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

作者:刘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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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职业系统的视角对“职业化”文献的批判是根本性的,因为它并非孤立地研究每个职业,而是试图将不同职业的发展相互联系,并强调职业工作在职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传统上看,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继承了20世纪早期芝加哥学派的生态性研究方法,并且与60、70年代休斯、贝克、弗莱德森等人对于职业工作场所而非其社会结构的关注一脉相承。在这种意义上,以弗莱德森与阿伯特为代表的这一理论传统可以被称为职业社会学的“芝加哥学派”。由休斯等人所开创的这一学派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在80年代被视为职业社会学研究的两大主要理论传统。
  在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提出后,关于职业化的研究逐渐衰落,但对职业的结构性研究(尤其是应用垄断学派理论的定量分析)仍然在职业社会学里占据着主导地位,拉尔森的市场控制理论与阿伯特的管辖权控制理论共同成为了当前的主流理论视角。另一方面,围绕着职业自主性这一核心概念,对职业工作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职业的工作场所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界分已经成为职业社会学的一个根本性界分。此外,职业与外部主体(尤其是国家)的关系问题在90年代开始成为职业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职业在公共领域里的集体行为以及国家对职业生活的干预都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
  
  职业社会学的早期理论存在着两个基本困难:第一,职业被认为与半职业性行业或者非职业性行业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但却很难对这些区别作出有效的列举和概括;第二,职业的社会结构与职业工作之间的联系往往被忽视,缺乏能够在理论上联接这两个职业生活主要领域的研究视角。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逐渐超越了对职业的特征或者功能的概括性讨论,针对这两个困难开始发展出一些对于研究职业生活具有独特意义的概念和理论命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无疑是围绕“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两个概念展开的一系列理论辩论,而所有这些辩论的起源则是70年代初弗莱德森与约翰逊关于职业自主性问题的两个奠基性理论。
  弗莱德森在他著名的《医疗职业:应用知识的社会学研究》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职业地位和职业自主性的第一个系统理论。他认为,失去对工作的社会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控制与职业地位的降低并没有必然联系,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唯一标准在于“自主性的事实”,即一种对工作具有合法性控制的状态。一个职业只有获得了对于决定从事其职业工作的正确内容和有效方法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才具有稳固的地位。这一关于职业自主性是对工作的合法性控制的命题至少具有两个重要的理论贡献:首先,它明确提出了对于职业的社会结构与职业工作之间的界分,而这一界分在后来的研究中已经被证明是职业社会学最根本的一个界分;其次,通过强调知识的社会控制而非其功能或者结构,这一命题建立了工作与职业地位之间的理论关联性,从而解决了早期职业社会学理论的许多困难。
  在《职业权力:论正式知识的制度化》一书中,弗莱德森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职业自主性的理论。在他的后期作品中,弗莱德森则试图将职业主义视为一种与市场和科层制并列的组织社会工作的逻辑,这是因为:一方面,职业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使缺乏规定的训练与技能的人无法获得从事这类工作的资格;另一方面,职业工作无法像市场或者科层制下的工作那样被标准化、理性化或者商业化。于是,职业主义是“一种在逻辑上独特的、在理论上重要的、并与目前被接受的模式不同的组织和控制工作的可能性”,即所谓市场和科层制之外的组织社会的“第三种逻辑”。
  弗莱德森的理论使职业自主性成为职业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但这一理论具有将职业自主性视为一个内部性概念的倾向。
  对职业与外部主体关系的经典论述来自于英国学者约翰逊的《职业与权力》一书。他将职业的外部权力关系视为一种职业与客户之间的生产—消费关系,认为理解职业的关键在于哪个主体对这一生产—消费关系具有实质性的控制。职业的外部权力关系可以按照这种控制的制度化秩序分为以下三类:(1)学院式控制:即职业与客户之间的生产—消费关系被职业自身基于职业权威的制度结构来控制;(2)赞助式控制:即在这一生产—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即客户)具有定义他们自身需要与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的能力;(3)调解式控制:即由国家而非生产者或消费者来决定职业行为的内容和对象。在这三种理想类型中,职业、客户与国家分别成为了控制生产—消费关系的主体,其中学院式控制与弗莱德森的职业自主性概念较为类似,而其他两种控制类型则体现了外部主体对职业生活的影响。具体而言,在赞助式控制下,职业的从业者分享客户的价值观念乃至地位,这种控制方式在传统的贵族社会里体现为寡头性赞助,而在科层化组织迅速发展的现代工业社会里则体现为企业性赞助。在调解式控制下,国家可以在职业共同体里创设各种专业的与分层的组织形态,从而达到在这一共同体里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倾向的效果。科层化是国家在调解式控制中试图保障职业的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手段。
  约翰逊的这一分类为研究职业的外部权力关系提供了一个简练而清晰的理论框架。通过对职业、客户与国家这三个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界定,职业自主性的问题被视为一个外部权力关系问题,而非弗莱德森所主张的职业内部的知识制度化过程。同时,与弗莱德森对工作场所中职业自主性的社会建构过程的关注相对,约翰逊所关注的研究领域更多的是宏观性与结构性的,这一理论分歧充分体现了前文所述的职业社会学中结构与工作场所的基本界分。
  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职业社会学研究中,弗莱德森与约翰逊的理论分别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发展,并围绕着职业自主性、职业地位以及职业主义这三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引发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辩论,而这其中最有名的无疑是海因茨和劳曼的“客户类型命题”与阿伯特的“职业纯洁性命题”之间关于法律职业地位的辩论。
  在关于芝加哥律师业的经典研究中,海因茨和劳曼运用约翰逊的职业权力理论提出了关于职业地位的“客户类型命题”,即律师业内部不同法律工作领域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该领域所服务的客户的地位所决定的。他们通过对芝加哥律师业社会结构的详尽分析将约翰逊的理论运用于对律师业的研究,书中的分析表明,芝加哥律师在收入、组织资源、流动性与声望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分化,而决定这种种分化的一个根本性分化,则是律师的客户类型,即为大型企业服务的律师与为个人服务的律师之间的分化。这一分化的悖谬之处在于,虽然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在律师业内更有地位和声望,他们与客户的关系却类似于约翰逊所述的赞助式控制,律师面对客户时的职业自主性相当有限;与此相对,为个人服务的律师虽然在收入、地位等方面都与处于另一个“半球”里的律师不可同日而语,但他们在与客户的接触与决策过程中却常常具有统治性的地位,因此更加类似于约翰逊所述的学院式控制,同时,在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为个人服务的律师往往受到更强的国家权力控制,因此他们的职业权力关系也有些类似于调解式控制。
  在职业地位的问题上,为企业客户的工作在律师业内部享有较高的地位和声望,而为个人客户的工作的职业地位则相对较低。同时,一个法律领域所服务的客户的社会地位越低,从事这一领域的律师的地位和声望也越低。基于帕森斯的价值整合理论,海因茨和劳曼对这一职业地位的分化提出了一个功能主义的解释。他们认为,律师业内部对于声望分配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精英主义趋势”,服务于企业客户的律师事实上服务于社会的核心经济价值,因此他们在职业内部享有更高的地位,而社会对于服务于个人客户的律师的例行化工作所赋予的价值较低,因此他们的职业地位也相对较低。这一结构—功能主义的解释意味着,看似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工作的结构事实上是由更大尺度上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并体现了社会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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