、破了可以找房管所来修。而(作为社区空间的)“街道”是属于政府的,环境整顿、道路改造等等那是区里、街道的事。社会成员在街道社区里很少涉及地域性、群体性的利益纷争。所以我们常听说有单位职工找单位领导提要求,却很少听说有居民在街道闹事的。
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居民住宅的私有化,居民与城市空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他们成了社区经济利益的主体。这或许可以说是十多年来我国城市社会最深刻的变化之一。以本文中的这个小区为例,虽然这里不是商品房住宅区,但居民们已经出钱将原本分配给自己的公房买下,成了房产的业主,他们由单纯的“居住者”变成了所在小区的实际意义上的主人。与此同时,他们中的许多人从原来的工作单位中游离了出来,随之,小区成了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们即因地制宜、将自己沿马路的房子改造成了店面房,房产成了他们谋生的主要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居民,是从原来单位里的“职工”和所在街道的“居民”变成了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的“市民”。他们原先那种在经济利益上与“国家—集体”一体化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他们开始成为自己的经济利益的主体。这一点,正是今天我国城市居民各种利益表达运动背后的一个重要背景。
以本文的个案为例,按照居民的说法,“封墙是断了我们的生路”。行政举措损及了他们不容损害的利益。像这次事件的实际领头人(下岗职工)介绍的他的情况那样:出租一间门面,2000元。用其中的800元另外租一套居住,余下的贴补生活。墙一被封掉,生活就成了问题。
对于私人利益的维护,本是城市居民之为“市民”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仅凭自身的经济的利益要求,这些居民似乎还缺少能力或勇气来将自己“与政府作对”的动机和行动充分地正当化。作为将抗争行动正当化的途径,居民们一直在寻找各种经济利益之上的观念意识的支持。
他们找到的最重要的观念支持,源自官方意识形态。受访居民在陈述抗争理由时,常常会用“回城知青”、“下岗工人”、“老百姓”等概念来界定自己的身份,以说明事件所具有的道义的或政治的意义。有的居民甚至这么强调问题的严重性:“封的不是一堵墙,是党和老百姓的关系。”受访的居民们给我们讲述了不少他们的生活故事、生存状况:他们大多是下岗职工,有的还是回城知青,有的疾病在身,有的属于残疾。他们一般无钱购买商品房,居住条件差。此外,破墙开门(窗)已有十来年历史,而且当时经过了正当的手续并交了相应的费用,当时这笔费用也不是小数目……总之,他们曾经为国家的改革承担了种种不利的后果,破墙开店是为了解决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举措。他们再三强调:我们这么做是在自己设法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自己谋生路(为政府减轻负担)。为什么街道还要这么做?这是不考虑弱势群体的困难,也就是不考虑社会稳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