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
作者:刘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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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对,阿伯特通过对包括法律、医学、神学、精神病学等几种主要职业工作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关于职业地位的另一种解释。他认为,职业的内部地位与公共地位常常是不一致的,内部地位取决于职业工作的纯洁性,而职业工作通过祛除非职业因素而获得其纯洁性。职业工作的文化系统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诊断、推理、治疗,以及学术性知识。“诊断”是指将客户的问题转化为职业知识系统中的专业问题的过程,而“治疗”则是指从职业知识系统中将问题的解决方案带回给客户的过程。当诊断与治疗之间的联系并不明显的时候,“推理”则被用来在职业的知识系统中建立起这一联系。阿伯特认为,上述三个元素共同构成了“职业工作最本质的文化逻辑”。而职业的学术性知识则为这一文化系统的运作提供了知识基础,其内在性质不仅会影响职业管辖权的稳固性,享有较高声望的抽象性知识也意味着更有效的职业工作。因此,职业工作中所包含的抽象性专业知识越多,其诊断、推理与治疗过程中所面对的非职业性因素越少,这类工作的职业纯洁性就越高,其职业地位也就越高。
同时,对阿伯特而言,为不同客户的工作并非体现社会赋予这种工作的价值,而是显示了职业纯洁性的变化。在他看来,海因茨和劳曼发现为企业客户服务的律师比为个人客户服务的律师具有更高的职业地位,恰恰是由于为企业所进行的职业工作具有更高的纯洁性。这是因为,企业本身就是根据法律所创设的,其运作方式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更符合法律的规范,因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较高的职业纯洁性;而在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客户并没有较高的法律理性,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在律师的工作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类工作的职业纯洁性相对较低。显而易见,职业纯洁性命题对客户类型命题的有效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于是,职业地位就重新成为了职业生活中的一个内部性概念,而这一思路与弗莱德森将职业自主性视为一个内部性概念的理论视角是一脉相承的。
事实上,无论是弗莱德森与约翰逊关于职业自主性的分歧还是海因茨和劳曼与阿伯特关于职业地位的辩论,都可以归结到这些理论在两个维度上的区别,即领域与开放性。所谓领域,是指该理论所关注的是职业的社会结构还是工作场所,职业社会学的各种理论据此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论与场所性理论;所谓开放性,是指该理论对职业与外部主体(客户、国家等)关系的强调程度,各种理论据此可以分为内部性理论与外部性理论。按照这一分类,弗莱德森和阿伯特的理论基本上属于场所性与内部性的理论,而约翰逊、海因茨和劳曼的理论则属于结构性与外部性的理论。
然而,关于职业自主性的理论探讨还存在着第三个维度,即稳定性。所谓稳定性,是指该理论对职业自主性的社会建构过程的强调程度,各种理论据此可以分为静态性理论与动态性理论。弗莱德森与约翰逊的两个奠基性理论虽然在领域与开放性两个维度上针锋相对,但在稳定性这一维度上却具有共同点,即都不强调职业生活中的社会建构过程,而是认为职业自主性具有较为稳定的意涵。在这种意义上,海因茨和劳曼与阿伯特关于职业地位的论述也基本上是静态性的。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类关于职业生活中核心概念的静态性理论已经越来越受到职业社会学逐渐发展出的各种动态性理论的挑战。
可见,职业社会学关于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的主要理论可以根据领域、开放性与稳定性三个维度进行分类理解。虽然各种动态性理论的出现使职业自主性的意涵显得更为复杂,弗莱德森与约翰逊关于职业与外部主体权力关系的理论分歧仍然是理解这一概念的要害。在这些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建构方式——弗莱德森、阿伯特等人的场所性理论倾向于由专业技能的内在特征与工作场所的文化系统来理解职业的地位与组织结构;而约翰逊、海因茨和劳曼等人的结构性理论则恰恰相反,由职业的结构性特征与外部权力关系入手来解释其工作方式与文化。当然,并非每个职业社会学理论都具备这种试图将社会结构与文化相联系的努力,事实上,更多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对上述三个维度变化的选择上,而并不会超越自己的视角而与不同理论背景的研究进行实质性的对话。因此,所谓“职业主义”也就成了一个多维度的折中性概念,很难得到一种更为深入的理解。职业社会学研究将继续沿着弗莱德森与约翰逊所开拓的两个理论传统前进,而我们所能期望的,则是出现更多职业自主性、职业地位这样的核心概念,围绕这些概念的辩论能够使这一研究领域的两个主要阵营之间获得更好的沟通。
【作者单位: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
(摘自《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原文约25000字)